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与行使
题干
甲欠乙货款50万元,到期未还。半年后甲将自己市值2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丙,并办妥过户,甲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乙的债权难以实现。乙能否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赠与?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
结论:乙可请求撤销该赠与。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民法典》第541条。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不必届清偿期,本案货款债权真实存在即足;
第二,债务人于欠债之后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等不当减损行为;
第三,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本案甲负债后无偿赠与房产致无财产执行,三要件齐备。行使须以自己名义起诉,列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范围以五十万元债权额为限,并应在知道后一年内、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提出。
先看是谁在行使撤销权,再定考点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