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对辩护人通信的检查
题干
甲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甲委托乙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写信请看守所转交。看守所检查发现,甲在信中告知乙凶器藏匿地点,让其尽快销毁,还请丙替其顶罪。看守所随后把信件内容提供给公安机关。看守所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看守所的做法正确。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三条,辩护人与在押嫌疑人之间的通信,看守所可以查看,但原则上不得把内容转给办案机关,法定情形下才属例外。
第一,享有必要检查权:看守所可对通信作必要查看;
第二,原则不得向外提供内容:通常不得告知办案机关;
第三,法定例外情形可提供: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有串供、毁灭证据嫌疑的,不受上述限制。
本案中,甲托乙销毁凶器、另找丙顶罪,属毁灭证据与串供,正落入例外;看守所据此将信件内容告知公安机关,提供行为合法。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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