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权
题干
试述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查阅案卷与调查取证三项诉讼权利的内容、阶段限制及行使条件。
参考答案
辩护人诉讼权利随诉讼阶段推进而逐层扩展。
第一,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还须经侦查机关许可。
第二,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40条: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须经许可,侦查阶段不享有该项权利。
第三,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43条:向一般证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取证须经其本人同意;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得其同意;亦可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判断口径:先定主体,再定阶段与行为类型;缺法定许可或在侦查阶段主张阅卷的,即为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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