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免责的期间规则
题干
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一年,丙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到期后6个月。乙在保证期间内起诉甲后又撤诉,此后再未起诉,甲到期未还款。问:乙能否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①不能。乙无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已不再负担保义务。
②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93条第1款、《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第1款。一般保证以先向债务人主张为前提。
③要件:
第一,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第二,行使方式限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三,期间内起诉后又撤回起诉、且届满前未再起诉的,按未行使权利处理。
④本案套用:主债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即为保证期间终点,乙确曾起诉甲,但随即撤诉,此后直至期间结束都未再起诉,权利行使并未完成,丙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起诉、撤诉都不产生中断或延长的效果。
一般保证盯住“起诉债务人”,连带保证盯住“请求保证人”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