抵押与租赁的对抗规则

民法-42民法租赁合同案例题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以自有A设备为乙设定抵押,但未登记。两个月后,甲又将该设备出租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后甲无力偿债,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设备,丁竞买取得。丁以抵押优先为由要求丙交还设备。问:丙能否以租赁关系对抗丁?若丙订立合同时已知抵押存在,结论有何不同?
参考答案
结论:丙可凭租赁关系对抗丁并继续使用设备;若丙明知抵押存在,则丁可请求返还。依据《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先租后抵且承租人已转移占有的,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二,先抵后租且抵押未登记的,善意承租人受买卖不破租赁保护,恶意承租人的租赁不能对抗; 第三,先抵后租且抵押已登记的,一律买卖破租赁,出租人可实现抵押权并解除租赁。 本案抵押未登记、丙不知情且已占有,属善意,可继续承租至租期届满。 已登记抵押具有公示效力,先抵后租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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