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货币之诉的履行地管辖

民诉-25民诉主管与管辖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上海的甲与广州的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2%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乙。乙未按约付款,甲欲起诉。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
本案黄浦区法院与白云区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任选其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法解释》第18条: 第一,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履行地未约定时按争议标的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本案乙未付股权转让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约定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甲位于上海黄浦区,故黄浦区为合同履行地;乙住所地在广州白云区,故白云区为被告住所地。两法院均可受理。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