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与善意取得12 张
民法-03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效果
常考
1/12
甲将借来的相机以自己名义、按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当场交付,丙尚未付款。乙发现后要求丙返还相机。问:丙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丙能取得相机所有权。依据
《民法典》第311条 ,无权处分情形下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第一,出让人
无处分权 ,即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足而以自己名义处分。
第二,受让人
善意 ,受让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第三,以
合理价格 受让,不要求价款已实际支付。
第四,已完成
公示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占有改定 不算完成公示。
本案甲以自己名义出卖乙的相机,属无权处分;丙善意、价格合理、相机已现实交付,四要件齐备。故丙取得相机所有权,乙只能向甲主张侵权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盗赃物、遗失物、货币不适用善意取得,注意区分。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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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
抵押预告登记的顺位认定
常考
2/12
甲银行借款给乙房地产公司,乙以其预售的商品房为甲设定抵押。因房屋尚未竣工、无法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双方先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后,乙又将该房抵押给丙并办了登记。甲、丙的抵押权谁顺位在先?
结论:甲的抵押权顺位在先。依据
《民法典》第221条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适用须同时具备:
第一,建筑物所有权已办
首次登记 ;
第二,预告登记所涉财产与首次登记时的财产
同一 ;
第三,抵押预告登记
尚未失效 。三项齐备,抵押权
视为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 。
本案房屋已竣工并完成首次登记,甲在九十日内申请正式登记,预告登记未失效,故其抵押权自预告登记当日起即已成立,早于丙的登记时间,甲优先受偿。
顺位看预告登记日,不看正式登记申请日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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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其一台数控机床出质担保,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同时约定机床仍由甲继续租用两个月,暂不交付给乙。到期甲无力还款,乙主张对该机床享有质权。乙的质权是否设立?
结论:乙的质权未设立。依据
《民法典》第425条 、
《民法典》第429条 ,以动产出质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要件:
第一,
质押合同有效 ;
第二,出质人对质物
有权处分 ;
第三,质物已
交付质押财产 ,方式可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但
不得以占有改定 替代。
本案合同虽有效,机床仍由甲自己占有,仅属象征性交付,质权因此未设立。
未交付并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乙仍可
请求交付质物 ,甲拒绝履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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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7
善意取得的要件与占有改定排除
常考
4/12
甲将向乙借用的相机以自己名义卖给不知情的丙,价格约定合理,但约定相机由甲继续留用一个月,始终未现实交付。问:丙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结论:丙不能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依据
《民法典》第311条 。
第一,转让人须以自己名义实施
无权处分 ,本案甲出卖乙的相机符合。
第二,受让人受让时须
善意 且对不知情无重大过失,并约定
合理价格 ,丙两项均具备。
第三,须完成登记或交付的
公示 。
本案双方采
占有改定 ,相机始终未现实交付,公示要件缺失,故
不发生善意取得 ,丙不能取得所有权;丙可依有效的买卖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同,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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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
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常考
5/12
甲把自有汽车卖给乙并完成交付,乙付清合理价款但未办转移登记。过后甲又用该车向丙设定抵押,丙不知情且已办理抵押登记。问:乙的所有权能否对抗丙的抵押权?
结论:乙不能以所有权对抗丙的抵押权。依据
《民法典》第225条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特殊动产所有权自
交付 时转移,乙已取得所有权。
第二,登记只是
对抗要件 ,未登记不影响权利取得。
第三,未登记的受让人对抗第三人,以该第三人
善意 且已完成公示为前提。
本案丙不知情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属
善意第三人 ,乙的所有权
不能对抗 该抵押权。
该限制仅针对善意物权人,对卖方的普通债权人仍可对抗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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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0
预告登记后处分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
常考
6/12
2021年7月,甲向乙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完成预告登记,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同年8月,乙因赌博欠债,把这套房又卖给毫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了过户手续。问:丙能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不能。
第一,甲乙仅办预告登记、尚未过户,甲未取得所有权,但其过户请求权已经
预告登记 ,具有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第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而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乙再次出售并过户属于
无权处分 ,该登记不能使丙取得所有权。
第三,预告登记已经公示,丙虽不知情,也不能以
善意取得 对抗在先的预告登记。故甲可请求乙继续办理过户。
《民法典》第221条 预告登记并非永久有效: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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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1
特殊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必考
7/12
甲把一辆汽车作价15万元卖与乙,价款已一次付清,双方说好一周后交车并办过户。隔日丙出价18万元求购同一辆车,甲应允,当天与丙办妥过户登记,商定两天后交车。乙起诉要求把车判归自己。该车所有权归谁?
汽车所有权仍归甲 。依
《民法典》第224条 ,动产物权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225条 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只生对抗效力。
第一,
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 ,未交车即未转让;
第二,
登记仅有对抗效力 ,不能替代交付;
第三,
未交付则所有权未转移 ,出卖人仍是权利人,可再行处分。
本案乙虽一次付清价款,却未受领车辆,
付款不产生所有权移转 ;丙虽当天办妥过户,车尚未交付,
登记不等于交付 。故乙、丙均未取得所有权,车仍属甲,乙只能另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登记对抗主义 特殊动产是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登记只解决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解决权利是否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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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
共有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常考
8/12
甲与乙婚后以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甲将该房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提交与前妻丙的离婚协议并声明离婚后未再婚,但其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已婚。银行能否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①
银行不能取得 该房屋的抵押权。
②依据
《民法典》第311条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善意取得。
③第一,处分人
无处分权 ;
第二,受让人受让时为
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
第三,支付
合理价格 ;
第四,已完成
不动产登记 。
④本案房屋系甲乙共同财产,仅登记在甲名下,甲单方抵押构成无权处分;而常住人口登记卡已载明已婚,抵押权人稍加核对即可识破其不实声明,却疏于审查,存在
重大过失 ,不满足善意要件,仅办理抵押登记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四要件: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或已交付。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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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3
不动产登记与所有权变动
常考
9/12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已入住,但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原因,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不能 。乙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一,物权变动以依法登记 为生效要件;
第二,须完成房屋变更登记 ;
第三,交付占有不能替代登记 。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入住只取得占有,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仍是甲,房屋至今未过户,故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乙仅享有请求过户的债权 ,可请求甲继续履行办理登记。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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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4
占有改定与动产所有权变动
常考
10/12
甲公司将一台A设备以500万元卖给乙公司,因仍需使用,三日后双方约定设备继续留在甲处由甲保管。后甲因另案债务被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A设备遭法院查封,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已取得设备所有权。法院能否支持乙公司的主张?
能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应支持乙公司的异议。依据
《民法典》第228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种交付形态即
占有改定 。其要件有三:
第一,须有
有效转让合意 ;
第二,标的物不作现实交付,仍由
出让人直接占有 ;
第三,物权自约定
生效时即生效力 。
本案中,甲乙就A设备订立买卖合同,合意有效;双方又约定设备留甲处保管,不作现实移交,合乎占有改定的构造;故交付视为完成,乙
取得所有权 ,且该权利形成于查封之前,足以对抗丙的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口诀:卖了不挪窝,约定生效即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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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
指示交付下的所有权移转时点
常考
11/12
甲将其存放于丙仓库的一批尿素售与乙,签约时即约定由乙自行前往丙处提货,乙日后才到库提走货物。问:该批尿素的所有权何时移转?
这批尿素的所有权于
2024年7月27日移转 。依据
《民法典》第227条 。指示交付的要件:
第一,转让前标的物已由第三人占有,即
第三人占有动产 ;
第二,交付义务人不作现实交付,而让与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相替代,即
返还请求权让与代替交付 ;
第三,让与合意生效即交付完成,即
合意生效时交付完成 。
本案尿素存放于丙仓库并由丙占有,甲、乙于7月27日签约并约定乙自行到丙处提货,双方已就返还请求权让与达成合意,故
观念交付于7月27日成立 、
8月1日提货不改变移转时点 。
记:看让与合意的生效日,不看实际提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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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4
抵押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区分
常考
12/12
甲向乙借款200万元,约定以自有房屋抵押,抵押登记定在6月20日。6月5日,不知情的丙愿以300万元购买该房屋,甲当即应允并于5日后办理过户登记。问:甲、乙之间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抵押合同有效 。依据是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215条 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402条 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要件上:
第一,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互分离 ;
第二,
登记仅是抵押权设立要件 ;
第三,
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 。
本案中,甲、乙就房屋设定抵押已达成合意,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该房屋于6月5日之后过户给丙,抵押登记迟至6月20日才办理,登记与否只决定抵押权能否设立,不改变合同效力。故
抵押权未设立 ,
乙仍可请求甲办理登记或承担违约责任 。
口诀:合同看成立生效,抵押权看登记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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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21 张
民法-16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与效力
常考
1/21
某制造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银行设定抵押并签订书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其后企业将一批成品正常出售给不知情的经销商。银行能否就该批成品主张优先受偿?
结论:银行不能对该批成品主张优先受偿。依据
《民法典》第396条 、
《民法典》第403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将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动产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
未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要件:
第一,主体限于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者 ;
第二,抵押财产涵盖
现有与将有的动产 ;
第三,买受人属于
正常经营买受人 并已付合理价款、取得财产。
本案成品系经营中售出,已不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权追及。
未登记不等于抵押未设立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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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
抵押物转让的效力与追及
常考
2/21
甲将汽车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未约定禁止转让。抵押期间甲把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借款到期甲未还款,乙主张甲无权转让、丙不能取得所有权,并要求对该车行使抵押权。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所有权?乙能否对丙行使抵押权?
结论:合同有效,丙取得所有权,乙能对丙行使抵押权。依据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一,转让
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 ,仅需通知,属
有权处分 ,合同
有效 ,
并非未经同意即无效 。
第二,动产已交付且受让人善意的,
取得所有权 ;禁止转让约定未登记的,不能
阻却物权变动 。
第三,抵押权有
追及效力 ,已登记即可对抗受让人,例外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与未登记加受让人善意。
本案甲丙合同有效,车已交付善意的丙,丙取得所有权;乙的抵押权已登记且无例外,故乙可对丙行使抵押权。
两个例外都须排除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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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
正常经营买受人阻却抵押权
常考
3/21
星星公司以销售电扇为业,向农商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其现有及将有的产品、原材料设定动产抵押并登记。借款期间,星星公司按市价向山水公司出售一批电扇,当日交付并收款。借款到期未还,农商行主张对该批电扇行使抵押权。问:农商行的主张能否成立?
不能成立,该批电扇上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山水公司。依据
《民法典》第404条 ,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出卖人须在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内
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
第二,买受人须
实际支付合理价款 ,不必付清全款。
第三,买受人须
已取得动产所有权 ,即完成交付且非所有权保留。三项齐备,
抵押权不得对抗 买受人并归于消灭。
本案星星公司卖电扇属登记业务的持续销售,山水公司按市价付款并于当日受领交付,系
正常经营买受人 ,故农商行只能另行求偿。
抵押登记与否、买受人善意均不影响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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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
虚构应收账款出质不设立质权
常考
4/21
乙公司持一份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合同,向甲银行出质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后查明该合同系乙为融资虚构,丙公司从未确认该债权存在。借款到期乙违约,甲要求就丙的付款义务优先受偿。甲的质权是否设立?
结论:甲对该应收账款未取得质权。依据
《民法典》第445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要件:
第一,
质押合同有效 ;
第二,出质人
有权处分 ,所出质的债权须
真实存在 ;
第三,已
办理出质登记 。
本案应收账款系虚构,欠缺可质押的债权基础,登记虽已完成,质权仍
无法设立 。例外是丙公司向甲
确认 过该债权真实性,确认后不得反悔。
登记完成不等于质权设立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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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1
普通留置权的三项成立要件
常考
5/21
甲运输公司为乙公司运送一批机器,送到后乙公司没有场地卸货,甲公司车辆因此滞留三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押车费,乙公司以押车费与运费无关为由拒付。问:甲公司能否留置该批机器?
甲公司有权留置该批机器,并可依法就机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
《民法典》第447条 、
《民法典》第448条 ,普通留置权成立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 ;
第二,债权人
合法占有 债务人的
动产 ,占有
第三人动产 的,只要因同一法律关系取得占有亦可留置;
第三,债权人
占有动产的原因 与其
取得债权的原因 须属
同一法律关系 。
本案中,甲公司基于运输合同占有乙公司的机器,押车费债权源自乙公司对同一运输合同的违反,两项原因同一,且乙公司已到期未付,故留置权成立。乙公司以
押车费 与运费无关为由抗辩,不影响认定。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当事人约定设立,勿与质权混淆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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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设备款50万元未付,随后甲公司把另一台设备交乙公司维修,维修费已当场付清。乙公司主张以设备款未付为由留置该台维修设备。问:乙公司的留置主张能否成立?若该50万元系乙公司从丙公司受让而来,结论是否不同?
结论:前一情形乙公司可以留置该台维修设备,后一情形不能留置。依据
《民法典》第448条 ,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但仍须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
双方均为企业 ;
第二,留置的动产须属
债务人 所有,不得及于
第三人动产 ;
第三,所担保的债权须为企业
持续经营 中经常性交易产生的债权。
本案中甲乙均为公司,设备款债权产生于双方买卖交易,属持续经营债权,故乙公司虽已收清维修费,仍可就维修设备主张
商事留置权 。若该债权系受让丙公司而来,属
受让取得 的债权,并非乙公司持续经营所生,即使双方仍为企业,亦不得留置。
任何一方为自然人时只能适用普通留置,仍须满足同一法律关系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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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1
价款优先权击破在先浮动抵押登记
常考
7/21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设立浮动抵押并登记。后甲公司向丙公司赊购设备,约定价款延至五个月后支付,并以该设备为丙公司设定抵押,6月13日交付,6月16日办妥抵押登记。到期甲无力清偿,乙、丙均主张优先受偿。问:何者优先?
丙公司优先受偿。依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该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但留置权人除外。要件有三:
第一,
主债权为买入该物的价款 ;
第二,
标的物已完成交付 ;
第三,
交付后十日内办妥抵押登记 。
本案丙公司担保的正是设备价款,6月13日交付、6月16日登记,仅隔三日,
价款优先权 成立,
登记在先者优先 在此不适用,仍由丙公司优先于乙银行在先的浮动抵押权。
若题目另设运费、保管费等留置权,应先答留置权人最优先。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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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2
抵押权顺位变更损害他人时不生效
常考
8/21
甲以价值120万元的汽车先后为乙、丙、丁设定抵押并登记,担保债权分别为50万元、60万元、80万元。后乙与丁协商互换受偿顺位,但丙未出具书面同意。债务到期未清偿,汽车变价120万元。问:三人的抵押权应如何受偿?
乙与丁的顺位变更协议在二人间有效,但对丙不产生不利影响,仍按原顺位受偿。依据
《民法典》第409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但未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时,不得使其受到不利影响。其要件为:
第一,
变更主体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
第二,
其他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 ;
第三,
变更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
本案乙、丁互换后丙由第二顺位降至第三,受偿由60万元降为零,故该变更对丙
不生效力 ,乙受偿50万元、丙受偿60万元、丁受偿10万元。
变更并非全部无效,在乙丁之间仍有效,须分两层作答。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92
抵押物转让与未登记禁止转让约定
常考
9/21
甲向丙银行借款,将自己的挖机抵押给丙银行,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未办理登记。后甲为筹装修款,把挖机卖给不知情的乙并完成交付。问:挖机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乙能否取得挖机所有权?
转让合同有效 ,乙能够取得挖机所有权。依据
《民法典》第406条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第一,
违反约定转让不影响合同效力 ,禁止转让的约定只约束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
未登记的禁止转让约定无对抗效力 ,登记才是对抗善意受让人的要件;
第三,
抵押财产已交付且受让人善意即发生物权变动 。
本案中,丙银行与甲关于挖机不得转让的约定
未经登记 ,乙对此不知情,属
善意受让 ,挖机也已交付。故合同有效,乙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不受影响,丙银行可请求就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93
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常考
10/21
甲公司主营运动鞋制造,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待售运动鞋及半成品设定浮动抵押并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将运动鞋按市价卖给丙公司并完成交付。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主张对丙公司所购运动鞋变价受偿。问:乙银行的主张能否获法院支持?
乙银行的主张
不能得到支持 。依据
《民法典》第404条 ,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要件为:
第一,出卖系抵押人在
正常经营活动 中处分抵押物;
第二,买受人
已支付合理价款 ;
第三,买受人
已取得抵押财产 。
本案中,甲公司出售待售运动鞋属正常经营,丙公司按市价买入并受领交付,价款合理且已取得所有权,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故浮动抵押虽经登记,乙银行仍
不得对抗丙公司 ,只能就其余抵押财产变价受偿。
正常经营买受人 浮动抵押虽已登记,仍可能被正常经营买受人阻断追及。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95
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常考
11/21
2015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以自有“东方华信12”轮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公司擅自将该轮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设立?
乙公司对该轮的抵押权
已经设立 。依据
《民法典》第403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有三:
第一,抵押物须属
动产 ;
第二,存在
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 ;
第三,登记并非
设立要件 ,只决定
对抗效力 。
本案中,甲以自有船舶为乙的借款作担保,该轮为动产,双方抵押合同已生效,故抵押权于合同生效时即成立;未办登记只导致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丙受让时不知情,乙不能对其主张抵押权,但不影响抵押权已经设立。
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 未登记不影响设立,只削弱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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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6
生产设备抵押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常考
12/21
甲以其10套立式车床和5000套自产螺丝为乙银行设定动产抵押并办理登记,借款期自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2024年8月,丙以市场价从甲处受让5套车床。乙银行能否就丙受让的5套车床主张抵押权?
能 。乙银行可就丙受让的5套车床主张抵押权。依据
《民法典》第404条 、
《民法典》第403条 、
《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第1款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力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各有其边界。
第一,标的物须为出卖人对外销售的存货,该规则才可适用
抵押物属存货 ;
第二,买受人须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财产
正常经营买受人 ;
第三,生产设备等非存货不在其列
生产设备除外 。
本案车床供甲生产使用、并非待售存货,丙不受该规则保护
不适用该规则 ;抵押又已登记,乙银行可以对抗丙
登记后可对抗 。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只护存货买卖,设备抵押一经登记即可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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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借款4000万元,以其名下A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但未就该地块上已建成的1至3层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乙对已建成的1至3层是否享有抵押权?
乙对已建成的1至3层
享有抵押权 。依据
《民法典》第397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抵押标的须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二,设定抵押时土地上须已有
已建成建筑物 ;
第三,两者法律上
视为一并抵押 ,不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前提。
本案甲仅就土地使用权登记设押,地上1至3层房屋在抵押时已经建成,符合该要件。虽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房屋仍随土地
一并纳入抵押范围 。故乙对1至3层取得抵押权,可就其
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
房地一体原则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已有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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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22年3月7日向乙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甲以其持有的鼎盛公司股权出质给乙;3月9日双方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问:乙的股权质权何时设立?
乙的
股权质权已设立 ,时间为2022年3月9日,即办妥出质登记之日。依据
《民法典》第443条 ,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要件有三:
第一,出质标的须为
依法可转让的股权 ;
第二,出质人与质权人须订立
书面质押合同 ;
第三,须办理出质登记,登记属
质权设立要件 。
本案中,甲以其持有的鼎盛公司股权为乙提供质押,双方已订立质押合同,并于3月9日完成出质登记,故
质权自登记之日设立 。另约定的汽车质押因未交付,
动产质权未设立 ,不影响股权质权的认定。
质押合同生效只产生债权效力,不等于质权已设立。 动产质权看交付,权利质权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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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9
留置权可及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
常考
15/21
甲公司长期委托乙公司加工布匹,约定由乙公司安排运输;乙公司遂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并告知布匹归甲公司所有。后乙公司未付运费,丙公司主张留置该批布匹。丙公司能否留置?
能 。丙公司可就该批布匹成立留置权。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447条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第1款 。
第一,债权人须
合法占有动产 ;
第二,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清偿,即
到期未获清偿 ;
第三,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基于
同一法律关系 ;
第四,留置对象不以债务人所有者为限,
可及于第三人动产 。
本案中,丙公司依运输合同占有布匹,运费债权到期未获支付;运费债权与布匹占有同源于该运输合同,
属同一法律关系 ;甲丙之间虽无合同,丙公司亦知悉布匹归甲公司所有,但
知情不影响留置 ,故丙公司
仍可留置 该批布匹。
留置第三人之物以同一法律关系为限
运费拽着货,知情也照样能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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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4
债务人提供物保时的清偿顺位
常考
16/21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0万元,以其办公大楼设定抵押;丙提供一般保证,丁以价值1000万元的别墅提供抵押,丙、丁互不知情。乙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
乙公司债权上并存甲自己的物保、丙的一般保证与丁的别墅抵押,故
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受偿 ,不足部分再向丙、丁主张。依据
《民法典》第392条 。要件:
第一,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并存,既有人保又有物保(
人保物保并存 );
第二,其中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
债务人为自己债务设保 );
第三,须先就债务人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唯有不足清偿时才向第三人担保求偿(
先执行债务人担保物 )。
本案中,办公楼抵押即甲自己的物保,丙的保证、丁的别墅抵押属第三人担保,丙丁互不知情不影响顺位,构成
混合共同担保 。故乙公司须先就办公楼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可任选向丙主张保证责任或就丁的别墅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可任选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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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
价款优先权与留置权的顺位
必考
17/21
甲从乙公司购进一批黄金,同日为担保价款将该黄金抵押给乙,乙于5月5日登记;5月4日甲又向丙借款50万元并以该黄金抵押登记。后甲将黄金交加工人制成戒指,因欠付加工费戒指被留置,甲对乙、丙均无力清偿。问:加工人、乙、丙对戒指的受偿顺序如何?
结论:
留置权优先于价款优先权 ,价款优先权又优先于普通抵押权,故加工人最先、出卖人乙次之、丙最后。依据:
《民法典》第456条 、
《民法典》第416条 。要件:
第一,留置权因合法占有标的物而成立,无须登记,
留置权优先受偿 ;
第二,价款抵押须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方生优先效力,
十日内登记 ;
第三,价款优先权可对抗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仅劣后于留置权人,
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套用本案:加工人因甲欠付加工费而留置戒指,
留置合法 ;乙于5月1日交付、5月5日登记,未逾十日,
价款优先权成立 ;丙虽5月4日登记在先,仍属其他担保物权人,
丙顺位最后 。
价款抵押须于交付后十日内登记,留置权恒居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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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顺位
必考
18/21
债务人先将A车抵押给甲但未办登记,随后出质给乙并完成交付,之后又抵押给丙并办理登记。问:甲、乙、丙的担保物权优先顺序如何?
结论:
乙的质权最先受偿 ,其次为丙已登记的抵押权,甲未登记的抵押权居末。依据:
《民法典》第415条 、
《民法典》第414条 。要件:
第一,
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与抵押权 ;
第二,顺位按
设立或登记的时间先后 确定;
第三,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套用本案:乙受领交付在前,质权已设立;丙的登记晚于乙,但早于未登记的甲,故
丙优先于甲 、
甲不得对抗丙 。
交付设质、登记公示,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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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
动产价款优先权与浮动抵押的顺位
常考
19/21
甲以仓库内现有及将有的箱包为乙银行设定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其后甲向丙购买10只箱包,约定付清价款前丙保留所有权;丙交付箱包并存入甲仓库,于交付后第5天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登记。问:就该10只箱包,乙的抵押权与丙的权利何者优先?
结论:就案涉10只箱包,
丙优先于乙 受偿。依据:
《民法典》第416条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7条 。要件:
第一,
被担保债权为标的物价款 ;
第二,
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 ;
第三,
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公示 。套用:丙所保全的正是该批箱包的购价款;丙于交付后第5天完成所有权保留登记,尚在十日之内,
价款优先权成立 ;乙的浮动抵押虽登记在前,仍
不能对抗价款优先权 。
价款超级优先权:认价款、认十日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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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6
专利权质权的设立时点
常考
20/21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以自有专利权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与乙银行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登记于2023年7月1日办妥。后借款到期未还。问:乙银行的专利权质权何时设立?
① 乙银行的专利权质权于2023年7月1日
登记办结时设立 。
② 依据:
《民法典》第444条 。
③ 以知识产权出质须三要件:
第一,出质客体为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
可转让财产权 ;
第二,出质人与质权人
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
第三,向主管机关
办理出质登记 。
④ 本案中,丙公司以自有专利权为甲公司的债务担保,与乙银行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于2023年7月1日为其办结出质登记,
客体适格 、
合同与登记齐备 ,故乙银行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取得质权 ,可就该专利权优先受偿。
专利权质权设立 口诀:有合同、有登记,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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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9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
必考
21/21
甲将A地块商品房工程交乙承建,A1栋完工后甲将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后无力付款,乙起诉并申请查封两栋楼。此前丙已购A1栋一套自住房并付清全款。问:就查封房屋,乙享有何种权利?乙与丙何者优先?
① 乙就查封的商品房享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该权利劣后于丙的
商品房消费者交付请求权 。
②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807条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所作的批复第2条,购房人交付请求权优先。
③ 要件:
第一,承包人
已按约完成施工 ;
第二,发包人
经催告仍不支付价款 ;
第三,工程
适宜折价或拍卖 。
④ 本案中,乙承建的两栋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甲被多次催告仍无力付款,故乙可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丙在查封之前已订立有效书面合同、购房自住并付清全部价款,系
商品房消费者 ,其
交付请求权 顺位在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口诀:工程款优先权在前,查封前自住且付清款的购房人在更前
遮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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