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笔债务的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题干
甲对乙负有三笔种类相同的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第一笔由丙提供保证,第二笔没有任何担保,第三笔约定较高利息、甲负担较重。甲未作指定而只支付了部分款项,乙主张应先冲抵有保证的第一笔。问:这笔款项应当如何抵充?
参考答案
结论:应先抵充第二笔无担保债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民法典》第560条。
第一,约定优先,对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二,没有约定时由债务人指定,清偿人可在给付时指明冲抵哪笔。
第三,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先抵充已到期债务;数笔均已到期,则优先担保最少的那笔;担保状况相同,再依次比较负担较重、到期先后与债务比例。
本案三笔均到期,甲未指定,只能比担保:第二笔毫无担保,担保最少,应最先被冲抵;第一笔有丙保证,第三笔负担较重但顺位在后。乙要求先冲第一笔不符法定顺序。
先比是否到期,再比担保,别先比负担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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