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要件
题干
甲公司在A市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五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后因材料质量问题,分公司起诉乙公司,乙公司以该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问:该异议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定法院,但所选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要件为:
第一,须以书面协议选定法院;
第二,所选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第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本案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二者同属一个法人,甲公司住所地因而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约定由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上述要件,协议管辖有效。
分公司之责归法人,法人住所地即有实际联系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