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报债权的补充分配
题干
法院6月1日公告受理某公司破产申请,确定3个月债权申报期。债权人甲在期内申报,乙于9月5日补充申报,丙始终未申报。破产财产于10月8日分配完毕。问:甲、乙、丙能否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参考答案
甲可以参与分配,乙可补充申报参与分配但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分,丙未申报不得参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企业破产法》第56条。要件:
第一,债权须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才可按比例受偿;
第二,逾期者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之前完成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第三,始终未申报的债权人不能经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本案申报期3个月合法;甲在期内申报,乙9月5日申报早于10月8日最后分配,故可补充申报但无权就先前分配要求补分;丙从未申报,无受偿资格。
记住:逾期可补分,已分不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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