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与程序中的担保1 张

民诉-82

申请保全错误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常考 1/1
甲以施工合同起诉乙公司,请求付工程款699.3686万元,并申请冻结乙公司400万元财产获准。一审仅判乙公司付161.5771万元,二审维持。生效后乙公司以保全金额远超判赔数额为由主张保全错误,要求赔偿。问:法院能否据此认定甲申请保全错误?
甲申请保全不构成申请保全错误,法院不能仅以保全金额高于判赔数额认定其有错。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赔偿属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见《民法典》第1165条。认定须同时具备: 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二,保全行为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失; 第三,有无错误以申请时的情势衡量,不能由裁判结果倒推。 本案甲依施工合同主张699.3686万元,据此申请冻结400万元,有合同与结算材料支撑,属正当行使诉权;判决仅支持161.5771万元,甲未虚增债权或隐瞒事实,不构成重大过失;故不能因此认定甲申请有错。 过错归责+损失要件+申请时标准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