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前拒绝履行与替代交易差价赔偿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约定200吨、每吨1000元,甲公司因赶工须于5月29日前交货。5月23日乙公司称生产线故障需延期一个月交货,甲公司即回复解除合同,并按每吨1300元另行采购,多支出6万元。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赔偿6万元?
参考答案
甲公司有权索赔,甲公司有权请求赔偿6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84条、《民法典》第563条,损失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期前拒绝履行;
第二,该行为使相对方订约目的落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守约方解除后以合理方式另行交易,解除后合理替代交易。
本案中,乙公司于5月23日告知生产线故障、需推迟一个月交货,到期前表示无法按时供货;甲公司为赶工期回复解除,合同已消灭,随后按每吨1300元另购200吨,多支出6万元,差价即为替代交易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要件链:期前拒履—目的落空—解除—替代交易—赔差额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