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
题干
因投资需要,张三向李四借款500万元。爱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五未召开股东会,便以公司名义向李四发出担保函,承诺为张三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李四收下时未查验决议。到期后张三未还款,李四请求爱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爱度公司能否拒绝?
参考答案
结论:能,爱度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担保权限受公司法决议程序的限制,王五未召开股东会即出具担保函,属于超越代表权限制。相对人李四接受担保时既未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也未作其他核实,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越权担保须以相对人善意方能依表见代表规则归属于公司,本案欠缺该要件,故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事后又明确拒绝追认,李四不能请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仅可按公司过错另行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