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民诉-33民诉主管与管辖案例题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住A区)对乙(住B区)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乙为逃避债务,将名下C区房屋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转给好友丙(住D区)。甲欲提起撤销权诉讼。问: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
本案B区与D区法院均有管辖权,甲可择一起诉。依据《民法典》第53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一,债权合法有效; 第二,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 第三,影响债权实现; 第四,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程序上,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撤销权诉讼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仅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本案乙为逃债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把C区房屋转给丙,致甲80万元到期债权难以实现,甲在实体上可请求撤销,在程序上应把乙、丙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乙住B区、丙住D区,故上述两地法院均可受理,甲择一起诉即可。债权人撤销权 双被告、双法院,原告择一起诉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