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对外担保之债的性质
题干
甲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朋友丁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只有甲男签名,妻子乙女不知情也未追认。丁到期未还款,银行起诉甲男与乙女,主张该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乙女应负连带清偿责任。问:乙女是否应承担该责任?
参考答案
结论:乙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担保之债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第一,担保之债系甲男为第三人债务设立,不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认定共同债务须有共同意思表示,即配偶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第三,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部分,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乙女未签署、未追认,担保利益归于被担保的丁,夫妻均未受益,故不满足任一情形,银行只能向甲男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界定举债时间,不能使个人担保之债当然共同化。
一方对外担保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例外由债权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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