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
题干
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的菜场,双方约定甲须于2022年9月前向乙转付44万余元。丙向乙出具《保证书》,承诺到期乙未收到该款即无条件担责。问:丙应承担何种类型的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①连带责任保证。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可直接要求其付款。
②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8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第2款。凡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即担责、未保留先诉利益的,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③要件:
第一,存在有效的保证合同;
第二,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为触发点;
第三,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④本案套用:丙书面承诺乙到期未收款即由其担责,触发事由是甲未按约转付,且未写明先由甲清偿,故乙可单独请求丙付款,丙不得以先诉抗辩拒绝。
保证方式以有无先诉抗辩权为分水岭
承诺“到期不还即担责”、又无先诉安排的,即连带责任保证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