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与代持13 张

商法-22

股东资格的对内与对外认定标准

常考 1/13
甲向A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出具收据但未将其载入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甲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公司以名册无记载为由拒绝。甲应依何种标准主张股东资格?
结论:股东资格认定须区分对内、对外关系,分别以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为基准。法条依据:《公司法》第56条。 第一,对内即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资格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法定证明,载明者即得主张股权。 第二,对外关系即股东向第三人主张时,以工商登记为公示依据,登记缺失则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名册与登记均无记载的,综合考察出资行为、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是否承担股东义务等因素。 本案中,A公司既未载甲入名册,也未办登记,甲须举证其出资的股权意思并实际行使过股权,仅凭收据不足以认定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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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3

主张出资系出借并否认股东资格

常考 2/13
乙向B公司账户汇款并注明“投资款”,但B公司从未向其分红、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也未将其记入股东名册。后乙主张该笔款项实为借款,请求否认股东资格并返还本金。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结论:乙能否否认股东资格,取决于其与公司之间是出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法条依据:《公司法》,此争点属法理推导,无直接适用条文。 第一,实际缴付出资并参与分红、参与经营管理的,此系股东方能享有与负担者,与公司形成出资关系,不得反言为借款。 第二,仅提供资金供公司使用,未享有股东权利且未承担股东义务的,双方仅成立借贷关系,可以否认股东资格。 第三,主张借贷者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B公司从未分红、未通知乙参会、名册亦无记载,乙未取得任何股东待遇,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为借贷关系,乙可否认股东资格并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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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4

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

必考 3/13
A公司登记股东为甲,其名下三成股权实为乙出资并委托甲代持。甲未经乙同意,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价款已付清并办妥变更登记。乙主张该转让无效,能否成立?
结论:乙的无效主张不能成立,丙取得该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自己名下登记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仅凭享有实际权益即请求确认处分无效的,可参照善意取得处理。要件有三: 一是受让人受让时不知情,即不知代持事实; 二是支付合理对价; 三是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善意取得须三项同时具备。 本案丙对代持并不知悉,价款公允且登记已办妥,故丙可以取得股权;反之若丙与甲有亲属等亲密关系,可推定其不属于善意受让人,乙的主张才可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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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5

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执行异议

必考 4/13
甲出资委托乙持股,股权登记在乙名下。乙对外负债无力清偿,其债权人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名下该笔股权。甲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应否支持?
结论:通说认为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不能阻却执行。《公司法》第34条明确,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债权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记载的权利外观。 第二,代持协议依合同相对性只约束签约双方,不能拘束协议外第三人。 第三,申请执行人并非股权交易中的受让人,不涉及股权交易的信赖利益,故不能参照善意取得,此为支持异议一方的主要理由。 两种观点均可作答,但须表明立场并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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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6

代持关系的内外效力区分

必考 5/13
甲与乙签订代持协议,约定甲出资、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持股,公司及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后甲主张自己才是股东并要求公司变更登记,同时反对乙的债权人执行该股权。应如何处理?
结论:代持须区分内外两层:内部依协议,外部依登记外观。《公司法解释(三)》与《公司法》第34条确立了这一分工。 第一,内部关系上代持协议有合同效力,甲享有投资权益,可请求乙转交分红等收益。 第二,对外关系上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乙的债权人可信赖工商登记申请执行。 第三,甲请求显名变更为股东,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本案甲仅取得内部债权性权益,既不能直接否定登记效力,也不能阻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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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32

章程限制转让的边界与名册记载

常考 6/13
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另规定股东离职时其股权应转让给其他股东。股东钱某欲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未获董事会同意。问章程条款效力如何,钱某能否转让?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条款无效,钱某可以转让。依《公司法》第84条,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限制而不剥夺转让权。 第一,限制转让程序、受让对象或年限的条款有效,如“人走股留”; 第二,要求董事会全体一致同意使转让事实上不能的,属变相禁止,无效; 第三,内部转让本可自由。 本案前者有效,后者使股权无法流出,应认定无效。依《公司法》第86条,转让应书面通知公司并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公司拒绝或逾期不答复,转让人、受让人可起诉;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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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11

章程未载明时取消股东资格的效力

常考 7/13
甲、乙、丙设立公司时在《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股东受处罚经三分之二出资股东同意可取消其资格;公司章程未载此条。后甲获刑,股东会依协议决议取消甲股东资格。甲称协议已被章程取代,决议无章程依据而无效。问:甲的抗辩是否成立?
不能成立。公司设立后,股东间的投资协议并不因章程的制定而当然失效或被取代。依据《公司法》与《民法典》,判断其是否继续有效应看三点: 第一,该条款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二,该条款与章程内容无冲突; 第三,该条款仅约束签约股东。 本案中,取消股东资格的约定虽未写入章程,但内容合法、与章程不相抵触,故对签约的甲、乙、丙仍有约束力,协议约定继续有效;股东会依约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甲的抗辩不能成立。股东投资协议的独立性易混:协议与章程就同一事项冲突时以章程为准;仅未载入章程不等于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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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12

名义股东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常考 8/13
甲与乙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乙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由甲出面入股丙公司,丙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均记载甲为股东。问:甲能否向丙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可以,甲得以自己名义向丙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第56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名册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要件为: 第一,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 第二,章程与登记相符; 第三,代持约定仅具内部效力。 本案丙公司股东名册、章程及工商登记一致记载甲为股东,甲具备股东外观,故代持不影响对公司的权利;乙只能向甲主张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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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13

冒名登记股东的表决权

常考 9/13
甲任万水公司总经理,与丙、丁共同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木豆公司,为防万水公司知悉,用离职员工乙留存的身份证件将乙登记为股东,乙始终不知情。问:乙能否参加木豆公司股东会并表决?
乙无权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不产生该人的股东身份。 第一,登记系他人冒用名义所为; 第二,被登记人不知情; 第三,被登记人未作意思表示。 本案中,乙的身份证件材料是甲为隐瞒同业经营擅自使用的,登记既非乙本人申请,也未经其授权,乙与木豆公司之间无投资合意;乙未出资、未参与经营、未分取红利,不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意思基础。故乙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出资责任,不能出席木豆公司股东会并表决。冒名登记 冒名登记三无:无意思表示、无股东资格、无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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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14

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资格认定

常考 10/13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按约实缴六十万元,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分红,公司仅出具收款凭证,未办理股东登记,也未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甲能否否认股东身份,主张与公司仅为资金借贷关系?
本案甲不能否认股东资格,其与公司之间并非资金借贷关系。依《公司法》第56条,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只有权利推定效力,不是确权的唯一依据。 第一,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须记载于股东名册,此为形式要件; 第三,须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经营管理、分取红利。 本案甲已实缴六十万元,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出席股东会并按比例分红,实质要件齐备;公司未办登记、未置备名册,仅属形式要件欠缺,不足以推翻其身份。故股东资格成立,甲不得改称借贷。股东资格确认形式与实质要件并审:名册登记仅推定,实际出资加行使权利即可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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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15

名义股东出质股权的善意取得

常考 11/13
甲与乙约定,由乙出面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投资收益全部归甲,股权登记在乙名下。乙未经甲同意,私自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质押登记。问:丙能否取得质权?
能够取得质权。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可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要件有三: 第一,处分人系登记名义股东而不真正享有处分权,构成无权处分; 第二,受让人取得时须主观善意; 第三,处分须已完成登记公示。 本案中,乙仅为代持的名义股东,擅自将股权出质,属无权处分;丙对代持关系并不知情,出质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质押已办理登记,公示外观成立。故丙可依善意取得规则取得质权,甲不得以代持关系对抗。代持关系不改变登记外观,受让人善意且登记完成即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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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65

冒名转让股权的效力

常考 12/13
甲公司股东四名,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持股51%且登记在股东名册,董事乙擅自将工会名下股权转让给丙,未告知工会;工会知情后召开职工大会撤销乙的董事职务。该转让对工会效力如何?
董事乙转让工会名下股权的行为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171条、《公司法》第56条第2款,冒名处分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未经被冒名人追认,该行为对其确定不生效力。要件: 第一,行为人并非登记股东; 第二,以被冒名股东名义处分; 第三,未经被冒名人追认。 本案中,涉案股权登记在工会名下,乙仅为董事,对外却以工会名义与丙签约,属冒名处分;工会事后召开职工大会撤销其董事职务,表明拒绝追认;该股权其后亦未办理变更登记,丙无从取得股东资格。故此次转让对工会不发生效力。冒名转让股权 股权未登记于行为人名下,缺乏权利外观,不能按无权处分加善意取得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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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67

无代持合意时股权归属的认定

常考 13/13
甲、乙同为某公司股东,乙认缴出资500万元。甲先向乙个人账户转账180万元,乙随后将该款全额汇入公司账户并注明“投资款”。后甲主张该180万元系自己出资,请求确认乙名下股权归己所有。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① 结论:甲的主张不成立。甲虽提供款项,但未能证明双方存在代持关系,不能取得乙名下股权。 ②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49条。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账户,股权归属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者为准。 ③ 要件: 第一,存在代持合意; 第二,主张者为实际出资人; 第三,出资款直接交付公司。 ④ 本案套用:甲乙之间只有款项往来,并无代持约定,欠缺代持合意;该180万元由乙汇入公司账户并注明“投资款”,出资人认定为乙;甲打入乙个人账户的款项,仅成立借款关系。甲只能请求返还借款,不能确认股权。股权代持 无代持合意、钱由名义股东缴入公司,出资人即名义股东,转款人只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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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知情权·分红)14 张

商法-27

股东查账的范围与行权程序

常考 1/14
甲有限公司股东张某为核实公司成本,向公司递交书面函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并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场协助。公司以张某持股未满一年为由拒绝。问公司的拒绝是否合法?
公司拒绝不合法。股东知情权以股东身份为门槛,《公司法》第57条未设持股比例或期限要求。要件有三: 第一,查阅对象涵盖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将凭证纳入; 第二,任一股东须书面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 第三,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为进行,本人不必到场。 本案张某已递交书面函件并说明核实成本的目的,也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仅以持股未满一年为由拒绝,于法无据。公司拒绝的,须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被拒后张某可提起知情权诉讼。 知情权只看身份,不看比例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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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8

以不正当目的拒绝查账的认定

常考 2/14
乙公司股东李某同时经营一家与乙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公司章程未作例外约定。李某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以核对分红,乙公司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称其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问该拒绝是否合法?
拒绝合法。《公司法》第57条允许公司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拒绝提供查阅,但须自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细化了三类情形: 第一,股东自己经营,或替他人经营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为向他人通报信息而查账,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提出请求前三年内曾借查账向他人通报信息并损害公司利益。 本案李某自营竞争业务,章程与全体股东均无例外安排,落入第一类情形,公司亦在十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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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9

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与旧账

常考 3/14
丙公司原股东王某于2023年退出公司,此后得知2022年度尚有利润未分配且被负责人隐瞒,遂起诉丙公司,请求查阅其持股期间即2022年的会计账簿。丙公司抗辩王某已不具股东身份,无权起诉。问王某能否起诉?
可以起诉。《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确立原则:知情权诉讼原告须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起诉时已非股东的,法院应驳回起诉。例外要件有三: 第一,原告已丧失股东身份; 第二,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请求查阅、复制的限于其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 本案王某退出后才发现2022年度利润被隐瞒,属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其请求也只指向2022年的会计账簿,符合查旧账的例外,法院应予受理。该类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但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退股后查旧账:持股期间+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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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10

章程未载明时分红协议的效力

常考 4/14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辉煌有限公司,三方签署《股东投资协议》约定每年按利润的30%分红;公司成立后制定的章程只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未约定利润分配。该协议第6条在公司成立后效力如何?
该约定有效。依《公司法》第210条,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可由全体股东另行约定。其要件为: 第一,协议已依法成立; 第二,未被修改或解除; 第三,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四,不与章程相冲突。 本案中,该分红条款由甲、乙、丙共同签署,公司成立后的章程只就担保事项作出规定、未涉及利润分配,二者并不矛盾,条款亦无违法内容,故不因章程制定而失效,仍约束全体股东。股东投资协议的独立性易混:协议与章程就同一事项冲突时以章程为准;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原协议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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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24

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边界

常考 5/14
甲公司股东甲在股东会上查阅了公司准备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禁止拍照复制。数日后甲邮寄申请书,要求查阅并复制该报告,公司以其涉嫌同业竞争为由拒绝。公司能否拒绝甲的请求?
公司不能拒绝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请求,同业竞争不属于适格抗辩事由。依据《公司法》第57条,股东知情权按资料性质分层: 第一,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一类公开性文件,无须书面请求,也不必说明目的; 第二,只有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才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第三,公司行使拒绝权的前提是有合理根据证明不正当目的,且该前提仅指向账簿、会计凭证;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不属于商业秘密核心载体。 本案中,甲具备股东资格,申请对象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邮寄方式提出,是否说明目的不影响权利成立;公司援引同业竞争予以拒绝,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提供查阅与复制。易错点:书面请求与不正当目的抗辩只针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告可复制、账簿须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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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25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

必考 6/14
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大肥羊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另设立全资子公司小肥羊公司。乙因不满年终分红,要求查阅大肥羊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以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凭证为由拒绝。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否合法?
不合法,公司不得以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为由拒绝乙的请求。依据《公司法》第57条,股东享有知情权。 第一,请求人须为公司股东; 第二,须以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方式提出; 第三,公司只有在有合理根据认定目的不正当时才能拒绝,并须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本案乙系大肥羊公司股东,已提出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公司仅笼统回复股东不能查凭证,既未举出乙存在何种不正当目的,也未说明理由,故其拒绝缺乏合理根据,乙的查阅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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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26

股东查阅账簿泄密的赔偿责任

常考 7/14
甲系大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提供后,甲将由此获知的商业秘密披露给顺风公司,致大顺公司损失300万元。大顺公司能否请求甲赔偿?
可以要求赔偿。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1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致公司受损的,应赔偿损失。要件为: 第一,行为人系公司股东; 第二,已依知情权取得公司资料; 第三,实施了泄露商业秘密行为; 第四,公司因此受有实际损失。 本案中,甲是大顺公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取得经营信息后向顺风公司披露,公司由此损失300万元,泄密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大顺公司可诉请甲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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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27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留存比例

常考 8/14
甲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年终股东会决议:为扩大生产,将历年积累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增加注册资本。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该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214条。 第一,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本,转增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二,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留存比例不低于25%; 第三,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内容不合法。 本案甲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25%即175万元,决议却将历年法定公积金全部转增,留存额为零,未留存法定最低额,故决议内容无效。 口诀:全部转增必违法,留存须达两成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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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28

公积金未提足即分配利润的约定效力

常考 9/14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月华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三股东分别持股20%、30%、50%。公司当年税后利润7000万元,法定公积金总额仅10万元。股东约定先分配利润、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该约定无效。依据《公司法》第210条第1款,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利润才可分配,且应先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才不再提取。故规则要件为: 第一,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二,先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第三,累计额达注册资本半数方可免提。 本案月华公司税后利润丰厚而公积金仅十万元,远未达到注册资本100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不具备免提前提。甲乙丙约定先分后提,实质排除强制提取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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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29

利润分配决议的执行期限

常考 10/14
甲公司2018年度业绩较好,年底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但该决议与公司章程均未载明分配时间。问:甲公司能否随时分配利润?
① 不可以随时分配。 ② 依据《公司法》第212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后,董事会负有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配的法定义务。 ③ 要件: 第一,股东会已作出分配决议; 第二,决议与章程均未定分配期限; 第三,分配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④ 本案甲公司股东会年底决议分配利润,决议及章程都未写明分配时间,正属法律补充调整的情形,须自决议作出起六个月内完成,不得无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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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32

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前提

常考 11/14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连年盈利。乙、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发现尚有500万元税后利润未分配,遂欲诉请分配。乙、丙应如何在诉讼中实现分红权?
乙、丙不能仅以公司有未分配利润为由诉请分红,须先取得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再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按方案分配。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第15条。 第一,须存在股东会作出的有效利润分配决议; 第二,该决议中载明具体可执行的分配方案; 第三,公司拒不执行且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案公司虽有500万元税后利润未分,但乙、丙仅查阅账簿,未推动召开股东会、无任何决议,径行起诉将被驳回;应先推动形成具体分配方案再起诉,惟滥用股东权利致不分配并造成损失的,可例外救济。 有效决议、具体方案、拒执无正当理由,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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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33

利润分配之诉的当事人地位

常考 12/14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万城公司,分别持股40%、35%、25%。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未分配利润320万元可供分配,但公司一直未实际分配。甲遂起诉请求万城公司分配利润。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应以甲为原告、万城公司为被告。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规则要点: 第一,原告为股东; 第二,被告为公司; 第三,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本案中,甲是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已决议的利润分配,具备原告资格;万城公司是利润分配义务人,应列为被告;乙、丙同为股东且未起诉,法院应告知原告将其追加为第三人。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未起诉的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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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34

股东固定分红约定的效力

常考 13/14
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经营水上乐园。甲放弃对项目公司的管理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仅委派一名监事,双方约定:项目公司当年有利润的,须向甲支付固定分红100万元,不足部分次年补足。问:股东之间可否约定甲每年享有固定分红?
股东间固定分红约定有效。就利润分配的比例,全体股东本可另行商议确定,故甲、乙两公司的此项安排合法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0条。 第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二,以公司有利润为前提; 第三,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甲、乙作为项目公司的全体股东自愿协商,明确仅在项目公司当年取得利润时才向甲支付固定分红、不足部分次年补足,符合无盈不分规则,也未损及外部债权人利益。但约定有效并不等于履行请求必获支持:若当年无利润或可分配利润低于约定数额,甲请求按约给付仍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固定分红约定有效≠履行必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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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4

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股东回购请求权

常考 14/14
甲持有乙公司6%股权,查账后确认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始终未分配利润,遂起诉请求分配红利,被法院驳回。甲不服,还有何救济途径?
①甲有权请求乙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②依据《公司法》第89条,公司长期盈利而不分配利润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主张回购。 ③要件: 第一,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 第二,该五年连续盈利; 第三,符合法定分配条件; 第四,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④本案乙公司五年持续盈利、具备分配条件却坚持不分红,甲未同意该决议,其分红利之诉已被驳回,可先六十日内协商收购,不成再于九十日内起诉请求回购。回购须经协商前置,起诉期限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逾期即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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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回购19 张

商法-05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分

常考 1/19
甲拟与另外三十名同事共同创业,设公司经营餐饮。其咨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人数、资本构成、股权转让三方面有何实质差别?
结论:二者均为营利法人,差别主要在股东人数、资本是否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的自由程度。依据:《公司法》第2条明确本法适用于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件: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受限;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表现,股份原则上自由转让; 第三,前者偏人合性,后者偏资合性。 本案三十人规模两种形式均可设立,若重视股东间紧密关系宜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东上限五十人错误。 人数、股份等额、转让自由度决定类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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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30

对外转让的同等条件与优先购买权

必考 2/19
金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刘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股东陈某愿出更高价款,但要求付款期限延后一年。问陈某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陈某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依《公司法》第84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先就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该权利仅发生在对外转让场合,对内转让不受此限; 第二,是否同等须综合考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不能只看价款高低; 第三,两个以上股东都想受让的,先协商确定各自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本案陈某出价虽高,但附加付款期限延长一年,与刘某给出的条件并不一致,不构成同等条件,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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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31

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后的救济路径

必考 3/19
刘某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先按高价通知其他股东,待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再以低价与受让人签约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其他股东知情后应如何救济?
其他股东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同等条件购买。依《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予支持。要件有三: 一是存在未通知、欺诈等侵害行为; 二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起30日内主张,且股权变更登记未逾1年,两者同时满足; 三是须按同等条件购买,仅请求确认合同或变动无效的不予支持。 本案刘某以虚高条件骗取放弃,属欺诈,其他股东期限内主张购买应予支持;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使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瞒卖骗卖,按同等条件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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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33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必考 4/19
甲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始终不向股东分红,股东张某在股东会上明确投出反对票,决议仍获通过。张某不愿继续持股,应通过何种途径退出并取得股权对价?
结论: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协商不成可起诉。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要件: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分配条件; 第二,股东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沉默或弃权不产生异议效力; 第三,须先经六十日协商,再于九十日内起诉。 本案套用:甲公司五年持续盈利却不分红,实体情形已具备;张某投反对票留存了异议证据,故应先与公司协商,协商无果须在决议作出后九十日内起诉,逾期丧失胜诉权。 记忆:五年盈利不分红、投反对票、六十日协商、九十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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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34

受压迫股东的回购请求

必考 5/19
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王某长期操纵公司,将公司订单低价转移至其关联企业,致小股东李某的分红与表决权益严重受损。李某转让股权无人受让,其能否要求乙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
结论:可以。李某可请求乙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拒绝即可直接起诉。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要件: 第一,主体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 第二,存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三,损害达到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程度。 本案套用:王某转移订单属于滥用控制权,致李某权益严重受损,三项要件均满足。该请求权不以投反对票为前提,也不受六十日协商前置的限制,李某可直接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记忆:滥权压小股东,可直接诉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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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35

非法定情形不能要求回购

必考 6/19
丙公司股东会决议出资新设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股东赵某投反对票但决议通过,赵某要求丙公司回购其股权;另一案中股东钱某要求公司及其他股东买下自己的股权以退出。二人的请求能否获支持?
结论:两项请求均不能获支持。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把公司回购限于法定情形,退股只能靠股权转让。要件: 第一,须有法定情形; 第二,情形限于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期限届至后以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三,其他股东在转让时仅有优先购买权,并无强制收买义务。 本案套用:新设合伙企业既非合并分立,也不是转让主要财产,更不涉及修章延续公司,赵某的反对票无法转化为回购请求权;钱某要求公司与他人收买股权,既无法定依据也无约定,法院驳回正确。 记忆:退出靠转让,回购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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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36

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与债权人救济

必考 7/19
股东甲为担保所欠乙的借款,与乙签约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至乙名下,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借款到期甲未清偿,乙主张按协议取得股权并优先受偿。该约定效力如何?乙能否优先受偿?
约定有效,但仅生担保效力,不生股权转让效力。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以财产形式上移转至债权人名下担保债务的约定有效。 第一,须有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移转股权归属的合意; 第二,股权已形式上移转至债权人名下; 第三,须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权利变动公示,债权人方得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属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担保,合同有效;因公示未完成,乙不能优先受偿,仅可请求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约定到期不还即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形式转让+实质担保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公司及其债权人不得以出资未实缴、抽逃出资为由要求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只担保、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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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37

未办登记的让与担保能否优先受偿

必考 8/19
甲为担保对丙公司所负的两年期借款,签约把所持A公司27%股权转至丙公司名下,并约定到期不清偿本息时丙公司可就该股权优先受偿;事后双方一直未办股权变更登记。借款到期甲未还,丙公司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约定有效,但丙公司不能主张优先受偿。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形式上移转财产担保债务的约定有效,债权人须待权利变动公示完成才取得优先地位。 第一,双方存在担保合意而非股权转让合意; 第二,标的股权已形式上移转至债权人; 第三,须完成股东名册与工商变更登记即权利变动公示; 第四,债务人到期未清偿。 本案约定有效,但股权始终未变更登记、公示要件缺失,丙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仅得请求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本息。若约定到期不还股权即归丙公司所有的,该条款无效。未公示=有请求权,无优先权登记公示是优先受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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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0

原股东对赌回购承诺的效力

常考 9/19
甲、乙、丙共同设立新天通公司。投资方入股时与甲、乙、丙及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未在2020年底前合格上市,投资方即可要求公司或原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其股权。后甲死亡,其妻主张该回购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是否有理?
其主张不能成立,该回购条款有效。依据《民法典》第143条、《民法典》第153条,法律行为有效须: 第一,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本案约定属投资方与原股东之间的对赌安排,投资方与原股东对赌,回购义务人为原股东而非目标公司,公司资本不因回购而减少,公司资本未减少,对债权人不生损害。故该条款有效,甲的回购义务不因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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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1

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回购的减资前提

常考 10/19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增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增资取得相应股权;若乙公司未达约定业绩目标,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回购其股权。后目标未达成,甲公司请求回购遭拒,诉至法院。该协议效力如何?法院应如何处理?
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第53条、《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条款的效力与履行应分两层判断。 第一,须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应确认其效力; 第二,目标公司回购不得触碰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底线; 第三,公司须先行完成减资程序,回购方有合法财产基础。 本案属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安排,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有效;但乙公司尚未减资,若判令其回购,等于用公司财产向股东返还出资,构成抽逃出资,故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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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63

股东查账目的正当性认定

常考 11/19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兼任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股东乙拟将股权转让给经营同类业务的丙公司,为评估股权价值,书面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甲以其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乙的查阅请求应否支持?
拒绝查阅不合法。依《公司法》第57条、《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股东依法享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公司须有合理根据认定其目的不正当、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方可拒绝。要件: 第一,请求人具备股东资格; 第二,书面提出并说明目的; 第三,拒绝须有合理根据; 第四,竞争性须指向股东本人,即股东亲自经营或代他人经营与公司核心业务存在实质竞争的业务,方属目的不正当。 本案中,乙查账仅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其本人并无竞争性经营;受让方丙公司虽同业竞争,但该竞争关系不能移转于乙;亦无事实表明查阅会损害公司利益。故为股权估价查账目的正当,甲拒绝查阅不合法。股东知情权查账三步:股东身份—说明目的—公司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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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0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须一致同意

常考 12/19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持股30%,因打算移居海外,拟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问:该转让是否须经乙、丙一致同意?
不需要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该问题由《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范,该款已删去旧法的事前同意程序。要件为: 第一,无须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载明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仅在同等的转让条件下主张。 本案中,甲拟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受一致同意约束,只需书面通知乙、丙,乙、丙未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即可完成。 对外转让已由过半数同意改为通知义务加优先购买权,通知是唯一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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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1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常考 13/19
蓝山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持股40%,其余股东持股60%。公司2018年至2022年连续五年盈利,却始终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甲对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均投反对票。后甲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请求应否支持?
应当支持。依照《公司法》第89条第1款,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时,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要件有三: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 第二,该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股东对该决议投反对票。 本案中,蓝山公司2018至2022年逐年盈利、具备分配条件却始终不分红,甲对历次不分配决议均投反对票,属异议股东,故其回购请求权成立,公司应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盈利须连续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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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2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常考 14/19
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全部十辆货车出售,转营机动车配件加工。股东甲持股10%,对该决议明确投反对票。问:甲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甲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依据《公司法》第89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须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股东会已作出决议; 第二,决议事项为转让主要财产; 第三,该股东对该决议投反对票。 本案中,股东会决议出售公司全部十辆货车,车辆系运输企业赖以经营的核心资产,构成公司主要财产;甲对该决议明确投反对票,三项要件齐备,公司应以合理价格收购甲的股权。若无法定回购情形,甲亦可改走股权转让、公司减资等退出通道。 享有回购请求权不影响其他退出路径,题目未明示法定情形时优先考虑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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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3

控股股东压制下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常考 15/19
甲持股80%控股花花有限公司,乙、丙各持10%。2020年起,甲操纵股东会连年决议不分配利润,拒不向乙、丙提供财务报告、拒绝丙查账,以给自己发奖金变相排除乙、丙分红。丙诉请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问: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能。丙可请求花花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依据《公司法》第89条第3款,要件有三: 第一,行为主体须为控股股东; 第二,其滥用股东权利; 第三,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本案中,甲持股八成、足以左右股东会决议,是控股股东;其连年作出不分红决议,拒绝提供财务报告、拒绝丙查账,又以给自己发奖金变相挤掉乙、丙的分红,属于滥用控制权;乙、丙多年得不到投资回报,损害已达严重程度,故丙的诉请应予支持。本款不以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配为前提,与第一款路径不同。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受害股东可请求公司合理价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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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5

股权让与担保中流质条款的效力

常考 16/19
甲持有如月公司50%股权,因缺资金向乙借款500万元,约定将该股权转至乙名下,清偿后返还,届期未清偿则股权归乙所有。后甲无力还款,乙诉至法院。该约定是否有效?
①该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股权让与担保部分有效,流质部分无效。 ②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③要件: 第一,须以担保为目的形式转移股权; 第二,债务未获清偿时债权人仅得折价或拍卖变卖受偿; 第三,约定不履行债务即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属流质条款而无效; 第四,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效力。 ④本案甲为借款将股权暂过户至乙名下、获清偿后返还,属形式转让、担保目的,借款与过户安排整体有效;到期不还即归乙所有的约定仅该部分无效,乙仍可就股权变价款优先受偿。让与担保本身有效,无效的只是到期不还即取得所有权这一流质条款形式转让+担保目的=让与担保有效;直接取得所有权=流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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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6

股权让与担保中流质条款的效力

常考 17/19
甲公司股东甲持股50%。2023年10月,甲为购房向乙借款300万元,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约定一年内还清则乙返还股权、到期未清偿则股权归乙所有。到期甲未还款,乙将股权按市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丙。甲、乙间该约定效力如何?
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让与担保约定整体有效,其中“到期未清偿则股权归乙所有”的内容无效。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为担保债务而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约定,不因权利已经变动而无效;但约定债务不履行时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部分除外。要件为: 第一,有担保合意,转移权利只是为了担保而非终局转让; 第二,已完成权利变动公示; 第三,不含流质条款,该部分无效而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 本案中,甲为担保300万元借款将全部股权登记至乙名下,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其“不还即归乙所有”的内容属流质条款,故该部分无效,其余担保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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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7

股权质押中的流质条款效力

常考 18/19
甲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为担保其对乙的500万元借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另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甲到期不清偿则全部股权直接归乙所有,双方随即办理了质押登记。问该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到期未还时乙如何救济?
质押担保有效,流质条款无效。依《民法典》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无效。要件: 第一,约定形成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第二,内容为质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第三,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 本案甲与乙在签约时即约定甲到期不清偿则全部股权归乙,属届满前的流质约定,故该条款无效;依《民法典》第443条,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的质权已经设立,其可就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但不能直接主张取得股权。流质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质押也无效,质权人只是不能直接取得股权流质无效仅及于该条款;质权人只能走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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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88

以股抵债的效力与优先购买权

常考 19/19
甲向乙借款50万元,2024年7月9日到期未还。双方商定,甲以其持有的天华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折价抵偿该笔欠款。该抵债约定是否有效?
该以股抵债约定有效。依据《公司法》第84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要件: 第一,主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数额确定; 第二,抵债约定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属于流质、绝押条款; 第三,内容不违法,不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 第四,该行为实质属于股权对外转让,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本案中,甲对乙的借款已到期未清偿,此后才商定以所持天华公司10%股权折价抵债,意思表示真实、无流质约定,故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但它等于把股权转给非股东乙,甲应先通知其他股东,由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到期后抵债有效,抵债即对外转让,须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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