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规则

民法-23民法典型担保——保证主观题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在借款合同尾部仅书写“丙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未写明保证方式,亦无其他约定。借款到期甲未清偿,乙径行请求丙代为清偿,丙主张应先执行甲的财产。丙承担何种责任?
参考答案
结论:丙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乙不得径行请求其代为清偿。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86条、《民法典》第687条。 第一,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 第二,约定不明:合同未写连带,也未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即代偿。 第三,按一般保证处理:法律直接推定,保证人取得先诉抗辩权,须待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后,才在不能清偿部分内担责。 本案套用:丙只写“提供保证”,属约定不明,认定为一般保证;乙须先诉并执行甲,不能越过该程序要求丙清偿。按连带责任推定系旧法思路。 看有无无条件代偿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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