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与共同诉讼21 张

民诉-44

用人单位侵权时的适格被告

常考 1/21
甲公司系货物运输企业,乙为公司正式聘用的货车司机。乙按公司安排驾车送货途中闯红灯,撞伤行人丙,交警认定乙负全部责任。丙协商赔偿未果,欲起诉。本案适格被告是谁?
本案应以甲公司为适格被告。依《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要件有三: 第一,存在用工关系,即加害人系单位聘用的人员; 第二,属执行工作任务,即加害行为在履职过程中实施; 第三,造成他人损害,即损害后果可归责于该职务行为。 本案中,乙是甲公司正式聘用的货车司机,按公司安排送货,驾车属执行工作任务;其途中闯红灯撞伤行人丙,发生在履职过程内,损害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故丙起诉应列甲公司为被告,乙个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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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45

私刻公章致损的被告确定

常考 2/21
丙系甲公司业务员,趁公司印章管理混乱,私刻公章并取用空白合同书,冒用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收取预付款五十万元后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并离职失联。乙公司未获交货,现欲起诉追偿,本案当事人应如何列明?
乙公司起诉应以丙与甲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 第一,须有直接实施侵害的行为人; 第二,单位存在公章管理过错,即对印章与空白合同书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数人对同一损害均应担责时,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本案中,丙私刻公章冒名签约并截留货款,属直接侵权人;甲公司放任空白合同书外流,存在管理失控的重大过错,与乙公司损失直接相关,故二者应共同应诉;乙公司仅起诉其一时,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另一人。 丙涉嫌合同诈骗被追逃,不影响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无须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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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46

出借机动车致害的被告确定

常考 3/21
甲将自家轿车借给好友乙使用,乙驾车在A市D区路口与骑行电动车的丙相撞,致丙受伤、车辆损坏,赔偿协商未果。丙可将谁列为被告?
本案中,丙对被告的确定享有选择权:既可单列使用人乙为被告,也可将乙与车辆所有人甲列为共同被告。依《民法典》第1209条,出借车辆致人损害由使用人赔偿,所有人仅在有过错时担相应责任;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侵权之诉可向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任一法院提起。要件有三: 第一,使用人是责任主体; 第二,所有人须有过错方担其责; 第三,立案阶段不作实体审查。 本案乙为实际驾驶人,甲为出借人;丙起诉只须列明被告,无须先证明甲有无过错,故可择一或一并起诉。选定后,管辖法院随被告变动:仅列乙时为A市D区、A市C区法院;同列甲时再增甲住所地A市B区法院。 单诉使用人或一并诉所有人,可诉法院随之增加所有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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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47

被监护人致害的共同被告确定

常考 4/21
甲于2008年5月出生,2025年3月划伤邻居停放的轿车,维修费18000元。甲的父母乙、丙已于2022年协议离婚,甲随乙生活,丙按月支付抚养费;邻居起诉时甲已满18周岁,无独立财产。邻居仅以甲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①不能仅以甲一人为被告审理,法院应当释明追加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 ②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民法典》第1188条;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见《民法典》第1084条。 ③要件: 第一,致害人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被追加人与致害人存在监护关系; 第三,赔偿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致害人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④本案:甲划车时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丙虽已离婚,仍均为甲的监护人,甲又无独立财产。故邻居仅起诉甲时,法院应释明追加乙、丙,判令二人共同赔偿损失;丙不得以未与甲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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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48

劳务派遣致害的被告确定

常考 5/21
乙建筑公司需要用工,甲劳务派遣公司将无资质、未受培训的丙派往乙处,约定乙管现场、甲管基础事务并发放工资。丙搭脚手架时操作不规范,部件坠落砸伤同场施工的丁,损失18万元,索赔未果。问:丁应以谁为被告?
丁可以仅以用工单位乙为被告,也可在派遣单位有过错时将其一并诉上。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民法典》第1191条,此类纠纷确定当事人的规则是: 第一,原则上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由其应诉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派遣单位存在选任、培训过错的,仅在过错限度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受害人要求派遣单位担责的,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套用:丙由甲派至乙处、受乙现场管理,搭建脚手架属执行工作任务,乙须应诉担责;甲未核查资质、未组织培训,具有选任培训过错,故丁可只诉乙、只诉甲(限于过错范围),或把甲、乙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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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49

高空抛物案件的适格被告

常考 6/21
乙在小区喷泉旁打太极拳,被楼上坠落的花瓶砸伤。警方排查后认定抛物人为六楼住户甲;小区物业丙从未在高层区域安装防坠监控,也未张贴高空抛物警示标识。乙拟起诉索赔,应以谁为适格被告?
乙可以仅以甲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 第一,义务主体为建筑物管理人; 第二,该主体须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三,责任形态是对直接侵权人赔付不足部分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甲为实际抛物人,负直接侵权责任;丙长期未装防坠监控、未贴警示标识,属安保义务缺失。但立案受理阶段法院不作实体判断,故乙单独起诉甲,或把丙一并列为被告,均属适格。高空抛物责任 被告是否适格与责任能否成立分属两个阶段,勿在立案时作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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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50

涉彩礼纠纷的适格当事人

常考 7/21
甲与乙相亲订婚,甲父母给付乙父母彩礼18.8万元,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甲父母索还彩礼未果,欲向法院起诉。问:本案适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甲及其父母为共同原告,乙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实际给付、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与婚约一方共同诉讼。要件: 第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作共同原告; 第三,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共同被告。 本案甲、乙订婚但未登记结婚,彩礼由甲父母给付、乙父母接收,彩礼实际给付与接收使父母双方与返还请求均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甲乙与双方父母均属适格当事人。未经手彩礼的父母不作共同诉讼人给钱父母随原告,收钱父母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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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51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被告确定

常考 8/21
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经甲同意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又交实际施工人施工。工程交付后因质量发生争议。甲欲起诉,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时,被告可择一确定,并非只能起诉直接签约方。依据《民法典》第791条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总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要件: 第一,存在合法分包,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 第二,质量缺陷源于分包工程,瑕疵可归因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 第三,责任主体具有连带性。 本案套用:乙经甲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丙又交实际施工人完成,属层层分包;若瑕疵出在丙施工部分,乙丙连带负责,故甲既可依合同仅诉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把乙、丙及实际施工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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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52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常考 9/21
甲公司董事长乙以明显低价把公司主要资产转给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未取得对价。股东丙书面要求监事会起诉遭拒,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方则主张:丙在资产转让后才受让股权,行为发生时并非股东,故非适格原告。法院应否支持该抗辩?
①不应支持该抗辩,丙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②依据《公司法》第189条,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股东可依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 ③第一,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 第二,完成前置程序,即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而被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 第三,须为公司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④本案丙于2026年2月起诉时已受让股权、登记在册,满足第一项要件;其此前曾书面要求监事会起诉并遭拒绝,前置程序已完成;乙以明显低价处置甲公司主要资产,侵蚀公司利益,丙系为维护公司利益而诉。行为发生时丙尚非股东,并不妨碍其起诉时点的适格地位,故该抗辩不能成立。 股东代表诉讼查两处:起诉时点有无股东身份、前置程序是否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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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53

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的被告适格

常考 10/21
甲向国泰航空购票,该航段由东方航空实际执飞。运输中因航班延误产生纠纷,甲仅起诉东方航空要求赔偿。问:东方航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东方航空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1条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连续运输中缔约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实际承运人只对其履行的区段负责,旅客的求偿对象并不受限。 第一,实际承运人直接负责,实际执行运输并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被起诉; 第二,缔约承运人负全程责任,未实际飞行的出票方同样可以被诉; 第三,原告享有选择权,起诉哪一方、是否把两方列为共同被告由原告自行决定; 第四,追加由法院裁量,被诉方申请追加另一承运人的,由法院依案情决定是否准许。 本案机票由国泰航空售出、东方航空实际执飞,甲只起诉东方航空,属于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被告适格;东方航空申请追加国泰航空,法院酌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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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56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列位

常考 11/21
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800万元,却长期不向其债务人丙公司追讨到期的700万元债权,甲公司遂准备代位起诉。甲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
甲公司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应以甲公司为原告、丙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及《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方的权利。列位规则为: 第一,债权人为原告; 第二,次债务人为被告; 第三,债务人为第三人。 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货款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乙公司怠于追讨其对丙公司的700万元到期债权,已影响债权实现,故应由丙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丙公司仅须在该债务范围内向甲公司给付。 债权人作原告、次债务人作被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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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57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当事人

常考 12/21
甲与乙签约,受让乙持有的丙公司20%股份,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公司,丙公司未予回复。甲拟起诉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① 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诉讼地位应确定为:甲为原告,丙公司为被告,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者,可参加诉讼而列为第三人。 ③ 要件: 第一,提起确认之诉者须就所主张的股东资格与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股权变动须经公司认可、登记才对其生效,故由公司充当适格被告; 第三,出让股权的一方对确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④ 套用:甲依转让协议主张取得股东身份,为权利主张方;丙公司收到通知后既不答复也不认可,正是拒绝确认的一方,应作被告;乙仅在合同中出让股权,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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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58

公司人格否认的被告确定

常考 13/21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交货后乙拖欠货款280万元。乙公司股东丙、丁擅自将公司主要财产转入个人名下,用于购房与消费,致乙公司无财产偿债。甲应以谁为被告?
应把乙公司与股东丙、丁列为共同被告,甲公司也可先诉公司再另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 第一,股东须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并逃避债务的行为; 第二,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 第三,诉讼构造上采共同被告或先后分别起诉。 本案中丙、丁擅自把乙公司主要财产转到个人名下购房消费,乙公司已无财产偿债,甲公司的债权受损。故甲可直接以乙公司和丙、丁为共同被告,请求股东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亦可先起诉乙公司确认债权,再另案起诉丙、丁,此时乙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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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59

诉讼中权利义务移转与当事人恒定

常考 14/21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到期未还,乙起诉请求还本付息。审理中乙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丙并通知甲,丙申请替代乙承担诉讼。乙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受影响?
乙的原告资格不受影响,仍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9条及诉讼中民事权利义务移转的相关规定,诉讼系属中原当事人地位恒定。要件有三: 第一,争议权利义务发生移转; 第二,受让人请求接手诉讼的,由法院裁量,准许时以裁定变更当事人,未获准许时可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原当事人退出前所为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本案属典型债权让与:乙在审理中把300万元债权全部让与丙并通知甲,移转发生于诉讼系属之后,故乙仍是适格原告;丙申请替代承担,法院可裁量准否;乙此前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及最终裁判均拘束受让人丙。 当事人恒定+诉讼承继:换人不换诉,原当事人已为行为拘束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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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60

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共同被告资格

常考 15/21
甲房屋邻近乙公司长春分公司作业区,甲以该分公司作业产生噪声、污染致房屋贬值、生活受扰为由诉请赔偿,并将乙公司与该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乙公司异议称分公司有当事人资格,不得一并起诉总公司。问: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不成立,法院不应支持乙公司的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其判断要点为: 第一,分支机构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以其他组织身份独立应诉; 第二,被告如何排列属于原告起诉时的程序选择,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设禁止性规定; 第三,一并起诉不损害分支机构与法人的程序利益,反便于一次性解决纠纷。 本案中,乙公司长春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备当事人资格;甲将分公司与乙公司同时列为被告,仅是行使起诉时的选择权,法律并未要求其必须在二者之间择一。故乙公司的异议于法无据,该主张不能成立。 分支机构有当事人资格,一并起诉总公司属原告的程序选择权,法律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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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66

当事人到庭询问与不利认定

常考 16/21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20万元,仅提交转账记录。乙辩称该款系甲偿还旧欠。法院认为款项性质为核心事实,通知甲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延期审理并再次传唤后,甲以委托代理人享有特别授权为由仍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作出对甲不利的认定,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10条,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待证事实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可作不利认定。要件有三: 第一,法院认为有询问必要; 第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三,待证事实欠缺其他证据。 本案中,甲负举证责任,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款项性质,乙否认后该事实成为核心争点,甲被两次传唤仍不到庭,特别授权不是拒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应认定甲主张的借款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请。本人到庭询问义务 拒不到庭的后果是不利认定,特别授权不能替代本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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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7

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常考 17/21
甲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乙,主张50万元系借款本息;法院查明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实为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遂将该法律关系性质列为争议焦点组织审理,甲当庭变更请求为解除协议、返还商铺并赔偿损失。法院如此做法是否合法?
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列为争议焦点组织审理的做法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当事人据此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并可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要件为: 第一,主张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 第二,法院应将其列为焦点问题审理; 第三,当事人据此变更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并可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案中,甲主张的是借贷,法院查明实为甲、乙间商铺经营权转让,属本案属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列为焦点并组织举证辩论并无不当;甲据此变更请求为解约、返还商铺并赔偿,法院准许变更并重定举证期限正确,合同是否成立亦应作为焦点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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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7

撤诉的准许条件与被告同意

常考 18/21
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解除设备买卖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庭审中乙公司申请撤诉,法院未征求甲公司意见即裁定准许。该准许撤诉的裁定是否合法?
法院准许撤诉无须经被告同意,该裁定合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其要件有三: 第一,申请主体须为原告; 第二,申请须在宣判前提出,实践中以法庭辩论终结为界; 第三,是否准许由法院依职权审查,不以被告同意为前提。 本案乙公司作为本诉原告,于庭审中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诉,时间要件满足;撤诉只处分其自身诉讼权利,不减损甲公司的实体权益,故法院无须征得被告同意,径直裁定准许并无不当。 撤诉只看原告、不问被告,时间卡在宣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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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31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被告的确定

常考 19/21
乙将一辆中巴车卖给甲但未办过户,甲挂靠丙汽运公司经营,由该公司代办运营手续并代缴交强险。甲雇请的司机驾车撞伤行人,被认定负全责。行人起诉索赔。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
本案被告为挂靠人甲、被挂靠单位丙汽运公司与交强险承保人,出卖人乙与司机均不列被告 被告为挂靠方、被挂靠方与保险人。依据 《民法典》第1210条、《民法典》第1211条、《民法典》第1213条。 第一,车已交付未过户,由受让人担责 受让人担责; 第二,提供劳务一方致害,受害方起诉由接受劳务方应诉 接受劳务方应诉; 第三,交强险限额内先由保险人赔付 保险人列为被告; 第四,挂靠经营,权利人可请求挂靠双方共同担责 挂靠双方同列。 本案中巴车已交付甲未过户,乙非适格被告;司机受甲雇请,致害由甲承受,本人不列被告;丙公司代办手续、代缴交强险,属被挂靠单位,故甲、丙公司与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三方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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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49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列明与追加

必考 20/21
试述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列明规则,以及原告漏列当事人时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处理。
共同被告是否必须一并列明,取决于实体责任的形态。 第一,连带之债由债权人任意选择被告,一并起诉时即成立必要共同诉讼,如连带保证、产品侵权、共同侵权、挂靠经营。 第二,补充之债可仅起诉直接责任人,但起诉补充责任人时应一并追加直接责任人,如一般保证人、未尽安保义务的管理人。 第三,以身份或共有为基础的诉讼,法院对漏列主体应依职权追加,如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时追加其余义务人、继承纠纷中通知其他继承人、共有财产被侵害时追加其他共有人。 第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本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劳务派遣致害以用工单位为被告,派遣单位有过错时在其过错范围内担责。判断口径:先定责任形态,再定当事人能否拆分。参见《民诉法解释》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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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0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界分

必考 21/21
试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在诉讼标的、合并审理要求及裁判方式上的区别,并说明二者的识别标准。
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可否在一案中共列,取决于诉讼标的的性质。 第一,普通共同诉讼以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前提,本质是多个可分之诉,各人本可单独起诉,法院合并还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各人的诉讼行为互不影响,裁判分别作出。 第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当事人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义务,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合一确定,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后对全体生效。 第三,识别顺序是先看权利义务是否共同,再看分开审理、分别裁判是否可行:不可行者为必要共同诉讼,可行者为普通共同诉讼。故列明当事人前先定诉讼标的,再定能否拆分。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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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9 张

民诉-54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定

常考 1/9
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在外地与丙登记结婚。丙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甲的婚姻无效,并分割甲名下房产及存款。此时乙应当如何救济自身合法权益?
乙能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丙诉甲的婚姻无效之诉,就甲名下房产、存款独立主张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依《民事诉讼法》第59条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者,有权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1051条亦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其要件为: 第一,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实体请求权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第二,须以自己名义参诉并独立提出请求以自己名义参诉; 第三,该请求与本诉请求相互排斥请求与本诉相互排斥。 本案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丙登记,构成重婚,涉案房产、存款系乙与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乙的请求权与丙的请求直接对立,故应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处理。 对本诉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者方可为第三人,其请求与本诉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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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55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常考 2/9
甲委托乙代持大睿公司20%股权,约定乙不得擅自处分。乙未经甲同意,以18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丙并收款。丙因乙未全面履行义务起诉乙,要求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应如何救济?
甲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的人,可以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件: 第一,对本诉诉讼标的主张独立实体权利; 第二,以本诉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第三,在本诉审理终结前提出。 本案中,丙诉乙的诉讼标的即为涉案股权,甲系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与该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请求确认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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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61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竞合

常考 3/9
甲、乙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B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并生效。丙因该判决损害其权益,向B市中级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中检察机关抗诉,省高院启动再审。问:丙的撤销之诉应如何处理?
丙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并入再审程序解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民诉解释》第301条、《民诉解释》第302条。要件: 第一,撤销之诉审理中原生效裁判已被裁定再审; 第二,不存在原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证据,否则应先审撤销之诉; 第三,并入后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可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甲与乙的纠纷已由B市中院二审判决生效,省高院因抗诉提审,无恶意串通证据,故丙的请求并入再审;再审依二审程序进行,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即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列丙为当事人。 恶意串通时先审撤销之诉、中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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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62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常考 4/9
乙向甲借款80万元,以B区商铺作未登记担保。到期未还,乙将商铺无偿赠与胞弟丙并办理过户。丙因附属设施未交付起诉乙,B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赠与协议有效。甲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甲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款,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裁判的法院起诉。要件有三: 第一,对诉讼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第二,未参加诉讼不可归责于己; 第三,裁判错误且权益受损。 本案中,甲是乙的债权人,确认赠与有效的生效判决使乙的责任财产减少、甲本可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落空,权益受损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参诉,故符合起诉条件。诉中应以甲为原告,乙、丙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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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6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常考 5/9
甲与乙系父女,乙与丙就某房屋权属发生诉讼,甲多次代乙递交、领取诉讼材料并旁听庭审。生效判决将该房屋判归丙所有后,甲称房屋已赠与自己、系实际权利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原判。甲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甲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提起该诉须同时符合: 第一,具备诉讼第三人身份; 第二,未参加原诉讼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本人; 第三,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四,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本案中,甲多次代乙递交、领取诉讼材料并旁听庭审,对原诉讼所涉房屋权属明知或应知,完全有条件申请参加却未参加,实为放弃诉讼权利,并非客观障碍所致,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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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64

抵押权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资格

常考 6/9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厂房及工业用地抵押登记,后丙建筑公司翻新扩建该厂房,完工后甲公司欠付工程款180万元。丙起诉获判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审理时法院未通知乙银行。乙银行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乙银行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错误并损害其权益的,可在六个月内起诉。要件为: 第一,主体适格,即原诉当事人以外、对裁判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裁判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第二,不可归责于本人而未参加; 第三,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四,在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判决确认丙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优于乙银行抵押权,乙银行受偿空间被压缩,与该判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法院未通知其参诉,不可归责于己;其知悉后即起诉,未逾六个月,故原告主体适格。第三人撤销之诉四关:主体、归责、权益受损、六个月期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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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92

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界限

常考 7/9
甲、乙两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送达生效。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调解书可能损害案外第三人丙的权益。检察机关能否对该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不能。检察机关无权对本案调解书抗诉,本案不满足公益要件。《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检察院发现生效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要件: 第一,对象为已生效的调解书; 第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由法定层级检察院发动监督。 本案调解书只处理甲、乙两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受损者仅为案外人丙的私人权益,未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故检察机关不得抗诉,也不得发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再审。丙可另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进入执行的先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申请案外人再审。检察监督公益才抗诉: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才可抗诉或提再审检察建议,仅害第三人私益的走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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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必考 8/9
试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与法院对起诉的不同处理规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在于救济错误生效裁判对案外人权益的侵害,其成立须主体、程序、实体三方面条件齐备。 第一,主体上须为原判的第三人,即对原判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裁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程序上须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并自知道权益受损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起诉。 第三,实体上原判内容确有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判断口径:条件齐备的,法院应受理并实体审理,诉请成立的改变或撤销原裁判;原判无错或未损害其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欠缺第三人资格或超期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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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2

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判断

必考 9/9
试述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分标准及各自的参加诉讼方式。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其对争议标的是否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 第一,以有无独立诉讼请求为划分标准,主张独立实体权利的属于有独三,仅与裁判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属于无独三;与诉讼标的毫无关联的人不能列为第三人。 第二,有独三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只能主动起诉参加,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 第三,无独三可申请参加,也可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判断口径:先看其请求权基础是否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再看其与裁判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两项均不符合的不得列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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