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题干
甲对乙有3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有35万元到期债权,丙住C区,乙丙约定纠纷由S区法院管辖。乙既不向丙追讨,也无力向甲偿还,甲遂以丙为被告起诉,要求丙直接向自己支付30万元。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①结论:本案应由C区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地域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③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第三,该怠于行使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④套用:甲对乙的30万元已到期,乙对丙的35万元亦到期而乙久不追索,致甲无法受偿,甲遂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起诉。乙、丙间的协议管辖只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代位权人;
本案无专属管辖情形,应由丙住所地C区法院管辖。
口诀:代位权诉讼找被告,协议管辖管不住代位权人。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