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23 张

民诉-65

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常考 1/23
甲网购时受乙虚假宣传欺骗,损失一万五千元,遂起诉乙,并向法院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该打印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其证明力应如何判断?
结论:该打印件具有证据能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查证属实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对电子数据原件作了专门规定。要件为: 第一,形成于电子介质; 第二,能够反映案件事实; 第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本案中,涉案转账记录系网络支付生成,其截图打印件直接来源于该电子数据,应视为原件,故具备证据资格;但证明力须结合全案综合判断。 无证据能力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明力不足者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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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67

电子数据的认定与原件规则

常考 2/23
甲系乙公司股东。乙公司股东分散,经网络会议召开股东会,并在微信群内表决分红方案。甲主张会议未在实体场所进行、表决程序违法,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乙公司提交会议记录、群聊记录及截图打印件。问:上述材料分别属何种法定证据类型?
两类材料均属电子数据。依《民事诉讼法》第66条,电子数据是独立的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另行确立其原件规则。认定要点: 第一,以电子介质为载体,信息在计算机或网络系统中生成、传输、存储; 第二,可数字化调取,能以数据形式显示并被识别; 第三,输出件与原件同源,由电子数据直接输出的打印件视为原件。 本案乙公司股东会经网络会议召开、在微信群表决,会议记录与聊天信息均产生并留存于网络平台;甲所举截图打印件由该类数据直接输出、内容未变,故二者属电子数据,打印件视为原件。先看载体是否电子化,再看输出件是否直接来源于数据介质电子、内容数字、输出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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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68

证人不能出庭的替代作证方式

常考 3/23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委托合同纠纷,甲公司申请其人力主管丙出庭作证。丙刚接受大手术、无法下地活动,遂申请以在线视频方式作证,乙公司坚决反对。法院应如何处理丙的申请?
法院可以准许丙以在线视频方式作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证人经法院通知本应出庭,但具备法定情形时,经法院许可可改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 第一,证人负有出庭作证义务; 第二,须存在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 第三,改用替代方式须经法院许可; 第四,不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条件。 本案中,丙已经法院通知,本应出庭;其刚接受大手术、无法下地活动,属于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其申请在线视频作证,实为视听传输技术的运用,法院审查后即可准许;乙公司反对不构成阻却事由。故乙公司的反对不影响法院准许,法院有权许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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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69

鉴定申请与证明责任分配

常考 4/23
乙的果园受甲工厂违法排放废水废渣污染,乙起诉甲赔偿23万元。甲辩称排污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该事项需要鉴定。问: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本案应由被告甲申请鉴定。依据《民法典》第1230条、《民事诉讼法》第79条。 第一,本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于行为人; 第二,污染者须就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待证明的专门性事实需要鉴定的,由负证明责任一方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法院的释明不改变这一负担归属。 本案中乙主张甲排污致其果园受损,甲以无因果关系抗辩;该因果关系的证明负担已倒置给甲,鉴定申请义务随之落于甲,甲怠于申请致该事实真伪不明的,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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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0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常考 5/23
甲起诉乙,称乙供应的设备有质量缺陷致其生产受损,申请就缺陷及因果关系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意见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受质询;乙另请机械专业教授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并申请设备操作人员出庭陈述运行情况。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产生哪些后果?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第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经通知即应出庭接受质询,负有出庭作证义务; 第二,须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制裁后果才发生; 第三,后果为排除鉴定意见,同时可责令退还鉴定费、建议有关部门对鉴定人处罚。 本案法院已通知鉴定人出庭,其无理由缺席,故该鉴定意见不得采信,甲可要求退还鉴定费,法院应建议予以处罚。乙请来的机械教授属专家辅助人,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设备操作人员属证人,陈述为证人证言。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意见排除+退还鉴定费+建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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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1

本证与反证的区分标准

常考 6/23
甲起诉乙支付拖欠水泥款35万元,提交乙签名的送货单载明货款35万元。乙辩称实收20万元,并提交甲所写字条,载明乙实收货物20万元、原35万元送货单未发货部分不再作数。该字条是本证还是反证?
该字条兼具本证与反证双重性质,究竟归入何者取决于其所证明的对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证明责任按主张者负证明责任分配; 第二,本证是负证明责任一方为证明己方主张而提出的证据; 第三,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一方为动摇对方主张而提出的证据。 本案中,乙以字条主张货款已由35万元减为20万元,属债务金额变更,该变更事实由其提出并负证明责任,故这一部分为本证性质;字条同时印证其未收足35万元货物、原债务自始未成立,其对否定事实不负证明责任,故这一部分为反证性质。 本证与反证的分水岭是证明责任归属,而非证据由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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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2

附条件自认的认定

常考 7/23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8万元,称现金交付且未让乙出具借条;乙承认曾向甲借款8万元,但主张已全部返还。问:乙对借款事实的承认能否构成自认?
乙的承认不构成自认。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自认的成立须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第二,须针对于己不利的事实; 第三,须无条件明确承认。 本案中,乙虽承认曾向甲借款,却以款项已全部返还为前提,该陈述属附条件承认,并非无条件对己不利的认可。故法院若认定还款事实,可一并确认对借款的承认;若不认定还款,则该承认不生免除对方举证责任之效,甲仍须就8万元现金交付举证。 自认须无条件,附条件承认不产生免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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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3

调解中妥协自认的免证效力

常考 8/23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法院立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乙在调解中承认借款未还,因还款方案分歧调解失败,法院恢复审理。乙的承认能否作为本案免证事实?
①不能作为本案免证事实。乙在调解中对借款的承认,不属于可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自认。 ②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7条。 ③要件: 第一,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 第二,该妥协性认可须发生于调解或和解程序; 第三,调解最终未成立的,其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均同意的除外。 ④本案套用:乙为促成调解协议而对借款事实作让步性认可,后因还款方案分歧致调解失败,法院恢复审理,故该承认不产生免证效力,甲仍须就借贷关系举证。调解中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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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4

堆放物致害的证明责任分配

常考 9/23
甲在宿舍楼过道被乙堆放的杂物砸伤,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乙赔偿。本案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①本案应认定在过错要件上成立过错推定,过错并非由原告举证的要件。 ②依据《民法典》第1255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 ③分配如下: 第一,原告须就致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举证; 第二,被告须就自身无过错举证; 第三,被告主张减责、免责的,还须证明法定减免责事由存在。 ④本案中,甲被乙堆放于过道的杂物砸伤,其举证范围仅限前段三项,不问乙有无过失;乙不能证明自己对该堆放物管理无过错,即应赔偿,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过错推定并非无过错责任,被告仍可举证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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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5

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条件

常考 10/23
甲诉乙侵犯知识产权,双方就乙所用生产技术是否与甲的专利技术雷同争议甚大。乙的技术开发合同载有其技术内容,甲申请法院责令乙提交,法院准许并通知,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技术雷同的事实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书证提出命令须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书证处于对方控制之下; 第二,负举证责任方书面申请,且申请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本案中,记载乙公司生产技术内容的技术开发合同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就技术雷同负举证证明责任,并已向法院书面申请责令乙提交,法院准许并通知后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法院可推定该书证内容为真,进而认定甲公司主张成立,无需再要求甲公司另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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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6

产品责任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常考 11/23
甲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护肤品,用后皮肤红肿发炎,起诉乙公司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乙公司否认与其产品有关。甲提交室友丙诉乙公司同类产品损害赔偿案的生效判决书,该判决已认定产品有质量问题及因果关系。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应按无过错责任分配证明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产品有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担责;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3条,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无须举证。 据此: 第一,原告应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第二,原告应证明损害后果; 第三,被告应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 第四,生效判决确认的因果关系属免证事实,主张推翻者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由丙案生效判决认定,故甲只需证明损害后果,无须再证因果关系;乙公司若抗辩,须就免责事由或推翻该因果关系举证。 缺陷加损害归原告,免责事由归被告;预决因果免证,谁推翻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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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8

借条签名真伪的证明责任分配

必考 12/23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25万元,提交一份带乙签名的借条原件。乙辩称该签名系甲伪造。问:签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应由甲承担借条签名真伪的证明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举证负担按主张分配。 第一,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一方,对产生该关系的基本事实须负举证责任; 第二,借条签名是否真实,属该基本事实中的形式真实; 第三,对方主张权利受妨害或消灭的,就该事实自行举证。 本案中,甲以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签名真伪即归其证明;乙称签名伪造、内容系事后补写,属权利受妨害事实,应由乙举证。乙认可签名真实时,法院可推定内容真实,但不改变上述负担。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关系成立者证基本事实,主张受妨害者证抗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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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79

书证提出命令与证明妨碍

常考 13/23
甲在乙健身公司办5000元100次计次卡,公司仅出具收据。后公司称卡内仅剩10次,甲主张只消费20次,诉请退还4000元。诉讼中法院责令乙提交后台消费记录,乙以系统故障为由拒不提交。问:法院应如何认定消费次数与剩余预付款?
法院能依证明妨碍规则支持甲的请求,认定剩余80次与4000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控制时,法院可责令其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要件有三: 第一,争议书证由对方控制; 第二,已申请法院责令提交; 第三,拒不提交且无正当理由。 本案消费记录存于乙公司后台,甲无法自行取得,符合第一项;诉讼中法院已责令提交,符合第二项;乙公司仅称系统故障,未作合理解释,符合第三项。故采信甲的主张,按其自述认定仅消费20次、剩余80次,乙公司应继续履行或退还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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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80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常考 14/23
甲系公司高管,乙为其下属。二人因工作安排生隙,乙在私人微信群内发布侮辱、诋毁甲的言论。乙离职后甲收回其电脑,擅自翻看电脑内乙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录屏,起诉乙侵害名誉权,提交该视频为证。乙以侵犯隐私为由抗辩。问:法院能否采信该录屏视频?
法院不应采信该录屏视频。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证据须以合法方法取得,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第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排除。 本案中,涉案记录存于乙的私人微信,属其不愿他人知悉的私密信息;甲未获乙同意即翻看并录屏,擅自侵入私人空间,侵害隐私权,取证手段已落入第一种情形,该视频丧失证据能力,应依法排除。手段违法即排除 取证合法性看三点:权益、禁令、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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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3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常考 15/23
试述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要件与法定情形。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同时满足程序与情形要件,法院调查权只起补充作用。 第一,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与不能自行收集的理由。 第二,对象限于国家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权调取的材料。 第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第四,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审查后认为必要的应予调查收集,不予准许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申请复议一次。判断口径:仅因举证能力不足、不愿花费成本而不申请的,不属于客观原因。《民诉法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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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4

证据保全的启动与担保

常考 16/23
试述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启动方式、管辖与担保要求。
证据保全须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时才可采取,且诉前与诉中规则不同。 第一,启动方式上,诉前只能依申请,诉中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也可由当事人申请。 第二,提出时间上,诉前应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诉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第三,管辖归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四,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措施,或者保全可能给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判断口径:诉前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民事诉讼法》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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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5

举证期限与逾期举证

常考 17/23
试述举证期限的确定规则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法定期间: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一般不超过7日,二审提交新证据的不得少于10日。需要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后仍然不能完成的可以再次申请。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因客观原因逾期,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的,原则上不予采纳,但与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采纳并训诫。证据失权是例外,采纳加制裁是常态。《民诉法解释》第99条、《民事诉讼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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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6

证据的三项属性

常考 18/23
试述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备的属性及其认定标准。
证据材料须通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项审查,才能成为定案依据,三性缺一不可。 第一,客观性即真实性,要求证据反映的情况客观存在,非想象、揣测或臆造,这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关联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内在联系;案件事实发生后才形成的追记材料,一般欠缺关联性。 第三,合法性,要求取证手段按法定要求获取,且证据的形式、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审查上先核真实性,再论关联性,后评合法性,任一属性欠缺即不得采信。判断口径:三性齐备并经过庭审质证,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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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7

非法证据排除与补强

常考 19/23
试述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类型。
取证方法与来源决定证据能否采用: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证明力弱的证据只能补强。 第一,排除对象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 第二,补强规则针对证明力偏弱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定案。 第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不相称的证言,须有其他证据印证。 第四,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以及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亦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判断口径:上述证据并非当然无效,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方可采信。《民诉法解释》第106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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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8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常考 20/23
试述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情形与质证要求。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有严格边界,仅限审理确有需要的情形,不得为弥补一方举证不足而代劳。 第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职权调查。 第二,涉及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 第三,属于公益诉讼的案件。 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借诉讼损害他人权益可能的。 第五,程序性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上须在开庭时出示自行收集的证据,让双方发表意见并说明取证经过,未经该环节不得径直采信。判断口径:超出上述范围主动补强的,属越权取证。《民诉法解释》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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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59

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的运用规则

必考 21/23
试述证人证言的出庭与作证要件、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限制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与不出庭后果。
言词类证据的核心要求是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并签署保证书。 第一,当事人陈述因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问题出具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拒签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无其他证据的,其主张不予认定。 第二,证人须为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其出庭;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鉴定人须具备资格并接受法院委托,鉴定材料须经质证,鉴定前签署保证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并退还鉴定费,可另行委托重新鉴定。判断口径:言词证据的取得程序有瑕疵即影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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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60

证据的学理分类与法定种类

必考 22/23
试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分标准,并说明物证、书证与电子数据的识别要件及提交规则。
证据辨析应先定分类、再定种类,最后套提交规则。 第一,按能否独立完成证明,能单独证明主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是间接证据。 第二,按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由负证明责任一方提出用以证明己方主张的是本证,由对方提出用以反驳的是反证。 第三,法定种类按证明载体识别:凭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是物证,凭表达的思想内容发挥证明作用的是书证;以技术手段形成的声音图像属视听资料,存于电子介质的信息属电子数据。 第四,书证原则提交原件,公文书证内容推定真实,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除外;电子数据的副本或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判断口径:种类认错,提交规则与证明力评价随之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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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61

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要件

常考 23/23
试述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前提与申请方式,以及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的认定后果。
文书提出命令,是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控制时,负举证责任一方借法院之力取得证据的救济途径。 第一,适用前提是该书证在对方手中,且与待证事实有关、有证明必要。 第二,申请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书证名称、内容及由对方控制的理由。 第三,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因提交所生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认定书证内容为真实;以妨碍使用为目的毁灭书证的,另可罚款、拘留。判断口径:先审查证据是否由对方控制,再审查申请是否按期、理由是否成立,最后视拒不提交的具体情形认定内容真实或给予制裁。参见《民诉法解释》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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