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破产的债权申报

商法-68商法债权申报与清偿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丙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乙、丙均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甲已就全部债权向乙申报,管理人认为甲不得再向丙申报。该意见是否正确?甲在两程序中如何受偿?
参考答案
结论:管理人意见错误,甲有权向乙、丙分别申报100万元全部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要件: 第一,连带债务人含连带保证人数人同时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分别申报; 第二,各破产程序独立分配,受偿互不影响; 第三,合计受偿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100万元。 本案套用:甲可分别在乙、丙两案各申报100万元并按各案比例受偿;丙作为保证人若已代乙清偿,可依第51条以其对乙的求偿权申报;尚未代偿且甲未申报全部债权时,丙可以将来求偿权申报。甲两处合计受偿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予返还。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