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题干
甲公司欠乙公司到期货款80万元,经多次催告,甲公司表示已无财产清偿,却一直未对欠其到期租金60万元的丙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想直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请问乙公司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参考答案
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
第一,两笔债权合法有效且均已到期;
第二,怠于行使,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
第三,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别无财产可供清偿;
第四,被代位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本案乙对甲、甲对丙的债权均到期有效,甲既未起诉也未申请仲裁且别无财产,租金债权不具人身专属性,要件齐备。乙得以自己名义起诉丙,并追加甲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催告不等于行使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