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期限与逾期补充申报

商法-71商法债权申报与清偿主观题4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中确定的申报期为两个月。普通债权人甲在申报期届满后、破产财产尚未最后分配时寄出债权材料。问:管理人能否以逾期为由拒绝登记?甲能否要求补足此前已分配的份额?审查该债权的费用由谁负担?
参考答案
甲可以补充申报,但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审查费用由其自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申报期自受理公告之日起算,最短30日、最长3个月;《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逾期者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要件有三: 一是债权须在期限届满前申报法定申报期限; 二是逾期后仅剩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这一渠道; 三是补充申报无溯及力,已分配部分不予补充分配,审查费用由申报人负担。 本案甲在最后分配前提交材料,管理人不得以逾期为由拒收,应登记造册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甲对之前分配不能要求补足,相关费用自担,申报前也不得依破产程序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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