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赡养费的共同被告与管辖

民诉-21民诉主管与管辖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住银川市金凤区,因生活困难起诉次子乙、三女丙索要赡养费。乙住北京市朝阳区;丙在上海市徐汇区连续居住近两年,户籍仍在金凤区;长子丁在西安市雁塔区工作,未被列为被告。本案被告是否适格?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不适格,因遗漏必要共同被告丁。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条及《民事诉讼法》与必要共同诉讼规则: 第一,追索赡养费,全体赡养义务人应列为共同被告,漏列的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第二,数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被告住所地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按经常居住地定管辖。 本案甲诉乙、丙索要赡养费,丁同为义务人却被漏列,应追加;乙住北京朝阳,丙在上海徐汇连续居住近两年,已形成经常居住地,故银川金凤区、北京朝阳、上海徐汇、西安雁塔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原告住所地管辖与各被告住所地管辖并存,并非排斥关系。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