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的认定
题干
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向乙银行借款7亿元,借期3年,2021年4月20日办理抵押登记。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问:丙的保证方式为何?保证期间何时起算、何时届满?
参考答案
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依据是《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
第一,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第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法定为六个月;
第三,该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至第六个月的对应日届满。
本案中,丙与乙银行既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于2024年4月20日到期,故该期间起算日为2024年4月21日,届满日为同年10月20日,丙可主张先诉抗辩权。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旧规则已被《民法典》改变。方式不明推一般,期间不明六个月。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