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范围
题干
甲涉嫌抢劫罪,一审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律师乙担任二审辩护人。乙向法院申请查阅一审合议庭的讨论记录,以及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录音录像。法院应如何处理乙的请求?
参考答案
查阅讨论记录不应准许,查阅讯问录音录像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53条第1款、第54条第一,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阅卷权,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阅卷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产生;
第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公开材料不在阅卷范围内讨论记录不得查阅;
第三,讯问录音录像一旦作为证据材料移交法院,辩护人申请阅看的,法院不得拒绝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应予查阅。
本案中,乙担任二审辩护人,其索要的一审合议庭讨论记录属法定禁止查阅材料讨论记录超出阅卷范围;索要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由检察院移送法院录音录像已属证据材料,故前者不准、后者应准。
讨论记录绝对不公开,讯问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即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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