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的撤销与赔偿

民法-70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题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欲出卖家传古画,鉴定师丙为低价收购,故意告知甲该画为赝品不值钱,甲信以为真,遂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将画出卖给不知情的乙。问:甲可否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可否要求丙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
(1)不能撤销。丙虽故意虚构画作真实价值使甲低价出让,但欺诈由合同外第三人实施,乙作为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受欺诈方不得以第三人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故甲主张撤销不成立。第三人欺诈 相对人不知情 撤销权不成立 《民法典》第149条 (2)可以请求丙赔偿。丙的欺诈使甲丧失本可取得的价差利益,属于因第三人欺诈所受损失,甲可另行向丙主张赔偿。第三人赔偿责任 价差损失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