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未约定按一般保证

民法-04民法保证主观题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仅写「丙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未载明保证方式。后甲公司到期未还款,乙银行直接起诉丙公司要求清偿。问:丙公司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丙公司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可主张先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686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第一,主债务合法有效且存在书面保证合同; 第二,合同未明确写入「连带责任保证」或同义表述,属约定不明; 第三,约定不明时依法定规则补充,不得反向推定为连带。 本案合同只笼统写「提供保证」,确属约定不明,故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乙银行须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方可请求丙公司清偿。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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