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
题干
甲、乙、丙设立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认缴400万元,乙、丙各300万元,出资期限为成立后一年内。期满甲尚欠300万元未缴。公司因资金不足未按时租赁仓库、购置物流设备,致丁公司货物毁损100万元。问:丁公司能否直接要求甲赔偿?
参考答案
① 不可以,丁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②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股东欠缴出资时对公司债务只负补充责任。
③ 第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
第二,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三,限于未出资本息;
第四,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④ 本案甲认缴400万元,期限届满仍欠300万元,正属第二种情形;丁公司须先请求迅达物流公司赔偿,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甲才在300万元本息内补足,故债权人无直接请求权。
先公司后股东,未出资股东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负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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