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债务不足清偿的抵充顺序

民法-34民法合同的履行主观题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十万元并约定年利率,到期未还,乙为追讨又支出律师费与诉讼费。甲仅还款三万元,双方对抵充方法未作任何约定。问:这三万元应当依次抵充哪些项目?
参考答案
结论:这三万元应先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才抵充本金。依据《民法典》第561条。 第一,约定优先,当事人对抵充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二,没有约定时首冲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追讨支出。 第三,费用清偿完毕后冲抵利息。 第四,利息之后才冲抵主债务本金。 本案甲乙未约定抵充方法,甲还款三万元,须先支付乙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有余额再冲抵已产生的利息;仍有余额才减少十万元本金。故本金不因还款而当然先减,乙受领后应按上述顺序入账。 注意区分:一笔债务内部按项目顺序冲,数笔债务之间按法定顺位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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