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责任8 张

商法-10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约的责任

常考 1/8
甲、乙筹划设立某科技公司,筹备期间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供公司办公使用。公司登记成立后久拖租金,丙应向谁主张合同责任?
丙可以择一请求成立后的公司或者发起人甲承担合同责任。依据《公司法》第44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对公司或者发起人享有选择权。适用要件有三: 一是签约为设立公司; 二是以发起人本人名义订立,即以自己名义; 三是公司成立。 本案甲为筹办公司承租设备并以个人名义与丙签约,公司已登记成立,故丙可择一主张,向公司或向甲个人要求履行均可,但不得重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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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1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

常考 2/8
甲为设立某餐饮公司,在筹备阶段以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与丁签订装修合同。公司登记成立后拒不支付工程款,丁能否要求公司付款?
丁可以要求已成立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依据《公司法》第44条,发起人因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后果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适用要件:一、行为发生在设立阶段;二、合同以拟设公司名义订立;三、公司是否成立决定责任主体,成立则由公司承受。本案甲在筹备期内以拟设公司名义签约,公司已登记成立,故该合同后果归公司,丁应向公司主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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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2

发起人履职致害的责任归属

常考 3/8
发起人甲在为公司办理消防验收手续途中驾车违章,撞伤路人戊。该公司此后登记成立。戊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戊的损害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44条,发起人因履行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要件:一、行为属职务侵权;二、造成第三人损害;三、以公司是否成立确定责任主体。本案甲办理消防验收系履职行为,公司已成立,故戊向公司主张,公司赔付后可向有过错的甲追偿。 记:合同问名义,侵权问职责,成立与否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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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

发起人协议与章程冲突适用

常考 4/8
甲、乙、丙订立发起人协议,约定丙不出资、只提供技术并分取三成利润;公司成立后的章程未记载该安排,仅写明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后丙主张按发起人协议分取利润,乙坚决反对。二者冲突时应适用何者?
结论:冲突部分以章程为准,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发起人协议仍可约束签约人。依据《公司法》,章程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约束当事人。 第一,发起人协议只约束签约的发起人,不当然及于公司; 第二,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体现团体意志; 第三,章程形成时间在后,与协议相悖时章程优先。 本案利润分配章程已有安排,应按章程按出资比例处理;丙可另行向其他发起人主张违约责任。若某事项章程未作规定,则发起人协议该条款对签约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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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98

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的租金连带责任

常考 5/8
甲、乙、丙共同筹划设立公司,为日后办公,甲以自己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租金尾款一直未付。问:该笔租金应由谁承担?
该笔租金应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清偿。依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公司未能成立时,设立时的股东对设立行为所生债务负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连带清偿。适用要件: 第一,为设立公司实施行为; 第二,公司最终未成立; 第三,发起人为二人以上。 本案中,甲为筹备办公场所、以本人名义签约,属于设立行为;公司设立失败,乙、丙同为发起人且人数超过两人,故租金属设立费用,债权人可择一发起人主张全额,三人内部再按约定或均等分担。发起人连带责任公司没办成,设立所花的钱全体发起人共同兜底,债主可挑其中一人要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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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99

发起人个人名义签约的租金责任

常考 6/8
甲、乙共同发起设立一家培训公司。设立期间,乙以个人名义与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年租金十万元,商铺专门用来开办培训业务。公司成立后一直不付租金。问:丙可请求谁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
丙可以择一请求乙或者已成立的培训公司支付租金,公司不得以合同并非其签署为由拒绝,乙也不得以公司已成立为由推辞。依据《公司法》第44条第3款,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也有权请求公司承担。适用要件: 第一,签约人须是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 第二,须以个人名义订立合同; 第三,合同须为设立公司所必需且公司事后成立。 本案中,租赁合同由发起人乙以自己名义签下,商铺用于开办培训业务,属于公司设立阶段的必要准备;培训公司随后登记成立并实际使用该商铺,却始终未付租金。故丙对乙与公司均享有租金请求权,可择一主张,被请求方须全额给付。发起人合同责任公司办成后,设立期以发起人名义签的合同,债主可以在发起人和公司之间挑一个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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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7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签约的责任归属

常考 7/8
甲、乙、丙等六人发起设立紫光有限公司。设立期间,甲以自己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公司租下办公用房,公司其后登记成立。公司以租赁系甲个人行为为由拒付租金。问:丁公司可向谁主张该合同的履行责任?
① 结论:丁公司可向发起人甲或成立后的紫光公司主张履约责任。 ② 依据:《公司法》第44条,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的,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受其后果。 ③ 要件: 第一,以设立公司为目的; 第二,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约; 第三,公司已经登记成立。 ④ 本案:甲为筹设紫光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丁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即公司办公场所;紫光公司其后登记成立并实际使用该场所。故该合同的后果可由公司承受,相对人有权择一主张,紫光公司以系甲个人行为为由拒付不能成立。设立中公司 口诀:目的设立、名义个人、公司成立,相对人择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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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79

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无须其他股东同意

常考 8/8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公司。甲与乙因利润分配发生矛盾,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乙以40万元受让甲的全部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乙能否以该合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不能主张无效。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无须其他股东同意,故乙的抗辩不成立。依据《公司法》第84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适用要件: 第一,转让人具有股东身份; 第二,受让人系同一公司股东; 第三,转让标的为股权。 本案甲与乙均为公司股东,双方同为公司股东,转让未引入外部第三人,不适用对外转让的同意程序,合同合法有效。 只有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才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保障优先购买权,内部转让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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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与出资责任25 张

商法-06

公司独立担责与股东有限责任

必考 1/25
丙持有甲公司30%股权,认缴出资300万元已足额缴清。甲公司经营失败欠丁货款500万元,公司财产仅余100万元。丁能否要求丙另行清偿不足部分?
结论:丁不能要求丙清偿不足部分,只能就甲公司财产受偿。依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要件: 第一,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担责; 第二,股东责任限于认缴出资范围内,属有限责任; 第三,法人人格否认为例外,须具备滥用与严重损害要件。 本案甲公司财产不足属正常经营风险,丙已足额出资且无滥用行为,故不负个人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错误。 公司独立担责,股东以出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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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6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必考 2/25
2024年3月,甲认缴A公司出资200万元,章程约定2029年12月31日前缴足。2025年6月,A公司对乙公司的150万元货款到期却无力清偿,乙公司遂诉请甲立即向公司缴纳出资。该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结论:乙公司有权要求甲提前缴纳出资。依据《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要件有三: 第一,股东认缴出资未届期; 第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请求主体为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本案甲出资期限至2029年底尚未届至,A公司对乙公司的货款已到期却无力清偿,乙公司属适格请求主体,故其请求成立。但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至公司,用于充实公司责任财产。 加速到期的出资归入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直接向其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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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7

出资瑕疵的补足与连带责任

必考 3/25
2024年5月,甲、乙、丙设立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章程约定各股东须于成立时一次性缴清。甲以厂房评估作价400万元出资并已过户,乙缴足300万元,丙认缴200万元仅缴50万元。公司现要求丙担责。如何评价丙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结论:丙构成出资瑕疵,应向公司补足并赔偿损失。依据《公司法》第49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据《公司法》第50条,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的,其他设立时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负连带责任。要件: 第一,认缴期限已届满; 第二,未足额缴纳; 第三,公司或债权人主张。 本案章程要求成立时缴清,期限已届;丙认缴200万元仅缴50万元,欠缴150万元,公司可请求补足并赔偿损失,甲、乙在150万元不足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另可依《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请求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为前提,公司为第一顺位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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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

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返还责任

必考 4/25
2024年6月,丁公司股东戊认缴出资500万元并已实缴到位。同年9月,戊与关联方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将500万元以货款名义转出,丁公司并无对应货物入库。债权人己公司现向戊主张责任。戊的行为性质与责任如何?
结论:戊构成抽逃出资,应向丁公司返还500万元并赔偿损失。依据《公司法》第53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者应返还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情形见《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包括虚增利润分配、虚构债权债务转出、关联交易转出。要件: 第一,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第二,股东无对价取回出资; 第三,损害公司权益。 本案戊以虚假采购合同将实缴出资全额转出,无真实交易,属虚构债权债务转出,直接减少公司责任财产。戊应返还并赔偿;债权人己可请求戊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与瑕疵出资的区别在于出资曾缴足、事后被违法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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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9

股东失权与未缴出资股权丧失

常考 5/25
远大公司成立后,股东万山公司认缴450万元,章程约定2023年5月30日前缴足,截至6月仅实缴90万元。8月公司发出催缴函并载明60日宽限期,11月万山复函拒绝补缴。此时其未缴出资部分的股权是否丧失?
万山公司此时尚未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依据《公司法》第52条,股东失权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二,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并载明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 第三,经董事会决议并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失权效力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发生。 本案中,万山公司逾期未缴足且经催缴、宽限期届满仍拒绝补缴,前两个要件已具备;但远大公司尚未经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第三个要件欠缺,故该股东未丧失未缴出资部分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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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

瑕疵股权转让的连带责任

常考 6/25
奇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出资,2025年1月公司成立。2026年2月,未缴足出资的时月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股东玖月,玖月对欠缴事实知情。公司能否要求玖月对时月未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能。依据《公司法》第88条第2款,未按章程确定的出资期限缴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的实价明显低于认缴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就出资不足的部分负连带责任;受让人若不知且不应当知道上述情形的,仅由转让人担责。要件有三: 一是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届至而股东未缴足; 二是瑕疵股权转让已实际完成; 三是受让人受让时明知或应知欠缴事实。 本案约定的一年期限在2026年2月已届至,时月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玖月身为股东明知其出资不足,公司有权要求玖月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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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1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

常考 7/25
奇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出资,2025年1月公司成立。2025年3月,出资期限未到的芭月为筹资将股权转让给思月并办理变更登记。届期后思月未缴足出资,该出资责任由谁承担?
由受让人思月承担出资责任,原股东芭月承担补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缴纳该出资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要件为: 第一,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至; 第二,股权已依法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受让人届期仍未缴足,补充责任方被触发。 本案2025年3月转让时一年期限未到,出资义务随股权移转于思月,思月届期未缴的,公司可要求芭月在未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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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0

章程出资期限的效力与加速到期

必考 8/25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远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章程约定缴付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2024年8月公司欠丙公司到期工程款,2025年初无力清偿。问: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有效?
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有效。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自行约定缴付时间,属公司自治事项,法律予以认可,故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该利益并非绝对,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即被击穿。依据《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尚未届期的股东提前缴资。要件: 第一,出资已认缴而期限未至; 第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请求主体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本案中,甲、乙认缴500万元、缴付期定于2027年12月31日,期限约定本身有效;但公司2025年初已无力支付对丙的到期工程款,第二要件成立,故丙可请求甲、乙提前缴纳出资,章程期限对丙不得对抗。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期限利益以公司具备清偿能力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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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1

股东向公司划款的性质认定

常考 9/25
甲公司与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认缴出资分别为340万、330万、33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12月31日。因需支付开办费用,甲公司向丁公司账户汇入200万元并注明“开办费用”。该笔款项是出资还是借款?
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借款。依据《公司法》第49条,股东须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民法典》第667条则把借款界定为到期返还的融资。区分二者应审查三项: 第一,凭证未注明出资,款项用途的书面记载是判断真实意思的首要依据; 第二,出资期限未届至,在章程约定的缴付时点之前,股东不负提前缴资义务; 第三,股东未曾主张系出资,事后并未把该款计入自己的已缴份额。 本案中,甲公司汇入200万元时注明用途为开办费用,未与出资款挂钩;章程载明三方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底,远未到来;甲公司此后也从未将该款视为出资。故该款是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借款,丁公司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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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2

股东出资不足的补足与赔偿责任

常考 10/25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云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甲出资300万元并于设立时一次缴清,乙、丙均已足额缴纳,甲实际只缴200万元。公司因资金缺口未能按期扩充生产线,损失预期利润100万元。问:甲的出资差额应由谁补足?公司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① 出资差额与公司损失,均应由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不能转由公司或其他股东分担。 ② 依据《公司法》第49条第3款、《公司法》第50条。 ③ 第一,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 第二,公司已经设立,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之责; 第三,损失与欠缴有因果; 第四,损失客观可证。 ④ 本案甲认缴300万元仅缴200万元,应向公司补足100万元;乙、丙系设立时其他股东,须在100万元不足范围内与甲承担连带责任;生产线扩充受阻所失100万元利润,由甲赔偿公司损失。 谁欠缴谁补足并赔偿,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不足范围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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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3

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

常考 11/25
甲、乙、丙设立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认缴400万元,乙、丙各300万元,出资期限为成立后一年内。期满甲尚欠300万元未缴。公司因资金不足未按时租赁仓库、购置物流设备,致丁公司货物毁损100万元。问:丁公司能否直接要求甲赔偿?
① 不可以,丁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②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股东欠缴出资时对公司债务只负补充责任。 ③ 第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 第二,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三,限于未出资本息; 第四,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④ 本案甲认缴400万元,期限届满仍欠300万元,正属第二种情形;丁公司须先请求迅达物流公司赔偿,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甲才在300万元本息内补足,故债权人无直接请求权。 先公司后股东,未出资股东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负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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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4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责任

常考 12/25
甲公司与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云某公司,丙任董事长。公司决议增资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由战略投资者丁公司认购、200万元由乙认购,均按期缴付;此后丙协助丁公司以虚构债务的方式将该800万元出资全部转走。问:如何评价丁公司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丁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依据《公司法》第53条。认定要件: 第一,股东已完成出资缴纳; 第二,未经法定程序转出出资; 第三,转出行为损害公司资本充实。 本案中丁公司已按期足额缴付800万元,丙协助其编造虚假债权债务将款项全部转走,既无真实交易基础,也未履行减资等法定程序,三项要件齐备。法律效果上,公司可要求丁公司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长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公司无力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可在抽逃本息限度内请求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转出已缴出资只是表象,关键看有无真实对价与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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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5

划拨土地出资的补正与责任

常考 13/25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文化产业公司,乙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地至今未办理变更手续,仍被自然资源部门追查。问:公司应如何向乙主张权利?
公司可请求乙限期补正划拨地出资,逾期则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要件有三: 第一,出资财产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未办妥土地变更手续; 第三,公司已指定合理期限催告,义务人逾期仍未办理。 本案中乙以划拨取得的土地作价入股,至今未转为出让地、未办变更登记,且仍被自然资源部门追查,前两项要件成立;公司应先书面催告乙在期限内办妥手续,乙逾期不办的,即可请求其补足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划拨土地出资补正划拨地须先转出让,催告在前、逾期才可主张未全面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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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6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效力认定

常考 14/25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股东为甲、乙、丙及丁公司。甲认缴出资100万元,章程约定其以持有的专利使用权出资,但始终未办理权利转移手续。问:甲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效力及法律效果如何认定?
该出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出资。依《公司法》第49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此类出资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标的能用货币合理估价; 第二,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出资人将标的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公司。 本案中,甲认缴的是专利使用权,使用许可只授予实施权能,不发生权利归属的变动,无法满足权属移转的要求;加上章程约定的转移手续多年未办,应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正并承担违约责任。非货币财产出资使用权出资不等于所有权出资:非货币出资三要件为可估价、可转让、权属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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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7

专利出资贬值后能否要求补足

常考 15/25
甲、乙、丙共同设立昌顺公司,乙认缴30万元,以专利评估作价30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一年后该专利实际仅值10万元。问:昌顺公司能否请求乙补足20万元差额?
昌顺公司不能要求补足。依《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出资人免于补足须同时满足三项: 第一,非货币财产已经依法评估作价; 第二,出资额足额达到认缴数额; 第三,贬值由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所致,而非出资时的虚高评估或程序瑕疵,此外当事人还须无补足特别约定。 本案乙以专利权作价三十万元入股,评估程序合法、数额与认缴一致,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一年后降至十万元,系技术迭代与市场波动引起的客观贬值,不能倒推为出资不实,各方亦未作特别约定,故公司无权请求差额补足。非货币财产出资贬值补足责任以出资环节存在瑕疵为前提,出资后因客观因素贬值不产生补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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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8

未缴出资股东的失权通知效力

常考 16/25
甲、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章程定公司成立起两年内缴足出资,二人逾期未缴足,董事长丙因亲属关系长期未催缴,二人转移资产至海外。公司1月4日催缴、限3月15日前缴足,期满二人仍拒。后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该通知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后,该股东丧失其未缴出资部分的股权,但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依据《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要件为: 第一,公司已履行催缴程序并载明宽限期; 第二,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出资; 第三,经董事会决议; 第四,公司已发出失权通知。 本案甲乙负两年内缴足之义务却逾期未缴,公司1月4日催缴、限3月15日前缴足,宽限期已届满而二人仍拒缴;董事会作出决议并送达书面通知,四项要件齐备。故自通知发出之日,二人即丧失未缴出资部分股权,但不丧失股东资格。股东失权催缴、宽限、决议、通知,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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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09

届期未缴出资股权转让的连带责任

必考 17/25
甲持有丙公司10%股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4年11月28日,届期甲未实际缴纳。12月1日,甲将该全部股权转让给亲弟弟乙。问:此次股权转让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甲乙须对甲未缴的出资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88条第2款,其要件为: 第一,出资期限已届满; 第二,转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 第三,受让人不属于善意不知情,若其不知且不应知,则仅由转让人担责。 本案中,甲认缴出资的期限已于2024年11月28日到期而未缴,出资义务届期未履行;同年12月1日甲将全部股权转给亲弟弟乙,近亲属之间乙应当知道出资瑕疵,故乙不能免除连带责任,二人须按该10%股权对应的出资不足部分连带清偿。瑕疵股权转让注意区分: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的,受让人承担缴纳主责、转让人负补充责任;期限届满未缴而转让的,二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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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30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常考 18/25
甲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19%股权并已实缴。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甲的分红比例定为13%。此后连续三年,公司均按13%决议向甲分配利润,甲未提异议。现甲以公司未按出资比例分红为由起诉,要求补足差额。问: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不能得到支持。依据《公司法》第210条第4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不受此限。故规则要件为: 第一,实缴出资比例是默认的分配基准; 第二,存在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第三,该约定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实际履行。 本案甲实缴持股19%,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甲的分红比例定为13%,甲本人认可;此后连续三年按13%决议分配,甲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各方已达成并持续履行该约定。故甲事后主张按19%补足差额没有依据,其诉请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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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39

减资弥补亏损不得免除出资义务

常考 19/25
昌顺公司亏损严重、公积金不足以弥补,股东会决议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并同时免除股东相应的缴纳出资义务。该做法是否合法?公司权益应如何救济?
不合法。减资弥补亏损不得免除出资义务依据为《公司法》第225条、《公司法》第226条。 第一,用途限于弥补亏损,即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方可减资;限于弥补亏损第二,减资时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去其缴付出资或股款的义务;不得免除出资义务第三,违法减免出资的,股东应退还所得资金、被减免部分恢复原状;减免出资须恢复原状第四,造成损失的,由股东与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主体含董监高本案中,昌顺公司减资补亏同时免除股东相应出资义务,实为变相返还资本,决议内容违法被免出资应恢复缴纳,损失可向股东及有责任的董监高追索。公司可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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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64

以他人房屋出资的善意取得

常考 20/25
A公司以登记在自己名下、实为甲所有的房屋,向拟设立的某公司出资;A公司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乙,乙知晓该房屋的真实权属。某公司能否取得该出资房屋?
某公司不能取得该出资房屋。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第一,处分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 第二,受让人受让时须为善意,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第三,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 本案房屋实为甲所有,仅登记错误于A公司名下,A公司以之出资构成无权处分;乙既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权属瑕疵可归于某公司,故某公司受让时并非善意,欠缺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 无权处分+受让人非善意=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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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68

非货币出资不实与赃款货币出资

常考 21/25
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甲(持股20%)、乙、丙、丁、戊。甲以机器设备作价40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查明该设备实际仅值200万元;戊的货币出资系贪污所得。问:甲、戊的出资行为应如何评价,具体应如何处理?
甲构成出资不实,戊以贪污所得货币出资仍属有效。依据《公司法》第49条第3款、《公司法》第5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 第一,实物等非货币财产出资须依法评估作价; 第二,评估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即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后追赃的,应以拍卖或变卖股权方式处置。 本案甲认缴400万元而设备仅值200万元,差额部分应由其补足并赔偿公司损失,乙、丙、丁、戊作为设立时股东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戊的出资有效,仅须处置其股权。出资不实补足差额不以公司先行催告为前提,其他发起人对外担责后可以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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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69

瑕疵出资股东新股认购权的限制

常考 22/25
昌盛公司股东乙认缴出资一百万元、届期未缴,公司拟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限制其新股优先认购权。问:该股东会能否作出此项决议?
能。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对出资有瑕疵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作合理限制。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限制,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要件有三: 第一,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依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第三,限制合理且相应。 本案中,乙认缴一百万逾期未缴,属于欠缴出资;公司拟以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认购新股,决议限制符合上述三项要件,限制有效。股东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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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70

名义股东租回出资房产的抽逃出资认定

常考 23/25
甲以乙公司名下房产出资设立丙公司,约定该股权投资收益归乙公司、甲行权前须报乙公司董事会并经决议;出资后甲又以乙公司名义将同一房产租回丙公司使用,租金一次付清。问:甲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该租赁行为如何定性?丙公司应如何救济?
结论:甲对丙公司系名义股东,乙公司为实际出资人,成立代持股关系;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构成抽逃出资,丙公司可追回该笔资金并限制其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第53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要件有三: 第一,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提供; 第二,投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享有; 第三,股东权利受实际出资人支配。 本案房产本属乙公司,收益归乙公司,甲行权须报乙公司董事会并以决议为准,故甲仅挂名。房产投入后已属丙公司资产,甲却让丙公司以租金之名租回自用且一次付清,缺乏真实交易对价,属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资金。丙公司可要求返还本息、限制其股东权利。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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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74

非货币出资有效与货币出资不足

必考 24/25
甲公司以其净资产评估作价500万元出资,并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乙、丙依章程应分别缴付300万元、200万元,实缴仅100万元、50万元。问:如何评价公司成立时三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甲公司以净资产作价出资,合法有效;乙、丙未足额缴纳,构成出资瑕疵。依据《公司法》第48条、《公司法》第49条,非货币财产出资须具备两要件: 第一,可以用货币估价; 第二,可以依法转让;货币出资另须第三,按期足额缴纳。 本案中,甲公司投入的净资产已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作价500万元,且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两项要件均满足,故其出资有效。乙、丙依照章程应分别缴付300万元、200万元,实缴只有100万元、50万元,未履行足额缴纳义务。公司可要求二人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亦可要求其在未缴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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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3

清算时未届期出资的加速到期

必考 25/25
某公司被判决解散后自行组成清算组,清算中发现股东甲认缴的100万元出资尚未缴纳,出资期限亦未届至。问:清算组可否要求甲提前缴纳出资?
清算组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含未届期部分,均应归入清算财产。要件有三: 第一,公司已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第二,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缴纳期限且未实际缴纳; 第三,该未缴出资属于清算财产范围。 本案中,某公司经判决解散并自行成立清算组,甲认缴的100万元出资期限未至、分文未缴,三项要件均已满足,故该笔出资加速到期,清算组可追缴并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加速到期的触发点是解散清算,不以出资期限届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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