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

民法-72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先与乙就一块手表签订买卖合同,丙知晓后出更高价购买,甲遂与丙成交。问:乙可否主张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参考答案
结论:不能。理由:恶意串通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故意,即双方通谋、目的不正当。丙虽知晓甲已与乙订立合同,但仅凭知情不能推定其与甲有加害乙的通谋,其出高价竞买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价,不构成恶意串通。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因一物二卖而无效;乙的主张应转向违约责任,即甲对乙负一物二卖的违约赔偿责任。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这是本题的采分核心。《民法典》第154条 主张恶意串通者须就双方通谋的故意举证,不可仅以相对方知情推定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