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划款的性质认定
题干
甲公司与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认缴出资分别为340万、330万、33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12月31日。因需支付开办费用,甲公司向丁公司账户汇入200万元并注明“开办费用”。该笔款项是出资还是借款?
参考答案
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借款。依据《公司法》第49条,股东须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民法典》第667条则把借款界定为到期返还的融资。区分二者应审查三项:
第一,凭证未注明出资,款项用途的书面记载是判断真实意思的首要依据;
第二,出资期限未届至,在章程约定的缴付时点之前,股东不负提前缴资义务;
第三,股东未曾主张系出资,事后并未把该款计入自己的已缴份额。
本案中,甲公司汇入200万元时注明用途为开办费用,未与出资款挂钩;章程载明三方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底,远未到来;甲公司此后也从未将该款视为出资。故该款是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借款,丁公司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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