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民法-120民法债的保全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金钱债权却既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乙公司已无力偿还。问:甲公司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
参考答案
甲公司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丙公司主张到期债权,依据为《民法典》第535条。其成立须具备三项: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 第三,该懈怠妨碍债权实现。 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合法并已届清偿期,乙公司对丙公司握有到期债权却既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显然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加之乙公司无力清偿,使甲公司债权受有损害,故甲公司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在自身债权额度内请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履行。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