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的抗辩范围
题干
甲欠乙到期借款100万元无力清偿,甲对丙享有到期货款100万元却迟迟未起诉。乙以自己名义起诉丙行使代位权,丙答辩称:一是自己与甲签有仲裁协议,乙无权起诉;二是乙起诉后甲曾无正当理由免除其债务。丙的两项抗辩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丙的两项抗辩均不成立。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次债务人可援引的抗辩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与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一,甲与丙的仲裁协议仅约束其双方,依合同相对性不影响乙提起代位权诉讼,仅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时法院可中止诉讼;
第二,乙起诉后甲无正当理由减免债务,丙不得据此对抗乙。故丙应直接向乙履行,诉讼费由丙负担,履行范围内相应债权债务消灭。中止不等于驳回起诉仲裁协议仅约束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不阻却债权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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