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类型与合并10 张
民诉-11
未诉解除,法院可否判决确认合同解除
常考
1/10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起诉,请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甲起诉前未通知解除合同,诉讼中坚持主张系乙单方解除,经法院释明仍拒绝追加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认定合同已解除,判决确认解除并判令乙返还预付款及利息。法院做法是否违法?
结论:存在违法之处。本题为观点展示:多数观点认为违法,少数观点认为不违法。观点一(违法):民事诉讼实行处分原则 ,法院应在当事人诉讼请求 范围内裁判。原告经释明仍拒绝追加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却把合同解除写入判决主文 ,超出当事人处分范围,程序违法。观点二(不违法):原告提起的是给付之诉 ,返还预付款以合同解除 为前提,给付之诉可以吸收确认之诉 ,法院认定解除并据此裁判未超出诉请。《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 未诉不判;给付之诉可吞并前提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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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
解除通知后起诉属确认之诉
常考
2/10
甲向乙购买丝绸,约定由乙交付货物,乙收款后迟迟不交货。甲向乙寄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乙收悉后未作回应。甲随即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问:本案诉讼应归入哪一类诉?理由为何?
结论:甲提起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诉的类型 分为给付、确认、形成三类。理由:
第一,解除权性质上属于
形成权 ,权利人作出
单方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即可使合同关系消灭,无须借助法院裁判。
第二,通知到达乙时合同已然解除,甲此后起诉,实质是就既已形成的
法律关系状态 请求法院
确认 ,而非请求法院
变更或消灭 现存关系。
第三,确认之诉的标的是
确认请求 ,判决仅有确认效力,不含给付内容,故不属给付之诉或形成之诉。
第四,解除效力自
解除通知到达 相对人时发生,起诉时间不影响解除时点。
《民法典》第5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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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3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属变更之诉
常考
3/10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两月后交付茶叶800公斤。签约一月后当地遭灾、茶园减产,按约履行将严重亏损。甲公司协商解约遭拒,遂起诉,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合同目的落空,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问:该诉讼属于何种诉的类型?请说明理由。
结论:
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理由:诉按请求内容分为给付、确认、变更三类。本案原告不是请求被告为一定给付,也不是单纯确认法律关系有无,而是请求以判决
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 ,故属变更之诉。其
情势变更 的事由,须先协商,协商不成才能
诉请法院变更或解除 ,解除效果不能靠
单方意思表示 实现,只能依赖
形成判决 ,这正是形成之诉的特征。若依约定或法定解除权通知解除、对方有异议时另行起诉,则属
确认之诉 ,不可混淆。
《民法典》第533条 解除权通知即可行使=形成权;情势变更须经诉讼=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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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4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地位
常考
4/10
王某持泰兴公司15%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将公司核心设备低价转卖给其关联公司。王某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徐某均遭拒绝,遂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徐某向泰兴公司赔付。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结论:原告为王某,被告为徐某,泰兴公司列为第三人。理由:王某系为公司利益、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遭拒后
以自己名义 起诉,属股东代表诉讼;实施加害行为的徐某为
被告 ,公司对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胜诉利益归属公司,故列
第三人 公司不是共同原告 。徐某以王某恶意起诉为由反诉,主体同一、请求独立且有牵连,构成反诉,
法院可以受理 ;但徐某要求泰兴公司支付服务费不构成反诉,公司仅系第三人而非本诉原告,
主体不同一 ,徐某可另行起诉。
《公司法》第189条 《民事诉讼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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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办公楼工程发包给乙施工,工程完工后乙起诉甲索要工程款。甲答辩并提出反诉,称工程墙面开裂、防水不合格,请求乙承担修理、返工等修复费用。问:法院能否受理甲的反诉?
结论:可以受理。理由:反诉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一,主体限于本诉当事人 ,即由本诉被告甲向本诉原告乙提出,不得牵入案外第三人;其二,请求具有独立性 ,甲主张的修复费用可单独起诉,即便本诉撤回仍可审理,且能起到抵销、吞并本诉请求的效果;其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两诉均源于同一份施工合同、同一工程事实,本诉请求给付工程款,反诉主张质量瑕疵的修复费用,请求之间互为因果,宜一并查明。故法院应当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一次查清工程款与质量责任,既节约诉讼资源,又避免分案裁判相互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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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拖欠货款为由起诉,一审判决甲胜诉,双方均未上诉。乙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再审中乙主张甲交付的货物质量不达标,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问:法院对乙的主张应如何处理?
法院对乙在再审中提出的反诉
不予审理、告知另行起诉 。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403条 :
第一,再审案件的审理须
围绕再审请求展开 ;
第二,请求内容
超出原审诉请范围 的,法院不予处理;
第三,该请求若符合另行起诉条件,
告知当事人另诉 。
本案中,甲一审只主张乙欠付货款,原审并未涉及货物质量;乙在判决生效、案件被裁定再审之后,才要求甲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属于再审阶段新提出的请求 ,
原审未予审理 ,故法院不予审理,仅告知其
另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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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7
诉的预备合并的审理顺序
常考
7/10
甲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持有乙公司18%的股权并办理股权登记;若法院不支持该请求,则请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处理?
甲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应按主位、备位的顺位依次审理合法,按顺位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有先后顺序的诉讼请求。其要件为:
第一,请求之间有先后顺位 ;
第二,两请求指向同一法律关系 ;
第三,备位请求以主位不成立为前提 。
本案中,甲请求确认其在乙公司的18%股权并办理登记,属主位请求;请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属备位请求主位确认加备位给付 ;二者同源于同一股权转让关系同一股权转让关系 ,且给付请求以确权落空为条件。故法院先审主位,主位成立即不再审理备位主位成立不审备位 。
先主位后备位,主位成立不再审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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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8
诉的重叠合并的认定与处理
常考
8/10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机床两台,货款80万元,甲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拒付。乙公司起诉,既依票据追索权请求支付汇票金额80万元,又依买卖合同请求支付货款80万元。法院应如何处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的两项请求应按诉的重叠合并 处理,法院只须审理一次。依据《民事诉讼法》 关于诉的合并的规定,重叠合并的成立须具备:
第一,当事人相同 ,两诉的原被告一致;
第二,诉讼标的同一 ,两诉指向同一实体法律关系项下的同一债权;
第三,给付内容同一 ,所请求的给付在内容上可以相互替代。
本案中,乙公司依票据追索与依买卖合同主张的均为同一笔80万元设备款,当事人同为甲、乙公司,属同一笔债权 的两种主张路径。故法院不必就两项请求分别审理,可结合证据与审理便利,择一法律关系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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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38
反诉的成立要件与合并审理规则
必考
9/10
试述反诉的成立要件,并说明一审、二审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反诉能否成立,取决于
牵连性与独立性 两项要件,二者兼备方可与本诉合并审理。
第一,
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即反请求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上有法律上的关联;仅以另笔到期借款主张抵销,因无牵连不能按反诉处理。
第二,
脱离本诉可独立成诉 ,该请求能单独起诉,且
本诉撤诉反诉仍存 。
第三,一审提出反诉的,法院
可以合并审理 ;二审提出的可
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可一并裁判
《民诉法解释》第233条 ;再审受原审范围限制,构成反诉也应
告知另行起诉 。判断口径:先审牵连、再审独立,兼具者按反诉处理,否则仅作抗辩或告知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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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62
禁止重复起诉的识别与处理
必考
10/10
试述禁止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的构成要件,并说明后诉法院在受理前与受理后应当分别如何处理。
后诉重复前诉的,法院不得再行审理:禁止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 。
第一,主体上,前后两诉当事人相同 ;
第二,客体上,前后两诉诉讼标的相同 ;
第三,请求上,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结果 ;
第四,程序上,须前诉已在受理中或已作实体裁判 ,即已经“理过”。上述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才构成重复起诉,缺一即为新诉,法院照常受理。处理上,受理前不予受理,受理后驳回起诉 。判断口径:先审“一事”,再审“理过”,两者齐备才排除后诉,目的在于避免矛盾裁判与反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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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仲裁衔接15 张
民诉-19
劳动争议不适用商事仲裁
常考
1/15
甲是乙公司的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年薪一百万元,并经约定因该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处理。后乙公司拖欠甲工资和绩效,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甲能否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能申请商事仲裁 。劳动合同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条款无效。依据
《仲裁法》 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此类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
第一,争议主体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因工资、绩效拖欠而引发,属
劳动争议 而非
普通合同纠纷 ;
第二,劳动仲裁实行
仲裁前置 ,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第三,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
提起诉讼 。
本案中甲与乙公司之间的争议符合上述要件,可先与乙公司
和解 ,不成则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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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31
仲裁协议对法院主管的排除
必考
2/1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位于C区,合同约定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因工程款被拖欠,向C区法院起诉甲公司。问:C区法院应如何处理该起诉?
应裁定不予受理 乙公司的起诉。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
《仲裁法》第5条 ,当事人订有合法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唯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一,须存在
书面仲裁协议 ,即双方就争议提交仲裁达成一致;
第二,争议须属
可仲裁的财产权益纠纷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不得提交仲裁;
第三,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效力,一经选定仲裁即
排除法院管辖 。
本案甲乙围绕工程欠款的争议属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且双方已约定交由仲裁机构处理,该协议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仲裁机构审理,C区法院
无管辖权 ,对其起诉只能
不予受理 。
仲裁协议排斥法院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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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19
代位权诉讼不受仲裁条款约束
常考
3/15
甲对乙享有三千八百余万元已到期债权,乙迟迟不向欠其一点九亿元的丙催收。甲以自己名义起诉丙行使代位权,一审认为甲应受乙丙之间仲裁条款约束、法院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甲上诉。二审应如何处理?
被告与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
对代位权人无拘束力 ,故二审应
撤销一审裁定并交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 、
《民事诉讼法》 。要件:
第一,
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
第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第三,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
本案中,甲对乙的三千八百余万元债权合法到期,乙对丙的一点九亿元贷款久拖不主张,
已危及甲债权实现 ;乙丙之间的仲裁合意只约束签约双方,甲并非签约人,可径行起诉丙,
案件由丙住所地法院管辖 。
仲裁协议只锁定签约双方,代位权人不是签约方,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为由驳回起诉。 圈外人不受仲裁约束,代位权诉讼归被告住所地。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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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履约中乙公司以原材料涨价为由要求提高价款四成,否则终止合同。甲公司起诉,法院受理并送达,乙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审理中查明,双方在纠纷后另订仲裁协议,但开庭前均未告知法院。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依据
《仲裁法》第26条 :
第一,双方之间
已存在仲裁协议 ;
第二,起诉的一方未向法院声明
有仲裁协议 ;
第三,对方在
首次开庭前 未就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视为
放弃仲裁协议 。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争议发生后另行订立仲裁协议,甲公司起诉时未声明,乙公司仅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未对法院受理提出异议,直至开庭时双方仍未告知法院,故应认定
仲裁协议已被放弃 ,当事人已选择诉讼途径,法院
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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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1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逾期失权
常考
5/15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并约定由乙运输安装调试,因设备质量发生纠纷,甲公司以双方磋商邮件约定提交上海仲裁委仲裁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送达开庭通知等文书后,乙公司只作实体抗辩,未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仲裁委是否有权审理该案?
上海仲裁委员会有权审理该案。
有权审理 依据
《仲裁法》第16条 、
《仲裁法》第20条 与
《仲裁法解释》第13条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权须在首次开庭前行使,逾期即丧失。要件为:
第一,双方存在
书面仲裁协议 ,以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达成亦可;
第二,异议应在
首次开庭前提出 ;
第三,该期限内未提异议的,
视为放弃异议 ,仲裁协议按有效处理。
本案中,甲公司以磋商邮件约定纠纷交上海仲裁委解决,
邮件约定构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委受理后已向乙公司送达开庭通知等文书,
已送达开庭通知 ;乙公司只针对设备质量作实体答辩,对仲裁协议始终不提异议,庭审笔录取其态度并经双方签字,故
未异议即视为仲裁协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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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2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时的协议效力
常考
6/15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效力及履行方面的争议一律交由上海仲裁委或深圳仲裁委裁决。后甲公司逾期交货,致乙公司不能按期开工,乙公司起诉索要违约赔偿。法院应否受理该起诉?
法院对乙公司的起诉
应当受理 。依
《仲裁法》第18条 、
《仲裁法解释》第5条 ,仲裁协议须载明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两个以上机构的,当事人可协商择一申请仲裁,协商不成则该协议无效。要件为:
第一,
明确选定一家仲裁机构 ;
第二,多机构约定的,允许
协议择一申请 ;
第三,
未达成补充协议 的,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取得管辖权。
本案约定争议交上海或深圳仲裁委裁决,机构选择并不唯一;争议发生后双方亦未补签协议确定一家,乙公司径行起诉,即表明
协商失败 ,故
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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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3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重新仲裁
常考
7/15
甲公司与乙公司贸易合同纠纷,依仲裁条款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乙公司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法院受理后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乙公司应在何时、向哪个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乙公司应
在收到裁决书后三个月内 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主张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法院可将案件交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依据
《仲裁法》第71条 、
《仲裁法》第72条 与
《仲裁法》第74条 :
第一,
申请人为不服裁决的当事人 ;
第二,
期限自收到裁决书起算 ,为三个月;
第三,
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管辖 ;
第四,
事由限于法定情形 ,伪造证据即属其一。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贸易合同订有仲裁条款,北京仲裁委作出裁决;乙公司主张对方所据证据系伪造,
属法定可撤销事由 ,法院受理后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无不当;重新仲裁无需另行组成,仍由原仲裁庭进行,仲裁庭开始重审后法院
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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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4
撤销仲裁裁决与执行申请并存的处理
常考
8/15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裁决,甲公司全部请求获支持。乙公司以裁决超出请求范围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审查期间,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执行申请?
法院不能对仲裁裁决径行执行
不得径行执行 ,只能先受理执行申请并裁定中止执行,待撤销申请审查有果后再定终结或恢复。依据是
《仲裁法》第77条 。规则要件有三:
第一,一方当事人已请求法院执行该裁决,
执行申请已经提出 ;
第二,另一方当事人同时请求撤销同一裁决,
撤销申请已经提出 ;
第三,两项请求针对同一裁决并在同一法院审查。
同一裁决同一法院 本案中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以超出请求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两申请并存,故应先中止执行;结果分两种:
裁定撤销则终结执行 ,
撤销申请被驳回则恢复执行 。
先中止、后审查;撤销终结、驳回恢复 撤销申请被驳回时才恢复执行,勿与终结情形混淆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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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5
补充协议争议的仲裁管辖范围
常考
9/15
甲、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争议均提交S仲裁委仲裁。一个月后双方另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为乙额外提供仪器安装与操作培训。就培训问题发生争议,乙向S仲裁委申请仲裁。问:S仲裁委有无管辖权?
S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主合同仲裁条款不约束补充协议争议 。依据
《仲裁法》第16条 ,仲裁协议须载明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只在当事人约定的争议范围内有管辖权。
第一,条款效力仅及于约定事项,
仲裁事项范围有限 ;
第二,主合同之外的约定要被涵盖,以
与主合同直接依附 为前提;
第三,就未涵盖的新事项,双方须另行形成
独立仲裁合意 。
本案补充协议增加的安装与操作培训属
新增独立服务 ,与仪器采购无直接依附,两份文件
独立可分 ,双方亦未就此另订仲裁条款,故
主合同条款不扩张适用 。
仲裁管辖取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范围,合同名称相连不等于条款相通。 主条款只管主合同,另立协议另找仲裁。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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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6
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的效力
常考
10/15
甲公司将办公楼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实际完成全部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丙公司持甲、乙之间的合同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丙公司的申请?
无权受理 。依据
《仲裁法》第4条 ,仲裁须以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第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仅及于签约当事人 ;
第二,申请仲裁须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第三,
无有效仲裁协议则不予受理 。
本案丙公司不是甲、乙之间仲裁协议的签约方,其实际施工所生工程款债权不当然包含仲裁合意,丙公司并非该协议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故
丙无权援引该协议 ,仲裁委
应不予受理其申请 。
仲裁协议只约束签约当事人,第三人不受其拘束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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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34
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与仲裁受理
常考
11/15
甲拖欠乙货款1200万元,却将名下商业用房低价卖给丙并迅速办完过户,甲丙合同约定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处理。乙未起诉,先向深圳仲裁委申请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该仲裁委应否受理?
深圳仲裁委员会
不应受理 。依据
《仲裁法》第4条 ,没有仲裁协议而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要件:
第一,
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
第二,
申请人系该协议的当事人 ;
第三,
争议属于协议约定的范围 。
本案中,仲裁条款只订于甲与丙之间,乙并非签约方;乙请求确认甲丙合同无效,实为代位主张甲的返还请求权,而依
《民法典》第535条 ,代位权须由债权人
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行使,不能借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故乙的申请欠缺协议基础,仲裁委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另行起诉。
仲裁协议的相对性 无协议不仲裁,非当事人不受约束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139
仲裁协议效力对主管的影响
常考
12/15
试述仲裁协议有效与无效两种情形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归属,并说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点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效力直接决定纠纷归法院还是归仲裁机构,须先定性再论程序走向。
第一,协议有效时
法院主管被排除 ,当事人应申请仲裁;错误起诉的,法院应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第二,协议虽有效但法院立案时未察觉、双方在首次开庭前均未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法院
取得主管权 并可继续审理。
第三,协议无效或不存在时
法院恢复主管 ;但若争议本可择一诉讼或仲裁,一方径行申请仲裁,对方未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异议,则
视为默认仲裁管辖 ,仲裁程序可以继续。可援引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
《民诉法解释》第216条 。判断口径:先定效力,再看异议是否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据此确定实际主管者。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140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规则
常考
13/15
试述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时的确认途径、管辖法院、提出时间,以及法院与仲裁机构意见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一方主张协议有效、对方主张其不存在或无效时,须循专门程序确认其效力。
第一,确认主体上
法院与仲裁机构均可确认 ,即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决定,也可请求法院裁定。
第二,地域上
四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即仲裁机构所在地、协议签订地以及双方住所地;级别上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时间上
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逾期再提不予受理。
第四,冲突时采
法院确认优先 原则,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第五,例外情形是仲裁机构已先行受理并作出决定,则
法院不予受理 。可援引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2条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3条 。判断口径:先看是否处于首次开庭前,再按法院优先与既成决定例外处理。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141
有效仲裁协议的认定要件
常考
14/15
试述有效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并说明形式瑕疵、内容瑕疵与主体、意思表示瑕疵分别如何影响其效力。
有效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主管的前提,其效力须从形式、内容、主体三方面逐项核对。
第一,形式上须为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不能成立;默示仲裁亦可成立 ,即一方申请仲裁时声称有协议,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予否认且经仲裁庭记录,同样视为存在。
第二,内容上须有明确仲裁意思 ,同时约定可以诉讼的条款无效;仲裁事项限于财产纠纷 ,人身争议不得提交仲裁;仲裁机构须明确且唯一 ,约定多家机构并不当然无效,协商不成致无法确定时才归于无效。
第三,主体及意思表示上,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无效 ,受胁迫订立无效 ;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 ,其独立性应单独判断。可援引《仲裁法》 。判断口径:逐项核对三要件,默示成立时注意开庭节点。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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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48
仲裁协议效力与法院主管
常考
15/15
试述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以及仲裁协议无效、有效两种情形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分工与处理规则。
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法院
享有主管权 。约定争议既可仲裁也可起诉的,
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有权受理;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
庭审前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双方就仲裁达成合意,仲裁机构应继续审理。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法院
不予受理 ,已受理且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应裁定
驳回起诉 ;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对方开庭前亦未提异议的,视为
放弃仲裁协议 ,法院照常审理。仲裁条款仅覆盖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以侵权为由提出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请求,
不属于约定范围 ,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判断顺序为:先审协议效力,再审异议提出时间,最后确定由法院还是仲裁机构主管。参见
《仲裁法解释》第7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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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规则与异议31 张
民诉-20
管辖权异议与级别管辖变更
常考
1/31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诉请8500万元,向A市B区法院起诉(A市中院管辖1亿元以上案件)。答辩期届满后,甲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增加至1.1亿元,乙公司遂提出管辖权异议。问:乙公司此时还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①有权,乙公司此时仍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
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
管辖权异议 原则上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答辩期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致使案件级别管辖发生变化的,则属例外,被告仍可再提异议。
③第一,异议一般须在答辩期内提出,此为
原则时限 ;
第二,原告事后
增加诉讼标的额 ;
第三,增加后超出受诉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构成
级别管辖变更 ;
第四,该变更不可归责于被告,故被告
异议权不丧失 ,法院应将案件
移送上级法院 。
④本案甲公司原诉8500万元,B区法院有级别管辖权;答辩期届满后增至1.1亿元,超出A市中院1亿元标准,构成级别管辖变更,乙公司异议
成立 。
答辩期内提异议,额增级变权不丧失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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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1
追索赡养费的共同被告与管辖
必考
2/31
甲住银川市金凤区,因生活困难起诉次子乙、三女丙索要赡养费。乙住北京市朝阳区;丙在上海市徐汇区连续居住近两年,户籍仍在金凤区;长子丁在西安市雁塔区工作,未被列为被告。本案被告是否适格?
本案被告
不适格 ,因遗漏必要共同被告丁。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9条 及
《民事诉讼法》 与
必要共同诉讼 规则:
第一,追索赡养费,全体赡养义务人应列为
共同被告 ,漏列的由法院
依职权追加 ;
第二,数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
第三,被告住所地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
按经常居住地定管辖 。
本案甲诉乙、丙索要赡养费,丁同为义务人却被漏列,应追加;乙住北京朝阳,丙在上海徐汇连续居住近两年,已
形成经常居住地 ,故银川金凤区、北京朝阳、上海徐汇、西安雁塔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原告住所地管辖与各被告住所地管辖并存,并非排斥关系。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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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A区)与乙(住B区)订立家具买卖合同,乙交付的家具所用木材质地远低于约定标准,甲起诉乙支付违约金3.5万元。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①
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区法院无权受理。
② 依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合同之诉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也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
③ 第一,连接点为
被告住所地或履行地 ;
第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须
按争议标的定性 ;
第三,争议标的非给付货币的,以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为履行地。
④ 本案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甲所诉违约金以乙交付合格家具为前提,争议指向交付家具这一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人为出卖人乙,其所在地B区即履行地;B区同时是
被告乙的住所地 ,故
由B区法院管辖 ,A区无管辖权。
合同纠纷看两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履行地不明看标的,其他标的找义务人。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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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3
信息网络交付合同的管辖法院
常考
4/31
甲住杭州市余杭区,在深圳宝安机场候机时用手机在乙(住武汉市江夏区)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线上视频课程。收货后因视频画质模糊、播放卡顿,甲欲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
《民诉法解释》第20条 进一步明确,以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要件为:
第一,
合同纠纷属被告住所地或履行地管辖 ;
第二,
网络交付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 ;
第三,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本市网购纠纷 。
本案视频课程经网络交付,履行地即甲住所地杭州余杭,落在集中管辖范围内,故
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 ;乙住所地武汉江夏,
江夏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同样有管辖权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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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4
信息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
常考
5/31
甲原就职于乙公司,双方因离职赔偿涉诉、公司败诉。此后乙公司在其运营的招聘网站上发帖诋毁甲的名誉,甲多次要求删帖未果,遂提起诉讼。甲的住所地为兰州市安宁区,乙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网站服务器设在南京市玄武区。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止一个,
三家法院均有管辖权 。
信息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
《民诉法解释》第25条 :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的实施地含被诉行为所用计算机设备、服务器所在地,结果地含被侵权人住所地。要件拆解:
第一,须为侵权之诉,
侵权行为地 与
被告住所地 并列作为连接点;
第二,实施地落在
侵权设备及服务器所在地 ;
第三,结果地延伸至
被侵权人住所地 。
本案套用:乙公司网站服务器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属实施地;甲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属结果地;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属被告住所地。故
南京玄武、兰州安宁、上海静安三地法院 均可受理,甲可择一起诉。
网络侵权三地管:服务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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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5
给付货币之诉的履行地管辖
必考
6/31
上海的甲与广州的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2%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乙。乙未按约付款,甲欲起诉。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
黄浦区法院与白云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原告可任选其一。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
《民诉法解释》第18条 :
第一,
被告住所地 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
合同履行地 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履行地未约定时按争议标的确定,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
本案乙未付股权转让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约定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甲位于上海黄浦区,故
黄浦区为合同履行地 ;乙住所地在广州白云区,故
白云区为被告住所地 。两法院均可受理。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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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6
保险代位求偿的管辖确定
常考
7/31
甲公司为名下货车向丙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该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被乙驾驶的车辆追尾撞坏,交警认定乙负全责。丙公司赔付甲公司后,以代位求偿为由起诉乙。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丙保险公司对乙的代位求偿之诉,应由
侵权行为地 或
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与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依据
《保险法》第60条 ,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规定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一,代位求偿权须已成立,即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
实际赔付 ;
第二,管辖应
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侵权法律关系 确定,不按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可管辖的法院为
侵权行为地法院 与
被告住所地法院 。
本案中,丙公司已赔付甲公司,代位求偿权成立;事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侵权行为地;乙住所地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属被告住所地。故上述两地法院
均有管辖权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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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常考
8/3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位于某市经济开发区的商铺施工。后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及工期发生争议,乙公司拟起诉。问: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应由装修工程所在地的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法院
专属管辖 ,
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
第一,
本案系不动产纠纷 ,装饰装修施工附着于房屋,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第二,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即工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第三,
专属管辖排斥协议管辖 ,当事人的约定或被告住所地均不能改变。套用本案:甲、乙公司住所地分处桥东区、桥西区,而施工场地在经济开发区,故仅
工程所在地法院 有权受理。
不动产纠纷,看不动产所在地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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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8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常考
9/31
甲住杭州市拱墅区,与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的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房屋。乙公司逾期交房,甲欲起诉。哪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两法院都有权受理:
余杭区法院与上城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
《民诉法解释》第18条 ,因合同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
第一,
合同纠纷法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是两个可选的连接点;
第二,
约定履行地优先 ——合同写明了履行地点的,就按该约定确定;
第三,
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看争议标的,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认定。
本案套用:甲因乙公司逾期交房起诉,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交付坐落于余杭区的房屋,故
余杭区构成合同履行地 ;乙公司住所地在上城区,故
上城区构成被告住所地 。甲可择一法院起诉。
合同履行地 口诀:合同纠纷两连接点——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交房纠纷以房子所在地为履行地。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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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9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地域管辖
常考
10/31
甲住杭州市余杭区,乙住杭州市拱墅区,二人原系夫妻,协议离婚后因位于西湖区的一套房屋如何分割产生争执。现甲拟起诉乙,哪些法院可以受理本案?
本案属
婚姻家庭纠纷 ,应按
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由被告乙住所地的拱墅区法院受理;离婚后的财产争议亦可书面协议选择法院,如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民事诉讼法》第35条 。
第一,对公民起诉由
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第二,房产分割争议仍属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
不动产专属管辖 ;
第三,财产权益纠纷可书面
协议管辖 ,选择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本案乙住所地在拱墅区,依
原告就被告 规则,甲诉乙应由拱墅区法院受理;房屋在西湖区不影响管辖;分割请求属婚姻家庭纠纷,不产生专属管辖;双方无管辖协议,故西湖区法院无管辖权。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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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30
继承遗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常考
11/31
甲户籍在广州市天河区,退休后迁至南京市玄武区与女儿乙同住近两年,后患重病赴上海某医院住院并病逝。甲生前在广州市天河区遗留商铺、住房各一套,丙与乙因遗产分割起诉。问: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
仅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 ,南京玄武区法院与上海静安区法院均无权受理。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该类诉讼排除一般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其规则为:
第一,
案件属继承遗产纠纷 ;
第二,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 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
主要遗产所在地 法院亦有管辖权。
本案甲虽在南京居住近两年,但起诉前已入上海医院治疗,住院就医地依法不计入经常居住地,故其死亡时住所地仍为户籍地广州天河区;其商铺、住房亦全部坐落于天河区,两个连接点重合,
管辖法院唯一确定 ,
其他法院被排除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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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32
代位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常考
12/31
甲对乙有3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有35万元到期债权,丙住C区,乙丙约定纠纷由S区法院管辖。乙既不向丙追讨,也无力向甲偿还,甲遂以丙为被告起诉,要求丙直接向自己支付30万元。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①结论:本案应由C区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②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 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地域管辖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1条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③要件:
第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
第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
第三,
该怠于行使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
④套用:甲对乙的30万元已到期,乙对丙的35万元亦到期而乙久不追索,致甲无法受偿,甲遂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起诉。乙、丙间的
协议管辖 只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
代位权人 ;
本案无
专属管辖 情形,应由丙住所地C区法院管辖。
口诀:代位权诉讼找被告,协议管辖管不住代位权人。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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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33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常考
13/31
甲(住A区)对乙(住B区)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乙为逃避债务,将名下C区房屋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转给好友丙(住D区)。甲欲提起撤销权诉讼。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
B区与D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甲可择一起诉。依据
《民法典》第539条 和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一,
债权合法有效 ;
第二,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 ;
第三,
影响债权实现 ;
第四,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程序上,
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撤销权诉讼
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 ,仅
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
本案乙为逃债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把C区房屋转给丙,致甲80万元到期债权难以实现,甲在实体上可请求撤销,在程序上应把乙、丙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乙住B区、丙住D区,故上述两地法院均可受理,甲择一起诉即可。
债权人撤销权 双被告、双法院,原告择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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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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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34
不当得利之诉的管辖法院
常考
14/31
甲住A区,向B区的乙转账时误将5万元转入W区丙的账户,索还未果,遂起诉丙返还。问:本案应由哪个(些)法院管辖?
本案只能由W区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之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A区、B区法院无管辖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据此,
第一,本案不属法律列举的专属管辖情形
不属专属管辖范围 ;
第二,甲请求返还的是丙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性质上并非合同之诉
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 ;
第三,管辖连接点只能落在被告一方
以被告住所地为连接点 。
本案丙收取5万元并无依据,W区即丙的住所地;A区只是甲操作转出款项的地点,B区与被告无关
两区均非管辖连接点 ,故甲只应向W区法院起诉。
一般地域管辖 不当得利不是合同,只认被告住所地一个连接点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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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35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被告的管辖
常考
15/31
甲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向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的乙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履行地为杭州市西湖区。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的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为甲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甲未付款,乙将甲、丙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支付85万元。问: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
按主合同确定管辖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的,依主合同而非保证合同定管辖。要件有三:
第一,须
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 ,若仅单独起诉保证人则另按保证合同定管辖;
第二,连接点为
被告住所地 ,即主合同被告甲的住所地;
第三,连接点为
合同履行地 ,即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乙同时起诉甲、丙,属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甲住所在北京市丰台区,约定履行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有管辖权的是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与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 。
一并起诉看主合同,被告住所地加履行地。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36
公司解散诉讼的协议管辖
常考
16/31
甲、乙、丙出资设立韩某食品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公司章程书面约定,凡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均由章程订立地的通州区法院管辖。后公司严重亏损,甲起诉请求解散该公司。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① 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 ②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7条 ,公司解散之诉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35条 。
③ 第一,该诉属公司解散之诉,原则上归
公司住所地法院 ;
第二,其属财产权益争议,法律
允许协议管辖 ;
第三,须书面约定且所选法院与争议有
实际联系 ;
第四,约定须
明确唯一 ,不得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
④ 本案甲请求解散公司,通州区为章程订立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章程约定指向该区法院,
章程管辖有效 ;乙、丙间股权转让协议的管辖约定与本案无关,
股权转让约定不适用 。
主管与管辖 章程约定优先于住所地管辖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37
协议管辖住所地变更的适用
常考
17/31
甲与乙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甲住所迁至丙市C区,乙迁至丁市Z区。因服装质量问题,甲诉请乙支付违约金2万元。问: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应由
甲市A区法院管辖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5条 、
《民诉法解释》第32条 。
第一,当事人须以书面协议选定与争议有
实际联系 地点的法院;
第二,依该协议在起诉时须
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
第三,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该方住所地事后迁移的,以
签约时住所地 为判断基准。
本案买卖合同中已有明确的书面管辖条款,将纠纷交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处理,该条款合法
有效 ,所选地点与争议确有实际联系且指向清楚;原告甲签约时住所在甲市A区,事后迁往丙市C区,并不影响该约定,故管辖权仍归甲市A区法院。
协议管辖锁定签约时的住所地,此后搬迁不生影响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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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38
协议管辖中各自住所地约定的效力
常考
18/31
甲公司在A县,乙公司在B县。双方订立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送货至甲公司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则由各自住所地法院处理。乙公司交货质量不合格,甲公司欲起诉。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仅A县法院有管辖权 :甲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其住所地A县法院可以受理,B县与D县法院均无权审理。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5条 ,协议管辖须符合:
第一,采书面形式,且所选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书面且实际联系 ;
第二,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法定连结点中挑选,本案双方住所地均在可选之列,
约定有效 ;
第三,该写法并非两方所在地法院并列管辖,谁先起诉就落谁的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本案甲公司起诉乙公司,A县法院立案后,乙公司住所地法院和送货地法院即不得重复立案,
先立案者管辖 ,
排除其余法院 。
协议管辖 约定各自住所地管辖,实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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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39
一般保证共同起诉的管辖
常考
19/31
甲借给乙5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纠纷由甲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纠纷由丙住所地C区法院管辖,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乙未还款,甲准备起诉。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由甲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 ,丙住所地C区法院无管辖权。依据
《民事诉讼法》 的协议管辖规则,以及
《民法典》第686条 、
《民法典》第687条 ,此类纠纷的管辖须按下列层次认定。
第一,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
一般保证 对待;
第二,一般保证人享有
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可单诉债务人或将两者一并起诉;
第三,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的,依
主合同确定管辖 。
本案中,甲乙借款合同约定由甲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约定有效 ;丙提供保证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故甲无论单诉乙,还是把乙、丙列为共同被告,均须按主合同定管辖,
由A区法院管辖 ,
C区法院无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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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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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诉-40
网络购物格式管辖条款的效力
常考
20/31
甲在乙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购买自营相机后发生纠纷,以收货地为由向该地法院起诉乙公司。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甲注册时已同意的会员章程约定争议由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已字体加黑。法院查明章程中另有大量其他加黑条款。法院应如何处理该异议?
法院应当
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5条 ,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诉解释》 进一步要求,经营者以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的,须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要件有三:
第一,该管辖约定须属
格式条款 ;
第二,经营者须尽到
合理提示义务 ;
第三,未尽提示义务的,
管辖协议无效 。
本案中,乙公司在会员章程中单方拟定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属格式条款;其仅采用字体加黑,而章程内另有大量加黑条款,该条款与其余条款
无明显区别 ,不足以引起甲注意,应认定乙公司
未尽合理提示义务 。故该管辖协议无效,
异议不能成立 。
记忆:格式管辖条款须显著提示,仅加黑等同未提示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甲公司在A区,乙公司在B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区法院管辖。乙公司未依约交货,甲公司就近向D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问:D区法院有无管辖权?
D区法院
有管辖权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被告在答辩期内不作管辖异议、径直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可因此取得管辖权。其要件为:
第一,被告
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
第二,被告就实体争议
应诉答辩 ;
第三,未触及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强制规定 。
本案中,甲公司选择向D区法院起诉,乙公司答辩期内未提异议并到庭答辩,D区亦不存在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问题,故
视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 ,双方原定的C区法院管辖协议
视为放弃 。
应诉管辖 协议管辖不排斥应诉管辖,被告不异议并应诉答辩即可补正管辖。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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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42
网购致害的违约与侵权管辖
必考
22/31
甲在乙经营的网店购美容仪一台,由乙包邮送至甲位于北京丰台区的住处。该机漏电致甲面瘫,制造商为广州白云区的丙公司。甲欲起诉维权,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①结论:甲可择一主张,属
请求权竞合 ,走违约还是侵权,管辖法院并不相同。
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条 。
③要件:
第一,违约之诉按
合同履行地 与被告住所地定管辖,邮寄交付的,
收货地视为履行地 ;
第二,侵权之诉的管辖连接点有四处:
产品制造地 、侵权行为地、销售地、被告住所地法院;
第三,一并起诉时
各被告住所地法院 均有管辖权。
④套用:甲主张违约,被告为乙,收货地北京丰台区为履行地,该地由互联网法院集中办理,故
北京互联网法院 或上海徐汇区法院可管;甲主张侵权,可列乙、丙为共同被告,广州白云区、北京丰台区、上海徐汇区法院均可管。
请求权竞合时两条管辖路径不可混用,须先择定诉的类型 违约看履行地与被告;侵权看制造、销售、行为、被告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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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43
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要件
常考
23/31
甲公司在A市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五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后因材料质量问题,分公司起诉乙公司,乙公司以该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问:该异议是否成立?
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不成立 。依
《民事诉讼法》第35条 关于
协议管辖 的规定,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定法院,但所选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要件为:
第一,须以
书面协议选定法院 ;
第二,所选地点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
第三,不得违反
级别管辖 、
专属管辖 。
本案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二者
同属一个法人 ,甲公司住所地因而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约定由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上述要件,
协议管辖有效 。
分公司之责归法人,法人住所地即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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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8
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必考
24/31
甲公司将坐落于W市H区的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丙公司为乙的租金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租赁合同约定纠纷由X市Y区法院处理。乙欠付租金,甲公司诉请乙付租、丙担责。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本案应由W市H区法院管辖。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认定分三步:
第一,纠纷性质属
不动产纠纷 ,房屋租赁争议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第二,该管辖系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具有排他性,当事人的
协议管辖 不能变更;
第三,级别上按诉讼标的额判断,本案诉请金额归
基层法院管辖 。套用本案:租赁标的写字楼位于W市H区,承租人乙、保证人丙的住所地均不构成新的管辖连结点,约定由X市Y区法院受理的条款
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故该区基层法院有权审理。
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等纠纷均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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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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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32
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常考
25/31
甲开设古玩店,以借自乙的翡翠观音作抵押,向丙公司贷款200万元;后经营亏损无力还贷,法院判决该翡翠观音归丙公司所有抵偿债务。执行中乙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乙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乙
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 ,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后走哪条救济路径,取决于异议是否指向执行依据本身。
第一,异议人须为
执行标的的案外人 ,对标的物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第二,异议须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仅是标的物权属之争;
第三,异议实质
否定执行依据内容 的,只能依审判监督程序申请
再审 。
本案中,乙主张翡翠观音归其所有、甲无权处分,实为否定法院将该物判归丙公司抵债的判决,异议与原判决直接相关,不能另行起诉;且乙的
借用关系缺乏证据 ,法院驳回异议并无不当。故乙应申请再审。
被驳回后先看异议打在判决还是打在标的物上,不能一律另行起诉。 异议指向判决走再审,指向标的才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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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42
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必考
26/31
试述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及其他特殊类型纠纷的地域管辖确定标准。
特殊地域管辖以
法定连接点 确定管辖法院,不以被告住所地为唯一基准。
第一,
合同纠纷 由
合同履行地 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
侵权纠纷 由
侵权行为地 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涵盖
侵权行为实施地 与
侵权结果发生地 。
第三,特殊类型另有规则:公司诉讼由
公司住所地 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判断口径:先定纠纷类型,再找该类型的法定连接点,与被告住所地并列择一。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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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43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必考
27/31
试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以及约定履行地与一方当事人住所地重叠、不重叠时的不同处理。
结论:合同履行地先依当事人
约定履行地 确定,无约定时按争议标的的给付内容判定。
第一,
给付货币 的,由
接收货币 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交付不动产的,由
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租赁合同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
第三,其他标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以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 的买卖合同,线上交付以
买受人住所地 、线下交付以
收货地 为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一方住所地重叠的,约定有效;不重叠且未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判断口径: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实际履行修正。参见
《民诉法解释》第18条 、
《民诉法解释》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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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44
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必考
28/31
试述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以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与适用条件。
一般地域管辖以
原告就被告 为原则,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第一,
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 的身份关系诉讼、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被告单方被注销户籍的,亦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与扶养费案件,
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时,原告可
择其中一个 起诉;离婚案件,
配偶一方离开住所地满一年 的,另一方可在自己住所地起诉。判断口径:常态以被告住所地定管辖,仅在被告难寻或需照顾原告时转向原告住所地。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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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45
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
必考
29/31
试述互联网法院的审级定位、设置范围以及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与判断口径。
互联网法院在审级上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 ,并非中级法院。
第一,设置上限于杭州、北京、广州三地,集中管辖各自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特定网络案件 。
第二,案件类型包括网络购物与服务合同纠纷 、网络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纠纷 以及网络虚拟财产 的权属、侵权与合同纠纷。
第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 案件亦在其管辖范围。判断口径:先判断是否属于网络案件,再看是否落在三地互联网法院辖区及基层法院受理范围,符合即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普通基层法院不再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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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46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必考
30/31
试述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可选择法院的实质条件以及约定多个管辖法院时的处理规则。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须以
书面协议 选择法院。
第一,所选法院须为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地点的法院,不得任意约定与争议毫无关联的法院。
第二,协议不得突破
级别管辖 、
专属管辖 与
专门管辖 的限制,否则约定无效。
第三,约定
两个以上 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时,原告可
向其中一个 起诉,选择权归原告。判断口径:协议管辖以书面、实际联系、不破坏法定管辖秩序为底线,缺一即回归法定管辖。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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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47
管辖确定与管辖权异议
常考
31/31
试述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思考顺序,以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诉答辩时法院的处理规则。
受诉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应
先主管再管辖 、先级别再地域逐层判断。
第一,地域管辖按
专属、协议、特殊、一般 的先后顺序确定:有专属管辖的优先适用专属规则,其次看书面协议,再按特殊地域规则,最后适用一般地域规则。
第二,级别管辖重点审查是否属中级法院管辖,无特殊规定即为基层法院;涉互联网案件考虑互联网法院的
集中管辖 。
第三,被告应在
答辩期间 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
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成立的驳回,该裁定
可以上诉 但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被告未提异议并实体答辩或提起反诉,且
不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 的,构成
应诉管辖 。判断口径:先找出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据异议与答辩情况作微调。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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