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约定的效力

民法-89民法担保概述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丙公司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并承诺:主合同若被法院认定无效,仍按原约定就乙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承诺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该承诺无效。独立性约定无效 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让担保责任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续。依据《民法典》第682条、《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条。要件上: 第一,须有担保人就此作出的意思表示,即担保合同的效力被安排为独立于主合同,约定效力独立; 第二,该约定的内容指向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仍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指向无效后责任; 第三,此种约定排除担保的从属性,不产生当事人期待的效力,从属性不得排除。 本案中,丙公司承诺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仍按原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效力独立性约定,故该承诺无效;但仅该约定部分无效,保证合同其余内容仍可存续,主合同若无效,丙公司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担保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独立性约定自身也无效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