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题干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乙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及采购委托书,与丙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事后查明该空白合同书上的印章系伪造。问:甲公司能否主张该买卖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
甲公司不能。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0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要件:
第一,行为人系法人工作人员,受委派并在职权范围内行事,未超越代理权限;
第二,其以法人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法人名义订立;
第三,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印章系伪造,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本案中,乙受甲公司委派,持采购委托书及盖章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约,权限并未逾越;丙公司对印章虚假毫不知情,属善意相对人。故乙的行为后果归属于甲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对甲公司发生效力,甲公司不得以印章虚假为由否定合同约束力。职务代理印章只是形式外观,权限才是实质判断:越权且相对人恶意,才否定合同效力。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