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通谋虚伪表示
题干
甲乙夫妇欲将房屋赠与儿子丙,为避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过户,价款写为240万元,实为赠与。甲长期未索要房款,一年后因生意失败要求丙付款。甲可否请求丙支付购房款?原因何在?
参考答案
结论:不能。甲乙与丙之间并无真实的买卖合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以虚假的买卖意思实施的行为,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该买卖合同无效,甲不能据此请求丙支付约定价款。双方真实的赠与意思被虚假买卖所隐藏,应按隐藏行为的规则判断其效力,赠与关系成立。房屋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甲长期未索要房款,此时索款亦违背诚信原则。综上,丙不负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民法典》第146条 虚假表示无效,隐藏行为按真实性质处理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