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与受理22 张

商法-65

受理后次债务人只能向管理人清偿

常考 1/22
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甲的债务人乙公司此前欠甲300万元,乙明知破产受理仍将全款汇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负责人随即划走该款用于个人消费。问乙的付款能否发生清偿效力?
结论:乙向甲付款不产生清偿效力,其在损失范围内仍负清偿义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要件有三: 第一,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第二,付款人系债务人的债务人; 第三,付款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并致债权人受损失。 本案乙明知受理仍直接向甲公司付款,该款被挥霍致债权人受偿落空,故清偿义务不免除,管理人可继续追收。 受理后清偿对象只能是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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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66

未履行完毕合同由管理人决定去留

常考 2/22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黄金采购合同,约定甲付款、乙交货。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双方均未履行。管理人收到乙厂催告后第40日仍未答复。问该合同是否解除,乙厂的交货义务是否仍然存在?
结论:该合同已视为解除,乙厂交货义务消灭。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要件为: 第一,合同成立于受理之前; 第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第三,管理人须在受理后2个月内通知,或在收到催告后30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解除;决定履行却拒不提供担保的,同样视为解除。 本案管理人超过三十日未答复,合同视为解除,双方给付义务终止,乙厂只能就解除所受损害申报债权。 2个月不通知、30日不答复、不担保,均视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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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67

受理后新诉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常考 3/22
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供应商乙公司欲就未获清偿的货款起诉丙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乙还主张双方有仲裁条款,可直接申请仲裁。问乙应如何主张权利,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结论:乙不得另行起诉并申请执行,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仲裁条款的须向选定仲裁机构确认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受理前已开始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续行。 第一,受理前已开始的诉讼由原法院续审,管理人接替诉讼; 第二,受理后新生的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第三,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提债权确认诉讼,胜诉后仍须参与破产分配,不得个别执行。 本案乙的货款只能申报债权。 旧诉续审、新诉集中、有仲裁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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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69

保证人破产时按比例清偿与追偿

常考 4/22
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连带保证。甲已向乙清偿80万元,其后丙被受理破产,丙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0%。乙要求丙承担20万元保证责任。丙应如何清偿?清偿后能否向甲追偿?
结论:丙只需就20万元保证债务按10%清偿2万元,8万元提存额返还丙用于分配其他债权人;丙实际清偿2万元后可向甲追偿2万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要件: 第一,主债务部分清偿后,保证责任仅及于未清偿部分; 第二,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务视为到期,但清偿须按破产分配比例进行; 第三,追偿范围以实际清偿额为限。 本案套用:乙剩余债权20万元,丙按10%清偿2万元,8万元提存额应返还丙;丙向乙实付2万元后取得对甲2万元的求偿权,若允许丙追偿20万元,甲将被重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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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73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与停止计息

常考 5/22
丁公司对戊公司享有一笔两年后才到期的借款债权,另有一笔诉讼尚未审结的货款债权。戊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认为两笔债权均不具备申报条件。问:丁的两笔债权能否申报?利息计算至何时?未决债权的分配额如何处理?
丁的两笔债权均可申报,利息只计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自受理时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未决债权可申报;《企业破产法》第119条要求对未决债权的分配额作分配额提存。要件有三: 第一,以受理破产申请为加速到期与停息的时间点; 第二,无需等待原定履行期届满; 第三,数额未定的债权先登记审查,分配时暂不提付。 本案借期未届至不影响申报,丁可按截至受理日的本息申报;未决货款债权应先登记,待裁判确定后再处理提存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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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74

重整申请的主体与时点

常考 6/22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800万元到期未清偿,乙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尚未宣告破产。甲公司股东张某持股12%,欲保住企业,可否申请重整?
可以,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有权在宣告破产前申请转为重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重整启动有两条路径: 一是债务人、债权人直接申请; 二是债权人已申请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由债务人或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申请转化。转化型须同时满足清算申请已被受理、尚未宣告破产、申请人主体合格。 本案乙的清算申请已获受理,甲公司尚未被宣告破产,张某持股12%已过门槛,故可提出清算转重整申请,由法院审查后裁定。 清算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是转化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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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79

管理人追缴未缴与抽逃出资

常考 7/22
甲公司2024年3月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核查发现股东张某认缴出资500万元、约定2027年12月缴清,实缴仅100万元;股东李某曾抽逃出资80万元。管理人要求二人补足,张某以期限未至为由抗辩。问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结论:管理人有权要求张某缴足未缴的400万元、李某返还抽逃的80万元,张某的期限与时效抗辩均不成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要件:一、已受理破产申请;二、出资人存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三、追缴为管理人法定职责,不受出资期限与诉讼时效限制。本案:甲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张某不得以期限未至或时效已过为由拒缴,李某应返还80万元;管理人还可向协助抽逃者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追责。 追出资双不限:不看期限,不看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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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83

违法转让他人财产的救济

常考 8/22
丙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后,管理人查明:受理前两个月,丙公司将其租用的蓝天公司冲压线卖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并已交付,价款收讫,丁公司拒绝返还。问:蓝天公司应如何救济自己的利益?
结论:蓝天公司不能取回设备,只能就损失申报债权,按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依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30条、第31条,违法转让他人财产时,受让人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的,原权利人不得取回,损失在受理前作普通债权、受理后作共益债务;未取得所有权的,原权利人可追回。要件:债务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不知情、对价合理、已交付。本案四项均具备,丁公司取得所有权;转让在受理前,故为普通债权。前普通、后共益 定性看受理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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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86

受理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常考 9/22
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张某认缴600万元、实缴200万元,章程约定2035年前缴足。2025年3月法院受理乙公司破产申请,管理人要求张某补缴400万元。张某抗辩认缴期限未到、公司已破产无须缴纳。问:管理人能否要求张某立即缴足?
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实缴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体现同一法理。要件:一、义务主体为出资人;二、其认缴出资未缴足;三、时点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本案张某认缴600万元仅实缴200万元,差额400万元属未履行部分,章程期限未届满不影响加速到期。该款应缴入债务人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分配,张某的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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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3

未到期债权的破产申报

常考 10/22
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乙公司此前向甲公司供应原材料,甲公司尚欠货款50万元,约定的清偿期在破产受理后数年才届至。问:乙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
乙公司有权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无须等到约定付款日即可申报。要件有三: 第一,债权成立于受理前; 第二,清偿期限尚未届至; 第三,破产程序已依法启动。 本案中,乙公司的货款债权在甲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之前就已存在,满足第一项;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远在受理之后,履行期未到;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破产程序已开始。故该债权于受理时视为到期,乙公司应向管理人申报,但利息自受理时起停止计算。 未到期债权与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一并视为到期,申报不以清偿期届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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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7

债权人直接申请重整的条件

常考 11/22
甲公司欠乙、丙两公司到期债务均无力清偿,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乙、丙遂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问:乙、丙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可以。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请求权基础为《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破产法》第70条,债权人在此享有重整申请权。 第一,申请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第二,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具备破产原因; 第三,无须先经破产清算,可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本案中,乙、丙对甲公司的债权均已届期而分文未获清偿,甲公司财产不足覆盖全部负债,存在破产原因;乙、丙可径行申请重整,法院应予受理。 有债权、不清偿、不必先清算,一步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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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9

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主体与条件

常考 12/22
甲、乙、丙等六家关联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资金链断裂后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六家企业以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业为由,拟提出合并和解申请。问:有权提起该和解申请的主体有哪些?有何要求?
甲、乙、丙等六家企业均有权提出和解申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和解只能由债务人自行启动。其要件为: 第一,申请主体限于债务人,债权人及出资人等他人不得代为提出; 第二,申请时点须在破产宣告之前,既可在申请破产时一并提出,也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尚未宣告破产时补提; 第三,提出申请时须附具和解协议草案。 本案六家企业正是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六家均为债务人,主体适格;法院已受理申请而未宣告破产,仍处于宣告破产前的时段;人格混同只是合并和解的实体理由,不影响申请资格,但须一并递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程序和解三查:主体是债务人、时点在宣告破产前、随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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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4

管理人对高管非正常收入的追回权

常考 13/22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发现,甲公司在出现破产原因后普遍拖欠职工工资,却仍向高管发放工资和奖金。管理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管理人应当行使追回权,将该笔收入追回并归入债务人财产。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6条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第一,主体要件:被追回的对象限于董事、监事与高管; 第二,行为要件:其取得该项收入须系利用职权取得; 第三,性质要件:该收入须构成非正常收入——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普遍欠薪的情形下董监高领取的工资性收入与绩效奖金即属此类。 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查明其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仍向高管发放工资、奖金,三项要件齐备,故管理人应追回该收入。 追回后并入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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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8

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撤销

常考 14/22
甲公司资不抵债,于2017年8月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8月15日受理并指定乙律所为管理人。经查,甲公司曾在2016年12月对丙公司的债务作了提前清偿,该债务2017年1月才到期。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该清偿行为?
无权撤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破产撤销权的成立须满足: 第一,清偿发生在受理前一年内; 第二,清偿的是未到期债务; 第三,清偿时该债务仍未到期,受理前已到期的不予撤销; 第四,清偿落在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仍可撤销。 本案中,法院2017年8月15日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清偿发生于2016年12月,尚在一年内;丙公司债权2017年1月到期,清偿时未到期,但受理前已到期,且清偿距受理已逾六个月,不符合撤销情形,管理人不应撤销该行为。 一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受理前已到期且超出六个月的,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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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9

破产受理前互负债务的抵销权

常考 15/22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乙公司欠甲公司设备款50万元;甲公司另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该债权于2021年11月形成。两笔债务均发生于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乙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乙公司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其要件为: 第一,双方互负债务; 第二,各自债务均成立于破产受理之前; 第三,不属法定禁止情形,即未在受理后受让他人债权,也未在明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对其负担债务。 本案中,乙公司所欠设备款与甲公司所欠货款数额相等,且均在2025年1月20日受理前形成;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取得于2021年11月,早于其知悉甲公司无力清偿之时,并非受理后恶意取得。故乙公司可主张抵销,须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抵销权互负债务+受理前成立+无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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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72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破产原因要件

必考 16/22
甲公司对乙的1000万元借款已逾期一年未清偿,乙查明甲公司现有财产仅够清偿该笔债务的一半,遂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乙的申请是否正确?
法院受理乙的破产申请正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须同时具备两项要件: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无力清偿; 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资产未必不足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对乙的1000万元借款已逾期一年未清偿,符合前一要件;其现有财产仅能清偿该笔借款的一半,全部债务无从覆盖,符合后一要件。两项要件齐备,甲公司即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受理并无不当。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者同时具备方构成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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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4

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

常考 17/2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供销合同,甲公司收货后拖欠货款,乙公司多次索要未果。甲公司因股东与管理层矛盾、战略反复,长期巨额亏损且无法弥补,并已办理注销登记。问:甲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甲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破产法解释(一)》第4条,须同时满足两项: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者具备其一即可。 本案中,乙公司的货款债权依法成立且已届清偿期,甲公司拖欠未付,属到期货款未获清偿;甲公司长期巨额亏损、无法弥补,经营上扭亏困难,与解释所列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情形相符,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其具备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看清偿能力,与公司是否已注销登记、股东是否有过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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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5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破产原因

常考 18/22
甲公司研发智能手表,最初以高性价比抢占市场,其后研发乏力、新品屡出问题,供应商货款与银行贷款到期后多笔债务无力清偿。虽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库存积压、设备老化,财产难以变现。问:甲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具备破产原因,甲公司可以申请重整。规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本法清理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本法重整。要件为: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第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本案中,甲公司货款、贷款到期无力清偿,已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库存积压、设备陈旧,财产不能变现,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具有重整原因。 资产大于负债不等于没有破产原因,财产无法变现即可落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指向重整而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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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6

破产受理对财产与程序的影响

常考 19/22
甲公司经营受挫后四处举债,债务到期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甲公司遂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对甲公司产生哪些影响?
受理破产申请即对债务人的财产与在途程序产生概括性效力。破产受理效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企业破产法》第16条、《企业破产法》第19条、《企业破产法》第20条、《企业破产法》第21条,影响有四: 第一,法院同时指定管理人,由其接管财产与营业; 第二,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受领部分应当返还; 第三,此前财产保全应予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第四,在途诉讼与仲裁中止,待管理人接手后继续。 本案甲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受理后其财产移交管理人,个别还款不生效力,在途执行让位破产程序,已启动的诉讼暂停,今后新争议集中管辖于受理法院。 受理即冻结:接管、个别清偿无效、保全解除执行中止、诉讼仲裁中止、新诉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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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7

破产受理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常考 20/22
甲服装公司与乙布料厂签订布料采购合同,乙尚未交货,甲也未付款。后法院裁定受理甲的破产申请。问:管理人对该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合同。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18条。适用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合同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第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第三,由管理人作出选择并通知对方。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者收到对方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可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 本案中,乙未交布料、甲未付价款,双方义务均未履行完毕,故管理人享有上述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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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8

破产受理后未通知的合同解除

常考 21/22
法院受理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前,甲与乙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尚未竣工,双方均未履行完毕。至受理后第三个月,管理人一直未向乙表态,乙已申报债权。问:甲、乙之间的合同状况如何认定?
该合同视为解除。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者收到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要件有三: 第一,合同成立于受理前; 第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第三,管理人二个月内未通知。 本案中,甲、乙的施工合同订立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工程未竣工,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受理后逾两个月管理人仍未表态,三项要件齐备,故该合同按解除处理,乙的工程款债权依解除后的关系申报受偿。待履行合同受理前成立+双方未履行完毕+两个月不通知=视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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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9

债权人委员会无权直接更换管理人

常考 22/22
甲公司的管理人在未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情况下,将公司位于A市的土地低价转让。债权人委员会可否以管理人执业不当为由,直接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要件为: 第一,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第二,申请更换的主体是债权人会议; 第三,最终决定权归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依《企业破产法》第68条仅享有监督权,可要求说明情况、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但不能径行更换。 本案中甲公司管理人低价转让土地且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属执业不当,可提出异议;更换须由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管理人更换指定在法院、申请在债权人会议、决定在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只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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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与债权申报26 张

商法-68

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破产的债权申报

常考 1/26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丙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乙、丙均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甲已就全部债权向乙申报,管理人认为甲不得再向丙申报。该意见是否正确?甲在两程序中如何受偿?
结论:管理人意见错误,甲有权向乙、丙分别申报100万元全部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要件: 第一,连带债务人含连带保证人数人同时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分别申报; 第二,各破产程序独立分配,受偿互不影响; 第三,合计受偿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100万元。 本案套用:甲可分别在乙、丙两案各申报100万元并按各案比例受偿;丙作为保证人若已代乙清偿,可依第51条以其对乙的求偿权申报;尚未代偿且甲未申报全部债权时,丙可以将来求偿权申报。甲两处合计受偿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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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70

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与免申报情形

常考 2/26
甲对乙享有附条件债权且尚未到期,乙已进入破产程序;丙对乙的债权正在诉讼中未决;丁系乙的职工,被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管理人要求甲、丙、丁均申报债权。该要求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
结论:甲、丙可申报,要求丁申报不合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企业破产法》第47条、《企业破产法》第48条。要件: 第一,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二,附条件、附期限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均可以申报; 第三,工资、社保及补偿金等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清单公示。 本案:甲附条件债权视为到期可申报,丙未决诉讼债权可申报;丁工资及补偿金属职工债权,无须申报而由管理人调查公示,要求其申报不合法。 未到期视为到期、附条件可申报、职工债权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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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71

债权申报期限与逾期补充申报

常考 3/26
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中确定的申报期为两个月。普通债权人甲在申报期届满后、破产财产尚未最后分配时寄出债权材料。问:管理人能否以逾期为由拒绝登记?甲能否要求补足此前已分配的份额?审查该债权的费用由谁负担?
甲可以补充申报,但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审查费用由其自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申报期自受理公告之日起算,最短30日、最长3个月;《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逾期者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要件有三: 一是债权须在期限届满前申报法定申报期限; 二是逾期后仅剩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这一渠道; 三是补充申报无溯及力,已分配部分不予补充分配,审查费用由申报人负担。 本案甲在最后分配前提交材料,管理人不得以逾期为由拒收,应登记造册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甲对之前分配不能要求补足,相关费用自担,申报前也不得依破产程序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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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80

董监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与清偿

常考 4/26
乙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前已连续数月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总经理王某仍按期领取工资并领取绩效奖金共60万元,另将公司一台设备据为己有。管理人要求王某返还。问追回后财产与王某的债权应如何清偿?
结论:管理人应追回王某的非正常收入及侵占设备,返还后其债权分顺位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顺位依《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要件:一、债务人已具破产原因;二、主体为董监高;三、属非正常收入,含普遍欠薪时的工资性收入、绩效奖金等。本案:王某工资与奖金均在追回范围,设备原物返还;未超职工平均工资的工资部分按职工债权第一顺序,超出部分与奖金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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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81

股东时效抗辩与高管奖金追回

常考 5/26
陈某2012年4月设立一人公司,2014年6月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并被受理,管理人查明陈某尚有50万元出资未缴;陈某之妻葛某此前以财务经理名义每月领取奖金4万元。问陈某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缴,葛某的奖金如何处理?
结论:陈某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缴50万元,葛某领取的月奖金管理人应追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缴纳,不受出资期限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6条: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应予追回。要件:一、破产程序已启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二、追缴不适用诉讼时效;三、须已具破产原因并使用职权取得非正常收入。本案:葛某以财务经理名义按月领奖金,属高管利用职权取得的非正常收入,应返还并归入债务人财产;返还形成的债权超平均工资部分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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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82

破产取回权的一般规则

常考 6/26
甲公司被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接管全部厂区。乙公司发现自己出租给甲公司的三台数控机床仍在车间,遂要求运回;管理人提出乙公司尚欠甲公司保管费八万元未付。问:乙公司能否取回该机床?
结论:乙公司可以取回机床,但管理人得因费用未清而拒绝交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债务人占有的非其所有之物,其权利人可经管理人取回;取回权人未付加工、保管、运输等费用时管理人可拒绝;《企业破产法》第76条另定重整期间取回须符合事先约定条件。 第一,标的须为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 第二,权利人应向管理人主张,不得自行取回; 第三,无欠费且不属重整期间。 本案机床系乙公司所有、由甲公司占有,故可取回;但八万元保管费未付,管理人可拒绝取回并主张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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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84

在途货物出卖人取回权

常考 7/26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设备,付三成款后乙公司即发货交丙运输。货尚在途中,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乙公司未向承运人或管理人主张中止运输。三日后货到管理人处,乙公司要求取回。问:该请求能否支持?
结论:不予支持,乙公司只能就价款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受理破产时出卖人已发运、买受人未收且未付清全款的,出卖人可取回在途物,但管理人可付清全款要求交付;在途期间未及时向承运人或管理人主张取回的,货到管理人后再行主张不予准许。要件:已发运、未收到、未付清全部价款、及时行使。本案前三个要件成立,但乙公司途中未主张取回,故货物到达管理人后无权取回,仅余价款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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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85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常考 8/26
甲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经查:受理前10个月,甲公司将一台设备无偿赠与乙公司;受理前5个月,甲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向普通债权人丙公司清偿到期货款50万元,丙公司未作让步。管理人欲追回财产。问:管理人可否请求法院撤销这两笔行为?
可以撤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企业破产法》第32条,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两类行为: 一是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二是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本案赠与设备发生在一年内,属无偿转让;对丙公司清偿发生在六个月内且未使财产受益,属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财产追回依第34条。 口诀:一年五撤、六月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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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87

取回权与破产抵销权

常考 9/26
丙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此前丙公司租用丁公司机床一台,机床尚在丙公司厂区;丙公司又向戊公司购货,戊公司已发运、丙公司未收到且未付清货款。戊公司另对丙公司负有30万元到期货款债务,主张抵销。问:丁公司、戊公司分别可否取回标的物、主张抵销?
丁公司可取回机床,戊公司可取回在途货物,并可主张抵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第39条规定出卖人已发运、买受人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但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请求交付;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主张破产抵销,但受理后取得债权或明知破产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本案机床归丁公司,可取回;戊公司货物在途未收款,可取回;戊公司所负30万元债务形成于受理前,可抵销。 取回看权属,抵销看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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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2

连带保证下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

常考 10/26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70万元,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后甲公司、丙公司均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受理时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问:乙公司应如何申报债权?
乙公司有权向甲、丙公司分别申报全部债权。规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46条、《企业破产法》第52条: 第一,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受理时未届期不妨碍申报; 第二,连带债务人多个破产,债权人可就同一笔债权在各破产案件分别申报; 第三,各破产程序相互独立,分别申报、分别受偿、互不牵制; 第四,受偿总额受限,合计不得超过原债权额。 本案乙公司对甲公司的70万元债权在受理时尚未到期,丙公司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且甲、丙均已进入破产程序,故乙公司可就70万元分别全额申报,两案受偿互不影响,但合计不得超过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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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4

保证人代偿后的债权申报

常考 11/26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70万元,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丙公司已代替甲公司偿还15万元。问:丙公司与乙公司各应如何申报债权?
丙公司与乙公司均有权分别申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要件有三: 第一,保证人已实际代偿; 第二,求偿权以代偿范围为限; 第三,债权人仅就未受偿部分申报。 本案中,丙公司已替甲公司清偿15万元,第一项具备;该15万元即为其求偿权的上限,求偿权不超出代偿额;乙公司尚有55万元未获清偿,只能就剩余数额以债权人身份申报,两笔数额互不重合。故丙申报15万元、乙申报55万元。企业破产法代偿部分走求偿权,未偿部分走原债权,两者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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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5

保证人破产时未到期债权的申报

常考 12/26
甲向乙借款70万元,丙为该借款提供一般保证。丙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管理人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乙对甲的70万元债权在破产受理时尚未到期。乙是否有权向丙申报债权?
① 结论:乙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务是否到期不影响债权人就保证债务申报债权。 ② 法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 ③ 要件: 第一,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 第二,保证人已被受理破产; 第三,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第四,先诉抗辩权被阻断,保证人无从以债权人未先向主债务人主张并执行为由拒绝。 ④ 本案套用:甲欠乙七十万元借款尚未到清偿期,丙为一般保证人并已进入破产程序,故丙所负保证债务在受理时视为到期,丙不得要求乙先向甲追偿,乙可以申报债权。保证人破产 破产受理即到期,先诉抗辩权落空,径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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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6

受理后新生滞纳金的债权申报

常考 13/26
甲公司欠乙公司款项久拖不还,乙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扣押甲公司货物交丙公司保管而产生保管费。甲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就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申报债权。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乙公司就该笔滞纳金的申报不予支持。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3条。 第一,对象要件:仅限债务人欠缴款项所生的滞纳金,迟延利息的加倍部分与劳动保险金滞纳金亦在其列,即欠缴款项滞纳金; 第二,时间要件:该滞纳金须形成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即受理后产生; 第三,程序要件:债权人已将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作破产债权申报。 本案中,甲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申报的滞纳金系此后滋生,滞纳金发生于受理后,法院不予确认。 滞纳金计至受理日为止,此后新生部分不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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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48

重整期间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常考 14/26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借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A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营业事务。重整期间,A公司租赁的办公楼租期届满,出租人要求返还。问:出租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
有权请求返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6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其要件为: 第一,标的须是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债务人仅取得占有; 第二,取回请求发生在重整期间; 第三,事先约定条件已成就,即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 本案中,A公司依租赁合同占有出租人的办公楼,属于合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法院已裁定重整、由管理人管理营业事务,租期届满意味着约定条件不再存续,故出租人可行使取回权取回该房屋,管理人不得以重整需要为由拒绝。重整程序取回权三查:他人财产+重整期间+约定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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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0

破产别除权与集体清偿

必考 15/26
甲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乙公司此前对甲公司的一处房屋享有抵押权。乙公司是否需要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不需要。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个别优先受偿,不进入集体清偿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企业破产法》第110条,其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第一,权利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第二,该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别除于集体清偿,由权利人自行行使; 第三,只有在优先受偿不足或者放弃优先权时,未获清偿的部分才转为普通债权申报。 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房屋享有抵押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人,可就该房屋变价款先行受偿,无须参加集体清偿;仅未获清偿的余额按普通债权处理。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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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1

继续营业借款的清偿顺位

常考 16/26
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设备设定抵押。后甲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为继续营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借款35万元。问:乙公司可否就该设备优先于丙银行获得清偿?
乙公司不能就抵押设备优先于丙银行受偿。依《企业破产法》第42条、《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2条,该类借款的优先性有限: 第一,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后发生; 第二,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借入并经决议或法院许可,继续营业且经许可; 第三,仅参照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第四,不击破受理前已设的担保物权,不优先于既存抵押权。 本案借款在受理后用于继续营业,乙公司可随时受偿且优先于普通债权,乙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设备抵押设立在先,丙银行仍优先,银行顺位在先。 共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却不敌既存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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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3

借用物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常考 17/26
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甲公司此前向乙公司借用一台设备,乙公司已将该设备转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付清价款但尚未实际取得设备。问:该设备是否属于甲公司的财产?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条,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可经管理人取回,该类财产不计入债务人财产。要件为: 第一,占有依据是借用、租赁、保管等非权属关系,他主占有; 第二,标的物并非债务人自有,物归原主; 第三,须通过管理人取回,权利人不得自行搬走。 本案中,甲公司对设备仅有借用占有,占有不等于所有;乙公司系出借人,甲公司从未取得所有权;丙虽已付款但未受领交付,不改变设备归属他人。故该设备应从破产财产中剔除,不参与破产分配。取回权借用、租赁、保管之物不入债务人财产,权利人经管理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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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5

高管非正常收入的追回与债权申报

选考 18/26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管理人查明,高管乙在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停发职工工资期间仍照常领取高额薪资,遂予追回。乙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乙有权就其被追回的高额薪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不能全额按职工债权受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要件: 第一,行为人须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所得须系利用职权取得的非正常收入; 第三,返还后形成的债权须分段定性——以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界线,界内部分按职工工资顺位清偿,界外部分列为普通破产债权。 本案:乙系甲公司高管,于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停发职工工资期间照领高额薪酬,属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追回后,乙申报的债权中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按第一顺序职工债权清偿,其余部分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乙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平均工资划界:界内职工债,界外普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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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6

破产受理后出卖人的在途货物取回权

常考 19/26
出卖人甲依买卖合同向买受人乙发运货物,乙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也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甲随即让承运人把货物运回,未能成功;货物最终到达乙处,甲向管理人请求取回。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甲的主张应获支持,可以取回该批在途货物。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及《破产法解释(二)》第39条第1款。要件为: 第一,买受人已被受理破产申请; 第二,货物已发运而买受人尚未收到; 第三,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 第四,出卖人经通知承运人返还而取回未果。 本案中,乙被裁定受理破产时既未收货也未付清货款,甲让承运人运回货物却未实现,即取回权主张未获实现;待该批货物送到管理人处,甲才提出取回请求,管理人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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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7

保管物被善意取得的取回权救济

常考 20/26
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其代乙公司保管的一批显示器被违法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受领交付,转让时点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乙公司取回无果,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乙公司不能取回显示器,损失只能作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依《企业破产法》第38条、《民法典》第311条,取回权以财物仍属原权利人为前提,受让人一旦构成善意取得,该前提即被切断: 第一,处分人本无处分权限,转让人属无权处分; 第二,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主观善意; 第三,已付合理价款并完成交付,合理对价且已交付。 本案甲对代乙保管的显示器无处分权,丙不知情、付了合理价款并受领交付,故善意取得已成立;又因该转让时点在法院裁定受理之前,转让在受理前发生,损失不能升格为共益债务,乙只能向管理人申报,仅按普通债权受偿。企业破产法受理前转让→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转让→共益债务;善意取得一律切断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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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01

逾期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

常考 21/26
某公司长期亏损,股东会决议解散并由董事组成清算组,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甲身在国外,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问:甲还能否补充申报债权?
可以补充申报。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1款,债权人错过申报期限并不因此丧失受偿资格。其要件有三: 第一,申报期限届满; 第二,清算程序尚未终结; 第三,向清算组补充申报。 本案中,甲身在国外未按期申报,属期限届满后未申报;公司清算尚未终结、剩余财产尚未分配完毕。故甲在清算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并依法受偿。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不是除权期,清算终结才是截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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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13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分

常考 22/26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后可供清偿财产50万元。破产受理后发生四项支出:破产诉讼费3万元;管理人聘请律师费9万元;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加工产品费10万元;厂区水电费6万元。上述支出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甲公司(1)(2)两项为破产费用, (3)(4)两项为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2条。 第一,破产费用是受理后为推进程序本身而生的支出,含诉讼费、财产管理变价分配费、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及聘用人员费用,属程序性共益支出; 第二,共益债务是受理后因管理人或债务人特定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而生之债,属行为所生之债; 第三,区分关键看支出是否直接服务于程序本身而非具体交易,即是否服务程序本身。 本案甲公司3万元诉讼费、9万元律师费均系程序性支出;10万元加工费源于管理人请求相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6万元水电费系继续营业应付款项,两项均属共益债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费用看程序,债务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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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14

破产受理后劳动报酬的共益债务认定

常考 23/26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公司仍维持经营。员工乙主张其受理后为维系公司经营付出的工资属共益债务,可随时清偿。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乙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3条: 第一,债务须于破产受理之后发生; 第二,须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必需; 第三,内容限于劳动报酬及社保费用。 本案甲公司破产受理后并未停业,乙继续提供劳动,其工资即受理后为维系经营应付的报酬,符合上述要件,故应列入共益债务,并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需等待破产分配顺序。共益债务的认定受理后+为继续营业+劳动报酬=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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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15

破产受理前后违法转让他人财产的清偿

常考 24/26
甲公司8月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7月,甲将租用乙公司的设备卖给不知情第三人;9月又将租用丙公司的设备卖给不知情第三人。乙、丙取回设备未果,均主张按共益债务清偿。该主张是否合法?
乙的损失不能按共益债务清偿,丙的可以。依据《破产法解释(二)》第30条、《民法典》第311条: 第一,处分对象须为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本不属于债务人; 第二,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交付或登记,即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取回权落空; 第三,救济性质随处分时点而定,受理前形成的损失作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受理后因管理人执行职务致损的,按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本案中,乙的设备7月售出,早于8月受理,其返还原物的请求已不能实现,只能按普通债权申报、无从优先受偿;丙的设备9月售出,处分发生在受理之后,系管理人执行职务所致损害,故其主张共益债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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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16

逾期申报债权的补充分配

常考 25/26
法院6月1日公告受理某公司破产申请,确定3个月债权申报期。债权人甲在期内申报,乙于9月5日补充申报,丙始终未申报。破产财产于10月8日分配完毕。问:甲、乙、丙能否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甲可以参与分配,乙可补充申报参与分配但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分,丙未申报不得参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企业破产法》第56条。要件: 第一,债权须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才可按比例受偿; 第二,逾期者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之前完成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第三,始终未申报的债权人不能经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本案申报期3个月合法;甲在期内申报,乙9月5日申报早于10月8日最后分配,故可补充申报但无权就先前分配要求补分;丙从未申报,无受偿资格。 记住:逾期可补分,已分不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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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17

职工债权的免申报规则

常考 26/26
甲等人2015年出资设立昌顺公司,因经营不善,2019年3月1日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清算开始前公司已拖欠职工近一年工资。该债权是否需要申报?
①该债权无需申报。 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 ③第一,须属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 第二,此类债权法律规定免予申报; 第三,改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并公示清单。 ④本案欠付的近一年工资形成于破产受理之前,性质正是职工劳动债权,落入法定免申报的范围,职工不必自行申报,管理人应主动调查核实后编制清单公示。免申报不等于免清偿,该工资仍享有优先受偿地位。职工债权免申报 工资社保补偿金,不必申报列清单,优先受偿不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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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7 张

商法-75

分组表决与强制批准

常考 1/7
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普通债权组出席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所代表债权额占该组总额65%;担保债权组未通过。管理人下一步如何处理?
普通债权组未达债权额三分之二,该组未通过,重整计划整体尚未通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通过门槛是同一表决组出席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该组总额三分之二债权额以上;各组均通过时计划才成立。个别组未通过,管理人可与其协商再表决一次;再次表决仍不通过,可举证担保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不低于清算清偿率、经营方案可行等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批准。本案普通组差在债权额比例,担保组亦未过,应先协商再表决,再视条件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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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76

重整期间的营业与权利限制

常考 2/7
丁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管理人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董事兼股东李某拟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抵押权人王某请求就抵押设备优先受偿,丁公司申请自行管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项请求分别处理:李某转让股权原则上不许,王某的抵押权暂停行使,丁公司可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企业破产法》第75条、《企业破产法》第77条: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对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时可恢复行使担保权;董监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受法院批准限制。本案丁公司自行管理须经法院批准并受监督;抵押设备未贬值,王某不得优先受偿;李某系董事,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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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77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常考 3/7
某集团旗下A、B、C三家公司共用经营场地与管理人员,业务往来频繁且相互挂账、代付款项,财务账册不作区分。A、B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债权人主张对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法院应否准许?合并后如何处理?
结论:可以裁定实质合并破产,但须严格把握条件。依据《企业破产法》并参照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法院应审慎审查。 第一,各成员间存在人格高度混同,人员、业务、财务、场所不加区分; 第二,区分成本过高,单独清算难以操作; 第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本案三家场所、人员、业务、账册混同,财产无从辨认,A、B公司无财产,要件齐备,可裁定合并破产。后果上,成员间债权债务消灭,财产合并为统一破产财产,全体债权人同一程序中按法定顺序受偿。该纪要非司法解释,不可直接作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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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78

资金统一调拨致账目不清的合并重整

常考 4/7
甲公司凭控股地位,在旗下各全资子公司间统一调拨资金,导致子公司账目混乱、财产难以区分,部分子公司已无财产可清偿。子公司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到期债权未获清偿,请求法院对甲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合并重整。该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结论:庚、辛公司的请求成立,法院可裁定实质合并重整。依据《企业破产法》并参照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审查要件。 第一,企业间人格高度混同,资金、财务、业务不加区分; 第二,区分成本过高,财产无法单独辨认; 第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本案甲公司凭控股地位在子公司间统一调拨资金,致账目不清;子公司财产无法单独核算,区分成本过高;子公司已无偿债财产,直接损害庚、辛受偿。故可裁定合并重整,重整计划应载明统一的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 混同无产区分难,三项齐备即可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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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152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

常考 5/7
丙公司下设甲、乙两家子公司。甲、乙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互为对方董事长,监事为同一人;甲公司购置设备由乙公司直接付款,销货回款亦汇入乙公司账户。后两公司均申请破产,法院查明二者资产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问:法院能否对甲、乙公司合并破产?
甲、乙两公司已丧失法人独立人格,法院可以裁定二者实质合并破产。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这一例外审理方式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 第一,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第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 第三,不合并将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 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公司董事长兼任、监事同一人,构成人员交叉混同;甲公司购置设备的款项由乙公司划付、销货回款亦进入乙公司账户,构成财务资金混同;法院查明两公司资产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债权人清偿利益因此受损。故三项要件齐备,可以合并破产。 人格混同、区分成本、公平清偿三项齐备即可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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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11

破产和解协议的表决门槛

常考 6/7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和解。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00万元。债权人会议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90人,其中48人同意,所代表债权额113万元。问:该和解协议是否表决通过?
不通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7条,和解协议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有二: 第一,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第二,同意者所代表的债权额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两项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即不通过。 本案甲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90人,同意者48人,已过半数,人数要件成立;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00万元,三分之二约为133.33万元,而同意者所代表债权额仅113万元,未达该比例,金额要件不成立。故该和解协议表决不通过。和解协议表决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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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212

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程序

常考 7/7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重整计划通过须满足哪些程序要求?
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分组表决通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84条、第86条: 第一,分组表决,按债权性质分类编组,各组就同一草案分别表决; 第二,双重多数,到场债权人过半同意且同意者债权额占本组三分之二; 第三,各组均通过,全部表决组通过后计划才成立。 本案甲公司债权人会议已召集并分组表决,各组须同时满足人数过半与债权额三分之二两项门槛,且全部表决组通过,计划方可通过;任一组未达标即不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程序分组表决→组内双重多数→各组均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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