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房屋出资的善意取得
题干
A公司以登记在自己名下、实为甲所有的房屋,向拟设立的某公司出资;A公司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乙,乙知晓该房屋的真实权属。某公司能否取得该出资房屋?
参考答案
某公司不能取得该出资房屋。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第一,处分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
第二,受让人受让时须为善意,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第三,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
本案房屋实为甲所有,仅登记错误于A公司名下,A公司以之出资构成无权处分;乙既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权属瑕疵可归于某公司,故某公司受让时并非善意,欠缺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
无权处分+受让人非善意=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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