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中的通谋虚伪表示
题干
丙出借2000万元,与甲公司、乙公司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约,约定三方连带还款,款项入甲公司账户。因乙公司称担保程序复杂,各方遂以借款合同替代担保并留《备忘录》。到期未还,丙起诉乙公司。问:该合同性质为何,丙可否要求乙公司担责?
参考答案
① 双方名为借贷、实为担保,属通谋虚伪表示,表面借款无效,隐藏行为系连带责任保证。
② 《民法典》第146条、《民法典》第688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第2款。
③ 要件:
第一,无真实借贷却作出借贷外观,构成虚假的意思表示;
第二,外观之下另有真实安排,即为他人债务担保;
第三,相对人以上市公司披露的决议为信赖基础,否则担保不生效力。
④ 本案: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称担保须决议,各方以借款合同替代担保并留《备忘录》,借款外观即通谋的虚假行为;隐藏者为乙公司为甲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公司未决议、未披露,丙无权要求其担责。
看穿外观找真意,上市公司只认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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