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3 张
民诉-01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救济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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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美向李英俊借款1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本息1.1万元。到期未还,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刘大美7日内返还本金9000元,李英俊放弃剩余本息。问:达成调解协议后,李英俊担心刘大美再次不履约,有何救济途径?
结论:李英俊可与刘大美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就调解协议另行起诉,但不能就原借款纠纷起诉。理由:
第一,
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后,法院审查确认协议有效的,作出
司法确认裁定,该裁定具有
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
民事合同效力,并
无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只能以
调解协议为诉讼标的起诉,请求判决其履行协议。
第三,原借款争议已由调解协议
重新安排,不得再以原借款法律关系起诉。
《人民调解法》第33条 调解协议只有合同效力,想强制执行先走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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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02
民事纠纷的四种解决途径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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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购置婚房与泰安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后,李某认为房屋结构、面积与配套设施均不符合合同约定。问:李某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李某可循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条途径维权。理由:
第一,可与泰安公司自行
协商和解,成本最低;
第二,可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共同申请
司法确认,确认裁定具有
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法》第33条;
第三,双方订有
仲裁协议的方可申请仲裁,无协议时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4条;
第四,也可依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
违约之诉,请求泰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四项途径并行不悖,当事人可择一行使。
记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由柔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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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03
委托代理人与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之辨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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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因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有人据此认为这正好体现了同等原则。问题:此观点是否成立?理由为何?
该说法错误。
第一,本案体现的是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论原告、被告,享有
平等的诉讼权利,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保障并便利其行使。
第二,
同等原则属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指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与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
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
本案双方均为国内主体,与同等原则无关。
《民事诉讼法》第8条、
《民事诉讼法》第5条平等对内,同等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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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04
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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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诉室友乙,诉请解除二人间的电脑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解除合同,并判令乙支付违约金1500元。问题:一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不合法。法院的裁判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拘束,
不得超出诉请范围。本案原告只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并非其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支持解除的同时,径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属于
超判,侵害了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
处分权,程序上违法。对该部分请求,法院应
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13条 依
处分原则,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裁判,不能主动替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
超判:判决主文记载了原告未提出的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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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05
超诉请判费并依未辩论事实裁判违法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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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诉乙骑电动车将其撞伤,请求赔偿医疗费三万元。乙否认碰撞,法院无法认定碰撞事实,但认为电动车喇叭声尖锐致甲受惊,遂判令乙支付医疗费三万元及误工费三千元。问:法院做法是否合法?
结论:不合法。理由:(1)甲的起诉只请求赔偿医疗费,未主张误工费,法院却判令支付误工费三千元,属于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裁判,剥夺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支配自由,违反处分原则。(2)双方争执、举证辩论的焦点是乙有无撞人,法院却以电动车喇叭声尖锐致甲受惊这一未经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根据,违反辩论原则。故该判决同时违反两项基本原则,应予纠正。《民事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 处分原则管诉请范围,辩论原则管事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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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06
在线质证不能视为放弃质证权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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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买卖合同纠纷质证时,甲同意以在线方式质证,乙明确不同意,法院据此认定乙放弃质证权利并判决乙败诉。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结论:不合法。理由:
第一,
适用在线方式不以双方一致同意为前提,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的,完全可以安排
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分别质证,法院只需做好程序衔接,而非强制统一;
第二,依
线上线下效力相同规则,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线上方式只是行使方式选择权,
不能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以此为由径行认定放弃并判其败诉,实质
剥夺了乙的质证权,违反
合法自愿与
程序保障要求,属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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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A区法院受理邓某与姜某的名誉权纠纷,按普通程序审判后作出判决,驳回邓某全部诉讼请求。邓某上诉至该市中级法院,中院认为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且双方均同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遂决定由审判员韩某独任审判。问题:中院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中级法院在第二审中适用
独任制有严格范围:只能针对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并且要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还须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一审走的是
普通程序,又以
判决方式实体结案,明显不属于上述情形;程序适用条件由法律限定,
当事人同意无法弥补,故中院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二审,
违反法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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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08
发回重审的审判组织与程序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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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货款纠纷,由韩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该院以基本事实未查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由韩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二人共同组成合议庭,并经双方同意改走简易程序。问题:法院上述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发回重审结论:不合法,法院有两处违法。其一,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原独任法官不得参与重审;本案仍由韩法官入庭,违反该要求。重审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制本身合法,问题在人选不合法。其二,此类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不得改为简易程序,双方合意不能变更程序类型,也不因发回当然简化。故韩法官入庭、适用简易程序两项做法均不合法。《民事诉讼法》 重审要诀:换人组庭,走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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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09
辩论终结后才发现回避事由的救济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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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庭辩论终结后第二天,乙才发现对方当事人甲与本案审判员系亲兄妹关系。问:此时乙应如何救济自身权益?
结论:辩论终结后乙已不能再申请回避,只能待一审裁判作出后,以原审违反回避制度为由提起上诉。理由: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知悉较晚的,最迟也须在
法庭辩论终结前主张;甲与审判员系近亲属,本属法定应予
回避的情形,但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法院才可能据此更换审判人员。辩论终结后庭审程序已闭合,该申请权随之丧失,事后再知悉回避事由也不能补提。可行路径是等待一审裁判,以原审存在
程序违法为由提出
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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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0
发回重审后二审可沿用原合议庭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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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因代理合同纠纷涉诉,甲对A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甲市中院以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发回重审。甲对重审后的判决再次上诉,甲市中院仍指定原合议庭成员审理该案。问:该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结论:合法。甲市中院作为
二审法院,虽两次受理同一纠纷,但首次二审仅作程序审查即
发回重审,并未对实体争议作出判断,无从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法律关于
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要求,只约束被发回的原审法院,对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并无强制更换义务。因首次二审
未作实体审理,合议庭成员再次审理亦
无预断可言,故不违反回避规则与合议庭组成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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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30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常考
11/13
甲公司将公章交乙公司保管,并约定对外签约须经乙公司同意。乙公司利用保管的公章,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另订补充协议,变更仲裁管辖,甲公司不予认可。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不构成表见代理。依据
《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
第二,其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第三,存在使
相对人合理信赖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本案中,乙公司未经授权即以甲公司名义另订协议,前两项看似具备;但该协议的相对方正是乙公司本身,属
自己代理,缺少可产生信赖的独立相对人,也无所谓善意,故
表见代理不成立。该协议未经甲公司追认,对甲公司
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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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36
独任制与合议庭的适用情形
常考
12/13
试述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与合议制的适用情形,并说明发回重审、再审时合议庭组成的要求。
审判组织须与审级、程序、难易程度匹配,
独任制不得超出法定情形。
第一,
简易程序一审只能独任,普通程序一审以合议为常态,采单一式合议或陪审制。
第二,
基层法院一审普通程序可独任,前提为基本事实与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确,其余情形不得独任。
第三,
二审独任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还须中院审理、一审经简易程序或不服裁定上诉,否则一律组成合议庭。
第四,
发回重审、再审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依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再审按原审程序组成,原二审或提审的只能单一式合议。
第五,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不得独任。判断口径:一审独任由法院决定,二审独任由当事人决定,重审、再审排除独任。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40条、
《民事诉讼法》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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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37
独任制的适用条件与审判人员回避
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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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条件,并说明曾参与一审审理的法官能否继续审理该案二审。
独任审理是否合法,受
案件类型与
当事人同意双重限制,参审人员另受程序回避约束。其一,一审中,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须
基本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方可独任审理。其二,二审限于中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即一审按
简易程序审结,或者当事人
不服一审裁定而上诉,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其三,二审独任还须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属程序选择权,法院不得依职权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其四,曾在前一程序参审的法官不得再参与后续程序;案件被
发回重审、一审重新裁判后再次上诉的,原二审法官不受此限
《民诉法解释》第45条。判断口径:条件缺一即须组成合议庭,未经同意径行独任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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