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效力15 张

民法-01

要约的构成要件

选考 1/15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现有 A 型钢材 100 吨,单价 3800 元/吨,款到发货,本函自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有效。"乙公司第 3 日回函表示同意。问:甲公司的函件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
构成要约。 依《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须同时具备两项要件: 第一,内容具体确定,即包含标的、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 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函件已明确标的(A 型钢材)、数量(100 吨)、价格与履行方式,内容具体确定;又载明十日的有效期,足以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故该函件构成要约,乙公司回函同意即为承诺,合同成立。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分水岭不在名称,而在"是否表明受承诺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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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02

商品房销售广告何时构成要约

选考 2/15
某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小区中央设不少于 500 ㎡的人工湖,前后楼间距不小于 50 米。该内容未写入购房合同。交房时业主发现人工湖缩水至 100 ㎡。问:业主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一,说明和允诺指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 第二,内容具体确定; 第三,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缔约以及成交价格。 本案人工湖面积与楼间距均在本规划范围内,数值具体确定,且直接影响购房决策与成交价格,三项条件齐备,故构成要约。该内容虽未写入合同,仍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未按此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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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09

售楼广告何时构成要约

必考 3/15
甲房地产公司在小区销售广告中承诺:小区中央建不少于500平方米的人工湖,前后楼间距不小于50米。乙看到广告后购买该小区房屋,收房时发现人工湖仅200平方米。乙可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乙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473条规定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即为要约;《民法典》第472条要求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受承诺拘束。要件: 第一,说明与允诺针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与相关设施; 第二,内容具体确定; 第三,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人工湖面积与楼间距属规划内设施的明确承诺,直接影响乙购房决定与成交价格,已构成要约,纵未列入合同亦属合同内容,甲公司交付不符即应担违约责任。未写入合同即无约束力的说法错误。 广告须具体确定并影响订约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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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

重大误解的撤销与期间

必考 4/15
甲商家在网络店铺上架名表,误将售价117万元标为11.7万元,乙立即下单付款。甲发现后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乙不同意。甲的撤销请求能否成立,应如何行使?
结论:甲可请求撤销,但须自知道撤销事由起90日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提出。依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重大误解的行为人可请求撤销;《民法典》第152条规定重大误解方自知道撤销事由起90日内不行使即消灭撤销权。要件: 第一,因自身原因对合同内容发生认识错误; 第二,错误指向合同性质、相对人或标的物价格数量; 第三,按通常理解,无此错误便不会作出该表示。 本案中,价格属合同内容,误标系甲自身原因,无此错误甲不会以11.7万元出售,构成重大误解,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不得以通知方式作出。 价值判断失误属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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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

无解除权时通知解除的效力

常考 5/15
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乙公司于3月1日签收,异议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后查明甲公司并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问:乙公司未提异议,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合同并未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65条,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其要件为: 第一,主张解除的一方享有解除权; 第二,解除通知已发出并通知到达对方; 第三,对方有异议时可请求确认解除效力。通知到达只确定解除的时间点,不能替代解除权本身。 本案甲公司无解除权,其通知自始不产生解除效果,乙公司未提异议不等于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仍然存续。 异议期届满不等于合同解除,关键看通知方有无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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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3

合同解除的效力与责任承担

常考 6/15
甲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拖欠租金达半年,甲公司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后,要求乙公司返还厂房、赔偿损失,并主张已租用期间按原合同标准结算。乙公司辩称合同既已解除,自己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甲公司的主张成立。依据《民法典》第566条、《民法典》第567条,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亦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其一,因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二,能否恢复原状须结合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判断,租赁等继续性合同已履行部分不能恢复原状,只能按原合同结算;其三,主合同解除后,担保责任并不当然消灭。本案乙公司欠租构成违约,解除后仍应赔偿损失,并就实际租用期间结算租金;厂房可请求返还,但已使用期间不能要求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即可免除责任的说法错误。 先判断合同性质,再定返还还是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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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5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赔偿

必考 7/15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采购设备,谈判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披露客户名单以评估履约能力,甲公司披露后谈判破裂,乙公司将该名单用于自身营销。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赔偿?依据为何?
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00条、《民法典》第501条。 第一,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为前提; 第二,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实施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 第三,相对方受有损失,且与违反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合同未成立,乙公司对谈判中知悉的客户名单负保密义务,却擅自用于营销,构成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应赔偿甲公司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及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相对性,谁缔约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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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5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常考 8/15
乙为取得甲停车场某固定车位的使用权,交付订金5000元,约定甲竣工后再签正式的车位使用权合同。甲验收合格后长期拖延签约,并拒不交付车位。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甲的行为构成违反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要件有三: 第一,双方就将来订立本约达成合意; 第二,合意已明确本约主要条款; 第三,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订立本约。 本案中,双方约定甲竣工后签署正式车位使用权合同,乙交付订金5000元,预约合同已成立;甲验收合格后长期拖延签约、拒不交付车位,属不履行预约义务,应由甲承担违约责任。预约合同预约违约不等于本约违约,救济限于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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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6

未签书面合同但已履行的合同成立

常考 9/15
甲、乙公司签天然气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甲供气500吨、每吨4000元,储罐到位后再签正式协议。储罐到位后甲直接向乙储罐灌气,乙受领未提异议,双方始终未签正式合同。问:乙能否以未签正式合同为由拒付每吨4000元价款?
不能,双方之间已成立买卖合同,乙公司不得以未签正式合同为由拒付每吨4000元的价款。《民法典》第490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要件有三: 第一,主要条款已达成合意; 第二,一方实际履行主要义务; 第三,对方受领且未提异议。 本案中,框架协议已将供气数量与每吨4000元价款确定下来,另订正式协议只是形式安排;储罐安置到位后,甲公司直接向储罐灌气,完成了交付义务;乙公司受领燃气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即以行为作出接受。故正式协议虽未签订,不妨碍本约成立,乙公司应按约定价格付款。 合意、履行、受领三者齐备,本约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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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9

利益第三人合同撤销后的返还对象

常考 10/15
甲向丙购买一件玉石欲赠与乙,双方约定由乙直接请求丙交付。乙受领玉石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撤销。丙能否请求乙返还该玉石?
丙不能请求乙返还玉石不能请求乙返还。依据《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民法典》第157条。要件: 第一,存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即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且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权; 第二,合同被撤销后,受领财产的一方负返还财产义务; 第三,返还之债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清理。 本案中,乙仅因约定取得请求交付的地位,乙不是合同相对人,甲丙才是买卖合同双方;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撤销后,玉石虽由乙实际受领,返还义务仍发生在甲丙之间,返还对象是债权人甲,故丙只能向甲主张返还,不得径行向乙索回。 乙受领玉石时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该原因被撤销后,返还路径仍沿合同关系回溯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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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0

售房广告构成要约的认定

常考 11/15
甲见开发商售楼传单载明“购房送车位”并注明车位位置、编号,遂签约并付清房款。交房时开发商以预售合同未约定送车位为由拒交。甲能否请求开发商交付车位?
甲能要求交付车位。该赠送车位的允诺,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纵未写入预售合同,也成为合同内容。依据《民法典》第47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要件: 第一,说明与允诺指向规划区内房屋及相关设施; 第二,内容须具体确定; 第三,须对订约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 本案传单已载明车位位置与编号,指向明确;甲正因需要车位而签约,该允诺实际左右其订约决定;车位又属房屋配套设施。故开发商拒交构成违约,甲可请求继续履行。 广告允诺具体确定且影响订约的,视为要约,未入合同亦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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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1

恶意磋商的缔约过失责任

常考 12/15
甲公司承包某小区装修业务,乙公司提出合作意向,双方持续磋商半年。甲公司多次以总经理审批为由变更细节,迟迟不签正式合同。经查,甲公司早在磋商初期即决议放弃该项目。乙公司因洽谈回绝其他合作对象,支出设计费并致资源空置。乙公司有何权利?
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公司可请求赔偿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要件: 第一,发生于合同订立前的磋商阶段,双方已形成先合同信赖关系; 第二,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自始没有订约真意; 第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 本案中,甲公司磋商初期即决议放弃项目,却仍以总经理审批为由反复变更细节、拖延签约,属无订约真意仍推进磋商;乙公司为此回绝其他合作对象、资源空置并支出设计费,形成信赖利益损失,与甲公司行为有因果关系。故乙公司可请求赔偿,但无权要求强制缔约。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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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2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常考 13/15
甲县国土局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起拍价4300万元。乙公司申请竞买并报价5000万元。因甲县国土局未获批准即擅自挂牌,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停止挂牌,出让未能成交。乙公司起诉请求赔偿开发房地产的预期利润1.5亿元。问:该请求应否支持?
结论:乙公司要求赔偿开发预期利润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甲县国土局仅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不承担履行利益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00条,此种责任的成立应具备: 第一,违反先合同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过错; 第三,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 本案中,甲县国土局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挂牌并接受报价,磋商阶段违背诚信与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乙公司因信赖挂牌有效而申请竞买、报价5000万元,合同终未成立,其为缔约支出的费用属信赖利益损失;1.5亿元开发预期利润须待合同成立并履行方能取得,属履行利益。故乙公司仅能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其预期利润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未成立只赔信赖利益,成立后才赔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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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3

定金超限部分的效力

常考 14/15
甲与乙签订总价款600万元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向乙支付定金200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总价款15%的违约金。甲依约交款,收货后以车辆存在重大缺陷为由拒付价款。问:甲乙约定的定金效力如何?
约定的200万元定金中,120万元有效,其余80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586条。定金规则的要件有三: 第一,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定金已实际交付; 第二,定金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不超过标的额20%; 第三,超限部分不发生担保效果,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本案主合同标的额为600万元,按20%计算上限为120万元;甲实际交付200万元,其中120万元在上限之内,成立定金;多出的80万元超出部分不具定金效力,只能按预付款对待,乙应予返还或抵作价款,且不适用定金罚则。 记:定金上限=标的额20%,超出只是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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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4

预约合同的强制履行

常考 15/15
甲欲出售其自有房屋,该房屋已出租。乙提出购买,双方先签了一份房屋预购协议,约定乙先付三分之二房款、由丙担任保证人并提供他人房屋抵押,双方还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不履行该协议。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甲履行?
不能强制履行。预约合同乙无权诉请法院判令甲签订本约,仅能主张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495条。 第一,当事人之间已成立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二,预约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而非直接移转房屋所有权,义务指向订约; 第三,一方违反订约义务时,相对方取得的是预约层面的违约救济,不含强制缔约请求权。 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预购协议性质即为预约,做预告登记、设保证与抵押均不改变这一性质;甲未按期订约,只是违反了订约义务。是否最终出卖房屋取决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自由,法院不得强制缔约,故不能判令甲必须将房屋卖与乙。乙可依约要求甲承担预约违约责任,例如赔偿为缔约支出的费用等信赖利益损失。 预约的效力是订立本约,不是交付本约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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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与保全23 张

民法-05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与诉讼行使

常考 1/23
甲欠乙100万元未还,名下仅剩市值200万元的房产。甲将该房产无偿赠与丙并办完过户,丙知道甲对外负债累累。乙能否请求撤销该赠与?撤销权诉讼中甲、丙的诉讼地位如何?
乙可请求撤销,该赠与对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民法典》第541条、《民法典》第542条。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以债权已到期为要件是错的; 第二,债务人在欠债后实施无偿转让等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 第三,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本案甲把唯一房产无偿送出,致乙债权难以实现,三要件齐备。乙须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以甲、丙为共同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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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

涉他合同的履行与责任归属

必考 2/2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则直接将货物交付丙公司,并约定丙公司可自行请求乙公司交货。后丙公司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也未交货。问:两项义务的违约责任分别由谁向谁承担?
结论:丙逾期付款由甲向乙担责;乙未交货仍向甲担责,丙可依约定请求乙交货。依据:《民法典》第523条:由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不履行由债务人担责。《民法典》第522条:第三人可直接请求时,债务人不履行应向第三人担责。要件:由第三人履行不转移责任;向第三人履行仍由债权人索赔;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可抗辩。套用:代付责任在甲而非丙,交货责任在乙,丙可独立索赔。 后者不同于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时债权人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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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

不安抗辩权的中止与解除

必考 3/23
甲、乙两公司订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设备,乙公司验收后付款。交货前甲公司获知乙公司背负巨额债务、账户被查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暂停发货。问: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此后应如何处理?
结论:甲可中止交货并通知乙;乙逾期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能力的,甲可解除合同并索赔。依据:《民法典》第527条: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可中止。《民法典》第528条:应通知,对方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逾期视为预期违约可解除。要件:互负对待给付且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须中止并通知;对方未提供担保。套用:甲先交货,握有乙经营恶化证据,中止合法但不得径行解除;乙不担保不恢复,甲可解除合同。 无确切证据而中止的,中止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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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与物上代位

常考 4/23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厂房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厂房因火灾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核定赔付400万元,甲公司致函保险公司暂缓支付。乙银行应如何主张权利?
乙银行可就该400万元保险金优先受偿,且抵押权顺位不发生变动。依据《民法典》第386条、《民法典》第390条,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与物上代位性。 第一,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且被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二,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形态变化; 第三,代位物限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担保物权人在原顺位内优先受偿,而非顺位重置; 第四,向给付义务人发出给付通知后,其只能向担保物权人给付。 本案厂房已灭失,保险金属代位物,乙银行可请求保险公司向自己支付400万元;甲公司要求暂缓支付不影响该权利,法院可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代位物上的担保顺位沿用原顺位,不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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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3

数笔债务的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常考 5/23
甲对乙负有三笔种类相同的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第一笔由丙提供保证,第二笔没有任何担保,第三笔约定较高利息、甲负担较重。甲未作指定而只支付了部分款项,乙主张应先冲抵有保证的第一笔。问:这笔款项应当如何抵充?
结论:应先抵充第二笔无担保债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民法典》第560条。 第一,约定优先,对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二,没有约定时由债务人指定,清偿人可在给付时指明冲抵哪笔。 第三,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先抵充已到期债务;数笔均已到期,则优先担保最少的那笔;担保状况相同,再依次比较负担较重、到期先后与债务比例。 本案三笔均到期,甲未指定,只能比担保:第二笔毫无担保,担保最少,应最先被冲抵;第一笔有丙保证,第三笔负担较重但顺位在后。乙要求先冲第一笔不符法定顺序。 先比是否到期,再比担保,别先比负担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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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4

单笔债务不足清偿的抵充顺序

常考 6/23
甲向乙借款十万元并约定年利率,到期未还,乙为追讨又支出律师费与诉讼费。甲仅还款三万元,双方对抵充方法未作任何约定。问:这三万元应当依次抵充哪些项目?
结论:这三万元应先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才抵充本金。依据《民法典》第561条。 第一,约定优先,当事人对抵充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二,没有约定时首冲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追讨支出。 第三,费用清偿完毕后冲抵利息。 第四,利息之后才冲抵主债务本金。 本案甲乙未约定抵充方法,甲还款三万元,须先支付乙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有余额再冲抵已产生的利息;仍有余额才减少十万元本金。故本金不因还款而当然先减,乙受领后应按上述顺序入账。 注意区分:一笔债务内部按项目顺序冲,数笔债务之间按法定顺位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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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5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常考 7/23
甲公司欠乙公司到期货款80万元,经多次催告,甲公司表示已无财产清偿,却一直未对欠其到期租金60万元的丙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想直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请问乙公司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 第一,两笔债权合法有效且均已到期; 第二,怠于行使,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 第三,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别无财产可供清偿; 第四,被代位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本案乙对甲、甲对丙的债权均到期有效,甲既未起诉也未申请仲裁且别无财产,租金债权不具人身专属性,要件齐备。乙得以自己名义起诉丙,并追加甲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催告不等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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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6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的抗辩范围

常考 8/23
甲欠乙到期借款100万元无力清偿,甲对丙享有到期货款100万元却迟迟未起诉。乙以自己名义起诉丙行使代位权,丙答辩称:一是自己与甲签有仲裁协议,乙无权起诉;二是乙起诉后甲曾无正当理由免除其债务。丙的两项抗辩是否成立?
丙的两项抗辩均不成立。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次债务人可援引的抗辩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与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一,甲与丙的仲裁协议仅约束其双方,依合同相对性不影响乙提起代位权诉讼,仅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时法院可中止诉讼; 第二,乙起诉后甲无正当理由减免债务,丙不得据此对抗乙。故丙应直接向乙履行,诉讼费由丙负担,履行范围内相应债权债务消灭。中止不等于驳回起诉仲裁协议仅约束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不阻却债权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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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7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与行使

常考 9/23
甲欠乙货款50万元,到期未还。半年后甲将自己市值2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丙,并办妥过户,甲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乙的债权难以实现。乙能否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赠与?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结论:乙可请求撤销该赠与。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民法典》第541条。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不必届清偿期,本案货款债权真实存在即足; 第二,债务人于欠债之后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等不当减损行为; 第三,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本案甲负债后无偿赠与房产致无财产执行,三要件齐备。行使须以自己名义起诉,列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范围以五十万元债权额为限,并应在知道后一年内、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提出。 先看是谁在行使撤销权,再定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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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8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与胜诉效果

常考 10/23
甲银行向乙公司放贷100万元,半年后乙将市值200万元的厂房赠与丙公司并办妥过户。甲以乙、丙为共同被告提起撤销权诉讼,并请求一并审理其与乙的借款关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丙返还厂房、乙还款。判决生效后乙丙均不履行,甲可对厂房申请强制执行吗?
结论:甲可以申请对该厂房强制执行。依据:《民法典》第542条、《民法典》第540条。 第一,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撤销具有溯及力,被撤销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债务人,而非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第三,债权人凭撤销权诉讼及与债务人诉讼的生效文书申请执行,可对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措施。 本案判决撤销赠与并令丙返还厂房,返还请求权归乙,甲据此申请拍卖厂房以实现债权,法院应予支持。财产直接归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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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3

须批准合同未报批不得请求履行

常考 11/23
甲公司与外资企业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所涉事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该协议须经政府审批,甲公司却一直未履行报批义务。乙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结论:不能。理由:本案标的落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该协议属于须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其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甲公司未办理报批,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乙公司不得请求履行股权转让这一主要义务,只能请求其办理报批;若甲拒不报批致合同确定不生效,乙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仍不能要求交付股权。即报批完成前,乙仅享有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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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0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常考 12/23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金钱债权却既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乙公司已无力偿还。问:甲公司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
甲公司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丙公司主张到期债权,依据为《民法典》第535条。其成立须具备三项: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 第三,该懈怠妨碍债权实现。 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合法并已届清偿期,乙公司对丙公司握有到期债权却既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显然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加之乙公司无力清偿,使甲公司债权受有损害,故甲公司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在自身债权额度内请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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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1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常考 13/23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2年后还款。到期后甲经商失败无力偿还,遂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将青花瓷花瓶卖给丙,丙误以为是仿品;又将名画赠与丙;并放弃继承父亲留下的项链。乙能否撤销甲的上述行为?
①能部分撤销。乙只能撤销甲将名画赠与丙的行为,对低价出让花瓶、放弃继承两项均不能撤销。 ②《民法典》第538条、《民法典》第539条。 ③第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致使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即可请求撤销; 第二,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须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方可撤销; 第三,放弃继承属身份性行为,仅使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不在可撤销之列。 ④本案甲赠与名画给丙,无偿减少责任财产,乙可撤销;低价卖花瓶虽影响债权实现,但丙误认仿货、并不知情,故不可撤销;放弃继承项链未使既有财产减少,亦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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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2

明显不合理价格互易的债权人撤销权

常考 14/23
甲对乙享有300万元到期借款债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执行中乙将市价230万元的别墅与表兄弟丙市价100万元的房屋互换并过户,丙知乙负债众多。甲可否起诉撤销该互易?
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可请求法院撤销乙丙之间的互易。依据:《民法典》第539条。要件: 第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 第二,该处分影响债权实现; 第三,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套用:甲对乙的到期债权已获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乙以市价230万元的别墅换取丙市价100万元的房屋并办过户,对待给付明显失衡,属不合理价格处分;乙身负多笔债务,此举削弱其清偿能力;丙知乙债务缠身,主观上明知。三项要件齐备,甲可诉请撤销。 不合理价格加相对人明知,即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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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3

清偿抵充的顺序规则

常考 15/23
甲对乙有三笔已到期的金钱借款:5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的30万元、以及2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乙未指定抵充对象即向甲偿还70万元。问:该70万元清偿的是哪几笔债务?
结论上,乙的70万元应认定为抵充两笔无担保借款,即50万元与20万元两笔。依据《民法典》第560条,清偿抵充的规则是: 第一,同一债权人数项同种债务; 第二,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第三,无约定且债务人未指定; 第四,优先抵充担保最少的债务,即无担保者最先抵充。 本案中三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乙未作指定,故先抵充无担保的50万元与20万元;30万元债务有丙的保证,担保之债后于无担保之债,仍由乙日后清偿。两笔无担保借款合计70万元,经此抵充即归消灭,丙的保证责任不因本次抵充而消灭。顺位:到期→担保最少→负担最重 有担保不等于先还,担保越少越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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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8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权利边界

常考 16/23
甲在乙经营的手机店按新机价格购买A型手机一部,指定送交妻子丙,并约定按丙的要求送达。次日丙在营业时间致电乙要求送货,乙应允并送达。丙使用后发现该机为二手翻新机。问:丙能否主张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
①丙不能主张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不能 ②依《民法典》第522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只取得直接请求履行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③第一,仅享请求权——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权利限于请求交付、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撤销权归当事人——因欺诈、重大误解等消灭合同的权利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行使; 第三,身份不转化——第三人受领履行或催告履行,并不会使其成为合同当事人。 ④本案甲与乙成立手机买卖合同并约定向丙送货,丙致电催告并受领,属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其可请求乙交付新机或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撤销甲、乙之间的合同。 撤销权只属于合同当事人,利益第三人仅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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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债务限制

常考 17/23
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完工后,乙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甲公司以合同未约定付款与开票的先后顺序为由,要求乙公司同时开具发票,否则拒付。甲公司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525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该抗辩的成立要求: 第一,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合同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 第四,对方未履行的须为主要债务。 本案中,甲乙因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互负债务且均已到期,合同亦未约定付款与开票的先后,前三项要件具备;但支付工程款是甲公司的主要债务,开具发票仅属乙公司的附随义务,开票属非主要债务,故甲公司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抗辩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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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4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常考 18/23
甲与乙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甲分10期付款并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乙于同年10月15日为甲办理过户。甲未按期付款,乙能否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① 能。乙可以拒绝办理过户,先履行抗辩权成立。 ② 依据:《民法典》第526条,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③ 要件: 第一,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履行有先后顺序; 第三,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 ④ 本案中,甲负有先付清房款的义务,乙的过户义务在后;甲届期未付款,属先履行方未履行,故乙可拒绝相应履行,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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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5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决方式

常考 19/23
甲与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乙将其持有的丙公司60%股权转让给甲,甲支付价款300万元,乙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双方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后乙起诉请求甲付款,甲以同时履行抗辩并提起反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法院应作同时履行判决,不能判令甲单方先行付款。依据《民法典》第525条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未约定先后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履行;诉讼中以此抗辩并反诉的,法院应当作出双方同时履行的判决,判项还须载明申请执行方应先完成自己的给付。要件有三: 第一,双方互负债务且互为对待给付; 第二,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 第三,一方在对方履行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甲付款与乙交股权、配合变更登记互为对价,没有先后约定,乙先行起诉索款,甲抗辩并反诉,抗辩成立,故履行与执行互为条件。 无顺序则同时履行,判项与执行均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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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1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法定解除权

常考 20/23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作开发小区房地产的合同。筹备过程中乙公司一直怠于履行主要义务,甲公司多次催促均无结果,遂发出通知称:因你方怠于履行主要义务,我方决定终止合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有权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要件: 第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第二,经对方催告; 第三,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本案中,乙公司怠于履行合作开发的主要义务,甲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已完成催告;通知到达时乙方仍处于不履行状态,法定解除权成立,甲公司可径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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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7

由第三人履行时的责任归属

常考 21/23
甲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乙,约定乙在六个月内付清一千万元价款。乙支付五百万元后,又与丙约定剩余款项由丙直接付给甲,丙到期未付。问:甲能否向丙主张剩余款项及违约责任?
不能向丙主张。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丙的付款承诺不使其负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23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履行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要件为: 第一,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第二,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 第三,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中,乙与丙之间约定丙直接付款,属典型的由第三人履行;甲与丙并无合同,丙不因该约定成为债务人;丙到期未付,故甲只能向乙追责,丙不担违约责任。 口诀:第三人只帮忙不担责,违约仍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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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5

清偿抵充在数项到期债务中的适用

常考 22/23
甲将厂房出租给乙,月租金10万元。乙又向甲购买机床一台,价款分十二期支付,每月10万元,付清前甲保留所有权。乙每月仅向甲转账10万元且未备注用途。甲催告租金未果,遂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索要迟延利息。问:甲是否有权解除并要求支付迟延利息?
乙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迟延利息。根据《民法典》第560条及清偿抵充规则,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抵充对象的要件为: 第一,数项债务均已到期; 第二,给付种类相同; 第三,当事人未约定抵充; 第四,债务人未指定抵充,此时依法律规定的顺序决定冲抵何笔债务。 本案租金债务与机床价款债务均属金钱之债且均已届期,双方对抵充并无约定,乙每月转账十万元且未注明用途、亦未指明先付价款,属于未指定抵充;租金债务无担保,价款债务有保留的所有权作担保,故应优先抵充无担保债务,租金因抵充而清讫,乙租金不构成迟延,甲既无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事实,亦无迟延利息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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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7

期前拒绝履行与替代交易差价赔偿

常考 23/23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约定200吨、每吨1000元,甲公司因赶工须于5月29日前交货。5月23日乙公司称生产线故障需延期一个月交货,甲公司即回复解除合同,并按每吨1300元另行采购,多支出6万元。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赔偿6万元?
甲公司有权索赔,甲公司有权请求赔偿6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84条、《民法典》第563条,损失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期前拒绝履行; 第二,该行为使相对方订约目的落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守约方解除后以合理方式另行交易,解除后合理替代交易。 本案中,乙公司于5月23日告知生产线故障、需推迟一个月交货,到期前表示无法按时供货;甲公司为赶工期回复解除,合同已消灭,随后按每吨1300元另购200吨,多支出6万元,差价即为替代交易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要件链:期前拒履—目的落空—解除—替代交易—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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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 张

民法-49

合同僵局中违约方可诉请解除

常考 1/9
甲承租A公司商铺经营茶楼,约定租期六年。第三年甲因亏损决定停业,交还钥匙、清空并搬离房屋,A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仍要求甲付租至租期届满。甲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结论:甲可诉请法院解除租赁合同,但仍须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债务出现法定除外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须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 第二,须该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本案租赁为继续性给付,甲已清空搬离,继续履行缺乏现实基础,A公司坚持收租已无意义,构成合同僵局。守约方同意并非解除的前提,但解除不影响甲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方解除须经诉讼或仲裁,不得单方通知对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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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0

情势变更的构成与协商前置

常考 2/9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三年期原料供货合同。履行一年后国家出台环保新政策,原料价格暴涨三倍,乙公司继续供货将严重亏损,遂直接发函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结论:乙公司不能直接通知解除,应先请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请变更或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方可请求重新协商。 第一,变化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第二,该变化须订立时无法预见且非正常商业风险; 第三,继续履行须明显不公平,并须经协商前置程序。 本案环保新政非双方预见所及,价格暴涨超出市场正常波动,构成情势变更;乙公司未协商即通知解除,不发生解除效力。 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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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2

起诉解除撤诉后的解除时点

常考 3/9
甲起诉乙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起诉状副本5月8日送达乙,甲随后撤诉。甲认为合同已于5月8日解除。6月1日甲又向乙寄出解除通知,6月3日到达乙处。问:该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
合同于6月3日通知到达时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65条,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未通知而直接起诉,经法院确认解除主张的,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 据此: 第一,起诉状副本送达产生解除效果以法院确认解除主张为前提; 第二,撤诉后再次通知的,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第三,撤诉后再次起诉的,自后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甲撤诉后原诉未经确认,解除效果未发生,5月8日不成立;6月3日通知到达乙处,合同于该日解除。 注意撤诉后是否再次通知或再次起诉,两者时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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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6

情势变更的构成与救济

常考 4/9
甲将房屋以100万元出卖给乙,约定乙首付20万元、余款80万元向银行贷款。乙付清首付后,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出台,乙丧失贷款资格、无力支付余款。甲仍要求乙履行购房义务。乙可主张何种权利?
乙可主张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乙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为《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其要件为: 第一,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变化于订约时不可预见; 第三,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第四,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首付后政策调整,乙不再有贷款资格、余款无从筹措,该变动乙当日无从预见,也非市场行情涨落所致,构成情势变更;强行要求乙付款购房,已超出其订约时的负担预期,乙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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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7

情势变更下的合同司法解除

常考 5/9
甲培训机构与业主乙签订五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场地开展学科类培训,并约定无论政策等客观状况如何变化租金均不调整。次年「双减」政策出台,甲生源锐减、收入下滑,按原租金经营陷于严重困难。甲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能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情势变更的司法救济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该变化于缔约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第三,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以「政策变化不得调整」的约定排除上述救济的,属预先排除适用情势变更,不能拘束法院。 本案中,甲、乙签约时无从预见「双减」限制培训时间,该政策导致生源与收入骤降,属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而不属经营风险;按原租金继续履行将使甲陷入严重经济困难,负担明显失衡。故甲可诉请解除,法院也可依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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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8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常考 6/9
甲出资一百万元与乙订立委托理财合同,资金交由乙在证券市场运作,并限定只投中低风险产品以控制亏损。签约一个月后甲想收回资金。问:甲能否解除该合同?
能。甲可以单方解除该委托理财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的解除规则是: 第一,须存在有效委托关系; 第二,解除主体不受限制,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提出; 第三,行使时无须解除事由,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 本案中,甲出资、乙受托在证券市场运作资金,双方形成典型的有偿委托关系,合同虽冠以理财之名,性质上仍属委托;甲要求收回资金,即为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需乙同意,也不问乙有无过错,通知到达乙时合同即告解除;但解除致乙受损的,甲须赔偿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 任意解除可以自由行使,有偿委托的赔偿范围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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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9

擅自转借与法定解除权

常考 7/9
甲公司与乙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总面积七千余平方米,转租、转借须提前告知出租方。乙酒店未提前告知,即将其中临街三十平方米房屋转借给丙超市作临时铺面。甲公司能否以擅自转借为由解除合同?
不能解除合同。乙酒店擅自转借虽属违约,但并未使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落空,故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要件: 第一,须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即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二,两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第三,仅属一般违约的,守约方只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解除合同。 本案套用:乙酒店未提前告知即转借三十平方米,违反约定,构成违约;但该面积占比极小,租赁物整体使用收益未受影响,合同目的仍可实现。故甲公司只能主张违约责任,不享有解除权。合同的法定解除。 解除门槛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轻微违约只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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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0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请求权

常考 8/9
乙将其房屋出租给甲,租期三年。半年后该房屋被政府划入征收范围,乙提出解除合同并愿承担违约责任,甲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乙遂起诉。问:乙能否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乙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80条关于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司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规定。 第一,所负义务须为非金钱债务且已陷入履行不能,履行不能; 第二,该不能已使相对方的订约目的落空,合同目的落空; 第三,守约方怠于行使解除权,违约方可诉请法院终止合同关系,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 本案中,乙的房屋被政府划入征收范围,其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在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房屋被征收;甲承租使用该房屋的目的随之落空,租赁目的不能实现;甲又拒不行使解除权,故乙的诉请应予支持,解除请求成立,但乙仍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解除权不能履行+目的落空=违约方可诉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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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2

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时点

常考 9/9
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甲起诉请求解除该合同,后撤回起诉;一年后甲再次起诉请求解除,起诉状副本送达乙公司。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何时解除?
结论:合同于后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首次起诉与撤诉之日均非解除日期。依据:《民法典》第565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要件: 第一,当事人已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已成就; 第二,未预先通知对方,而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代为传达解除意思,诉讼送达代替通知; 第三,法院审理后确认解除主张成立,法院确认解除成立; 第四,起诉后撤回的,不影响其日后另行起诉,撤诉不消灭解除权。套用本案:甲先诉请解除后撤诉,乙公司未收到解除通知;甲再度起诉,解除的意思表示随起诉状副本到达乙公司,法院亦判令解除,故以后一次送达之日为解除时点。合同解除撤诉不消灭解除权,再诉以副本送达为解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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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9 张

民法-07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用

必考 1/9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设备,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交付定金30万元,双方另约定违约金20万元。后乙公司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实际损失25万元。甲公司可主张哪些责任、数额如何确定?
甲公司应择一主张定金罚则或违约金,并可就不足部分另行请求赔偿。依据《民法典》第586条、《民法典》第587条、《民法典》第588条。 第一,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 第二,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 第三,收受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但定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赔偿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本案约定定金3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20%,仅20万元有效,双倍返还40万元。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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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4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

常考 2/9
丙公司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乙公司迟延付款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解除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时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主张主合同已解除,保证责任随之消灭。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民法典》第566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主合同解除的,担保人就债务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仍须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要件有三: 第一,债务人因违约而负有责任; 第二,该责任属于解除后仍存续的债务; 第三,担保合同未作相反约定。另依《民法典》第567条,违约金条款属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解除而失效,甲公司可一并主张损失赔偿。 本案乙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担保合同无免责约定,丙公司应就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以债务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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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6

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主张

必考 3/9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任何一方根本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0万元。甲公司如约交定金,乙公司收受后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因此损失80万元。甲公司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可得数额如何确定?
甲公司只能在违约金与定金中择一主张,未获弥补的损失可另行请求赔偿。依据《民法典》第588条、《民法典》第587条。 第一,违约金与定金功能重合,守约方有选择权,不得并用; 第二,选择定金罚则时,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第三,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请求赔偿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案若选定金,乙公司应双倍返还40万元,损失80万元尚差40万元,甲可再请求赔偿40万元;若选违约金,50万元低于损失,可请求增至80万元,而不得另行请求赔偿。可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的约定无效。 主张定金罚则后不得再请求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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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4

人身侵权赔偿之债不得抵销

常考 4/9
甲长期向乙采购海鲜并常拖欠货款。后二人因价格争执互殴,乙将甲打伤,甲支出医疗费3万元。乙短信称以甲所欠4万元货款抵销该3万元,甲则以乙八年前所借4万元主张抵销,双方涉诉。问:乙主张以货款抵销医疗费,能否获法院支持?
结论:不能抵销。乙以货款债权抵销甲因被打伤支出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民法典》第568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7条。法定抵销须双方互负同种给付、主动债权合法到期,且不存在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人身侵权赔偿之债即属此类禁止抵销之债。要件: 第一,互负同种给付; 第二,主动债权合法到期; 第三,被抵销之债非侵权而生。套用:甲对乙的医疗费请求权因乙殴打甲、侵害其身体权而生,赔偿之债源于人身侵权;乙以甲欠付的4万元货款抵销之,纵货款已到期,仍在禁止之列,不得以己方债权抵销。 抵销三查:同种给付、主动债权到期合法、对方债权非人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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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7

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原因违约

常考 5/9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电梯安装合同: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付100万元,逾期每月另付违约金5万元。验收后,甲的合作伙伴丙未及时付款致甲资金链断裂,甲两个月后才付款,乙索要10万元违约金。问:甲能否以丙未付款致其资金链断裂为由拒付违约金?
不能,甲公司无权拒付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593条进一步明确,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要件有三: 第一,合同效力限于当事人,合同外的人不受拘束; 第二,第三人原因不构成免责事由; 第三,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中,安装合同的双方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只是甲的合作伙伴,丙并非合同当事人;甲公司在验收合格后逾期两个月才付清价款,已构成迟延履行。故甲不能将丙的付款问题转嫁给乙,仍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第三人原因不是违约免责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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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4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调减

常考 6/9
甲与乙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200万元,约定乙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交房,每迟延一日按5‰支付违约金。乙实际于8月16日通知交房,甲验收入住,迟延期间甲租房支出1万元。问:甲请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乙有何权利?
乙有权请求法院酌减违约金,无须按约定全额支付。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适当调减。 第一,双方存在有效的违约金约定; 第二,约定数额远超实际损失; 第三,须由违约方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不主动调减; 第四,由法院在损失范围内酌定减少,而非全部免除。 本案按日5‰计罚,迟延48天即生违约金48万元,而甲租房实际支出仅1万元,实际损失与约定数额严重失衡;乙作为违约方可在诉讼中据此请求酌减,调减请求成立。违约金调减调减须当事人请求,超损失30%通常即属过分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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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5

违约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

常考 7/9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二年,乙坦言为转租牟利,甲应允。乙经甲同意转租给丙,约定提前解约方付违约金2000元。后甲为卖房通知乙解除合同,乙与丙解约并付违约金2000元。乙能否向甲主张赔偿该违约金损失?
能。甲无约定或法定事由提前解约,属于违约,乙因此对外支出的违约金可请求其赔偿。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要件: 第一,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守约方受有实际损失; 第三,损失与违约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该损失在订约时可预见。 本案中,甲缔约时即知乙租房用于转租牟利仍予应允,事后又同意转租,故乙因合同提前终止而对丙负担的违约金,属甲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损失类型;乙已实际支出2000元,损失已经现实发生,故应向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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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6

商业风险不免除违约责任

常考 8/9
甲航空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机位包销协议》,约定乙包销甲代理的北京至香港往返航班机位,每班20个,期限一年,未售罄亦须支付空位损耗。后旅游市场低迷,乙所包销机位未售罄,遂以市场波动为由拒付全部票款。问: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支付票款?
能。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按约支付票款及空位损耗,市场低迷不能成为拒付理由。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其构成要件为: 第一,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无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包销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乙公司包销机位后即使未售罄仍负付款义务;其拒付即属不按约履行;旅游市场低迷系正常商业风险,并非不可抗力,故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口诀:合同有效+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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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8

约定排除违约金调整的效力

常考 9/9
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审判决后,乙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乙分期付清本息,逾期另付违约金80万元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乙未付款,甲诉请履行和解协议并支付违约金。法院查明乙假意和解以图解冻账户。问:违约金金额不得调整的约定效力如何?
①该约定无效。约定违约金不得调整,不能排除法院依实际损失酌减的权力。 ②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第3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仅以合同已约定不得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的,不予支持。 ③要件有三: 第一,由违约方以反诉或抗辩提出; 第二,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衡量,兼顾过错程度与履行情况; 第三,是否过分高于须经司法审查。 ④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和解协议付款,构成违约,其援引该条款拒绝酌减,抗辩不予支持;但乙系假意和解、意在解冻账户,恶意违约一般不予酌减。违约金酌减约定不得调整,仍可请求酌减;但恶意违约一般不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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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移转与消灭5 张

民法-115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通知

常考 1/5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此后丙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他人,两次均未通知乙。问: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该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依据《民法典》第545条、《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让与采自由转让原则,通知债务人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一,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转让达成一致的让与合意; 第三,不存在致使合同无效的效力瑕疵事由。 本案中,甲对乙享有的是普通金钱货款债权,法律未禁止其流转,可以转让;甲与丙已订立书面转让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也无欺诈、胁迫等瑕疵;未通知乙只在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层面产生后果,并不使合同本身无效。故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 通知只影响对外效力,不影响合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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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6

债权多重让与的清偿对象

常考 2/5
甲对乙享有买卖价金债权,先后将同一债权让与丙、丁、戊。对丙的让与未通知乙,对丁的通知于8月15日到达乙并被签收,甲与戊的协议于8月31日签订。债权到期后丙、丁、戊均要求乙清偿。乙应向谁清偿?
乙应向丁清偿,多重让与按通知先后定清偿对象。依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向最先收到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即生清偿效力。要件有三: 第一,同一债权被数次让与,标的债权同一; 第二,各次让与均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已送达; 第三,按通知到达的先后排定受偿顺序,先到者优先。 本案中甲就同一债权先后让与丙、丁、戊,标的同一;丙未获通知,丁的通知于8月15日到达乙并被签收,戊的协议签订在后,丁的通知最先到达,故乙向丁履行即消灭债务,丙、戊只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债权多重让与通知先到者受偿,后到者找让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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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

债权多重让与中的受让人权利

常考 3/5
甲对乙享有借款债权,5月1日将该债权让与丙,次日通知乙。7月1日,明知此事的丁与甲、乙约定该债权转归丁,由乙径行向丁履行。7月5日,乙向丁转账并备注偿还借款。10月15日,丙请求乙还款被拒。丙能否直接请求丁返还该笔款项?
能。丙可以请求丁返还乙所还款项。依《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第1款,同一债权先后让与数人的,按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先后确定由谁取得债权。要件为: 第一,同一债权先后让与数人; 第二,最先通知债务人者取得债权; 第三,后受让人明知在先转让仍受领给付,其受领无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 本案中,丙的转让通知于5月2日到达乙,丙已取得该债权;丁于7月1日在明知债权已让与丙的情况下受让并收取款项,不能取得债权,其受领乙7月5日的还款缺乏依据,应向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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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8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

常考 4/5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自有别墅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乙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甲,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甲抗辩称丙并非抵押合同当事人,不享有抵押权。问:丙能否请求法院对该别墅进行司法拍卖?
能。受让人取得抵押权,丙可请求法院拍卖该别墅并就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其要件有三: 第一,主债权合法有效存在,主债权有效; 第二,抵押权具有从属性,随主债权一并移转,从权利随主债权移转; 第三,该从权利不属于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 本案中,乙对甲的借款债权合法有效,别墅抵押权系为担保该债权而设,属从权利且不具人身专属性。乙将债权让与并通知甲后,抵押权当然随之移转给丙,抵押权随债权移转;未办抵押权变更登记仅是登记事项未更新,不影响实体权利归属,未办变更登记不影响。故甲的抗辩不能成立。 记住:从权利随主债权自动移转,登记不是受让人取得抵押权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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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9

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效力

常考 5/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由保证人为甲公司租金支付出具单方保函。后甲、乙与丙公司三方约定,自变更日起甲公司将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保证人知情后仅口头表示愿继续担保。丙公司到期欠付租金,乙公司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能否拒绝?
能。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未以书面形式同意债务转移的,对已转移的债务不再负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697条。要件: 第一,存在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第二,该转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第三,保证人对转移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将原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由丙公司承受,构成债务转移;保证人事后只有口头表态,口头表态不产生书面同意效力;故其对丙公司欠付的租金,可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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