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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与法定代表人15 张

民法-69

债券认购回购协议的效力认定

常考 1/15
甲公司发行三年期、年利率7%的债券,乙公司认购2500万元;并约定一年后由甲公司按3000万元价格予以回购,逾期未回购的须支付500万元违约金。问:该认购及回购协议的效力如何?
结论:该协议合法有效。理由:甲公司、乙公司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形式上为债券认购与回购,实质是企业之间的变相借贷,而企业间借贷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约定的年利率与逾期违约金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认定有效,甲公司应按约履行回购义务,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143条 债券回购实为借贷:主体、意思、内容三项齐备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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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0

第三人欺诈的撤销与赔偿

常考 2/15
甲欲出卖家传古画,鉴定师丙为低价收购,故意告知甲该画为赝品不值钱,甲信以为真,遂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将画出卖给不知情的乙。问:甲可否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可否要求丙赔偿损失?
(1)不能撤销。丙虽故意虚构画作真实价值使甲低价出让,但欺诈由合同外第三人实施,乙作为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受欺诈方不得以第三人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故甲主张撤销不成立。第三人欺诈 相对人不知情 撤销权不成立 《民法典》第149条 (2)可以请求丙赔偿。丙的欺诈使甲丧失本可取得的价差利益,属于因第三人欺诈所受损失,甲可另行向丙主张赔偿。第三人赔偿责任 价差损失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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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1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通谋虚伪表示

常考 3/15
甲乙夫妇欲将房屋赠与儿子丙,为避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过户,价款写为240万元,实为赠与。甲长期未索要房款,一年后因生意失败要求丙付款。甲可否请求丙支付购房款?原因何在?
结论:不能。甲乙与丙之间并无真实的买卖合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以虚假的买卖意思实施的行为,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该买卖合同无效,甲不能据此请求丙支付约定价款。双方真实的赠与意思被虚假买卖所隐藏,应按隐藏行为的规则判断其效力,赠与关系成立。房屋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甲长期未索要房款,此时索款亦违背诚信原则。综上,丙不负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民法典》第146条 虚假表示无效,隐藏行为按真实性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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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2

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

常考 4/15
甲先与乙就一块手表签订买卖合同,丙知晓后出更高价购买,甲遂与丙成交。问:乙可否主张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结论:不能。理由:恶意串通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故意,即双方通谋、目的不正当。丙虽知晓甲已与乙订立合同,但仅凭知情不能推定其与甲有加害乙的通谋,其出高价竞买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价,不构成恶意串通。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因一物二卖而无效;乙的主张应转向违约责任,即甲对乙负一物二卖的违约赔偿责任。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这是本题的采分核心。《民法典》第154条 主张恶意串通者须就双方通谋的故意举证,不可仅以相对方知情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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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4

标错价未撤销,仍按错价履行

常考 5/15
甲在某电商平台上架自种荔枝,误将20元/斤标为2元/斤。乙见状立即下单50斤。甲发现后将价格改回20元/斤,但为维持店铺信誉未取消订单。问:乙能否要求甲按2元/斤履行合同?
能。乙有权要求按2元/斤履行。误将价格标低,属于对合同标的价额的重大误解,此时合同并非无效,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撤销权专属于误解方,且须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方式行使,并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甲仅改回标价、为保住信誉而未取消订单,始终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继续有效,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故乙的请求成立,甲不得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民法典》第147条 《民法典》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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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5

通谋虚伪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常考 6/15
甲公司与外商独资乙公司的两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已获批准。法院查明:该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转让价款与实际履行的数额相差巨大。问:甲公司能否以协议已获批为由主张合同有效?
结论:不能。股权转让协议虽已获批准,但双方并无真实转让意思,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该行为自始无效。批准仅系合同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补正意思表示瑕疵,合同不因获批而转为有效。约定价款与实际履行数额相差巨大,正可印证虚伪表示;对隐藏的真实交易,应依实际履行情况按相应规则处理。《民法典》第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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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

超越授权借款构成无权代理

常考 7/15
乐华公司员工李爱国持授权销售彩电的委托书,另持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公司资金短缺时,李爱国用空白合同书以公司名义向陈小白借款,并出示了委托书。到期后陈小白索款遭公司拒绝。问:该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公司能否拒绝还款?
结论:李爱国签订借款合同构成无权代理,乐华公司有权拒绝偿还。理由:委托书载明的权限仅为销售彩电,李爱国却以公司名义向陈小白借款,属于超越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陈小白签约时已看过授权委托书,明知其并无借款权限,主观非善意,欠缺表见代理所需的合理信赖,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乐华公司事后明确拒绝追认,该借款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还款义务由李爱国自行承担。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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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7

法定代表人签约盖伪造印章仍归属公司

常考 8/15
甲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将X1、X2两套房屋以610万元出售,但合同所盖印章系黄某伪造。问:甲公司能否以黄某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请求返还两套房屋?
不能。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属于代表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相对人只需信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无审查印章真伪的义务。本案黄某系在代表权限范围内签约,印章虽为伪造,也不影响合同对甲公司的效力,故甲公司不得主张该行为与公司无关而请求返还房屋;其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追偿权向黄某主张损失。《民法典》第61条第2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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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8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

常考 9/15
因投资需要,张三向李四借款500万元。爱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五未召开股东会,便以公司名义向李四发出担保函,承诺为张三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李四收下时未查验决议。到期后张三未还款,李四请求爱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爱度公司能否拒绝?
结论:能,爱度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担保权限受公司法决议程序的限制,王五未召开股东会即出具担保函,属于超越代表权限制。相对人李四接受担保时既未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也未作其他核实,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越权担保须以相对人善意方能依表见代表规则归属于公司,本案欠缺该要件,故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事后又明确拒绝追认,李四不能请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仅可按公司过错另行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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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的代表权

常考 10/15
2020年3月,A公司免去刘甲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改选张乙,但未办理变更登记。3月5日,刘甲持公司公章仍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与B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约定项目全部转让给B公司。问:该转让协议是否对A公司生效?
对A公司生效。法定代表人虽已被公司撤换,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簿上的代表人仍是刘甲,对外权利外观未变。B公司基于登记信息信赖其有代表权,且无从知晓内部免职决议,属于善意相对人。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故刘甲的代表行为效果归属于A公司,A公司不能以内部免职为由否定协议效力。内部决议仅在公司内部有效,公司只能事后向刘甲追责,对外责任不受影响。《民法典》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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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6

上市公司担保中的通谋虚伪表示

常考 11/15
丙出借2000万元,与甲公司、乙公司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约,约定三方连带还款,款项入甲公司账户。因乙公司称担保程序复杂,各方遂以借款合同替代担保并留《备忘录》。到期未还,丙起诉乙公司。问:该合同性质为何,丙可否要求乙公司担责?
① 双方名为借贷、实为担保,属通谋虚伪表示,表面借款无效,隐藏行为系连带责任保证。 ② 《民法典》第146条、《民法典》第688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第2款。 ③ 要件: 第一,无真实借贷却作出借贷外观,构成虚假的意思表示; 第二,外观之下另有真实安排,即为他人债务担保; 第三,相对人以上市公司披露的决议为信赖基础,否则担保不生效力。 ④ 本案: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称担保须决议,各方以借款合同替代担保并留《备忘录》,借款外观即通谋的虚假行为;隐藏者为乙公司为甲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公司未决议、未披露,丙无权要求其担责。 看穿外观找真意,上市公司只认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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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7

公司关联担保的决议效力

必考 12/15
丙公司认购甲公司债券,约定甲一年后回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代表乙公司为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签约前丙公司核实,乙公司另两名股东在微信群回复无异议,后乙公司主张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无效。问: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① 乙公司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该担保合同有效,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回购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② 依据:《公司法》第15条、《公司法》第24条及关联担保的决议要求。 ③ 要件: 第一,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须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二,股东会的召开与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各股东意思表示一致即形成有效决议; 第三,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时,相对人已作合理审查、主观为善意相对人的,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 ④ 本案: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一人代表公司为其关联方债务担保,属关联担保;丙公司签约前专门核实,另两名股东在微信群回复无异议,构成以电子通信方式作出的一致同意,丙公司有理由信赖决议存在,故该担保对乙公司有效。 关联担保必决议,电子表决也有效;相对人善意,担保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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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9

伪造印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常考 13/15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乙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及采购委托书,与丙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事后查明该空白合同书上的印章系伪造。问:甲公司能否主张该买卖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甲公司不能。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0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要件: 第一,行为人系法人工作人员,受委派并在职权范围内行事,未超越代理权限; 第二,其以法人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法人名义订立; 第三,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印章系伪造,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本案中,乙受甲公司委派,持采购委托书及盖章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约,权限并未逾越;丙公司对印章虚假毫不知情,属善意相对人。故乙的行为后果归属于甲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对甲公司发生效力,甲公司不得以印章虚假为由否定合同约束力。职务代理印章只是形式外观,权限才是实质判断:越权且相对人恶意,才否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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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0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时点

常考 14/15
2021年4月11日,乙向甲借款10万元,甲当日即将全部款项交付给乙,双方约定同年10月10日还款。乙另请丙以自有房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就借款合同何时成立产生争议。问: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该借款合同于2021年4月11日成立,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要件为: 第一,双方均为自然人; 第二,就借款数额与期限达成合意; 第三,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 本案中,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二人均系自然人,符合实践合同主体要求;双方对10万元本金及还款期限意思一致;甲于当日交付全部借款,交付已实际完成。故成立时点为交付日,约定的还款日期只影响履行,不影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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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5

合同有效的认定要件

常考 15/15
甲小学经当地政府批准,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乙公司出资建设操场、体育馆等设施,建成后移交甲小学,乙公司取得部分房屋15年使用权并每年交管理费15万元。该《合作协议》效力如何?
① 该《合作协议》有效。 ② 依据:《民法典》第143条。 ③ 合同生效须三要件齐备: 第一,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④ 甲小学系依法设立的学校,乙公司为营利法人,双方均有缔约资格;协议经政府批准后由双方自愿磋商达成,以出资建设、建成移交并交纳管理费换取限期使用,属互利安排,不存在违法或悖俗情形,故该协议有效。合同效力认定 口诀: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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