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的补足与连带责任
题干
2024年5月,甲、乙、丙设立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章程约定各股东须于成立时一次性缴清。甲以厂房评估作价400万元出资并已过户,乙缴足300万元,丙认缴200万元仅缴50万元。公司现要求丙担责。如何评价丙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
结论:丙构成出资瑕疵,应向公司补足并赔偿损失。依据《公司法》第49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据《公司法》第50条,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的,其他设立时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负连带责任。要件:
第一,认缴期限已届满;
第二,未足额缴纳;
第三,公司或债权人主张。
本案章程要求成立时缴清,期限已届;丙认缴200万元仅缴50万元,欠缴150万元,公司可请求补足并赔偿损失,甲、乙在150万元不足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另可依《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请求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为前提,公司为第一顺位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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