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与主债变更的效力
题干
甲欠乙货款100万元,丙为其提供保证,双方约定担保范围为全部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另约定丙逾期不履行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另付违约金。后乙与甲协商将主债增加至150万元,丙未书面同意。丙的担保责任范围如何?逾期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丙仅在变更前100万元主债内担保,另付逾期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依据《民法典》第691条、《民法典》第695条,担保范围以主债为限,主债加重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加重部分免责。
第一,担保责任范围不超过主债,对保证责任另行约定违约责任属超出主债的加重约定,无效;
第二,主债内容变更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三,未经书面同意时对小的担责,加重按变更前、减轻按变更后担责。
本案主债增至150万元未经丙书面同意,丙仍只担100万元;担保人担责重于债务人应负范围时,超出部分无权向债务人追偿,仅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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