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程序与辩护权保障
题干
甲与同村乙因宅基地纠纷争吵并扭打,被拉开后甲持木椽击打乙致其手部受伤。路人报警后,次日下午公安人员未持拘留证便将甲带走羁押;甲要求委托律师,被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逾二十四小时后甲才被送往看守所。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参考答案
存在错误,本案三处做法均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34条。其要件为:
第一,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须出示拘留证;
第二,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人,采取强制措施即可委托律师;
第三,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送押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本案中,公安人员未出示拘留证即将甲拘留,违反要件一,无证拘留;甲已被拘留,属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却以有碍侦查为借口拒绝其委托律师,于法无据,违反要件二,拒绝律师无依据;甲19日14时被拘留,20日21时才送押,已超过二十四小时,违反要件三,超期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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