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时未到期债权的申报

商法-145商法企业破产法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70万元,丙为该借款提供一般保证。丙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管理人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乙对甲的70万元债权在破产受理时尚未到期。乙是否有权向丙申报债权?
参考答案
① 结论:乙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务是否到期不影响债权人就保证债务申报债权。 ② 法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 ③ 要件: 第一,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 第二,保证人已被受理破产; 第三,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第四,先诉抗辩权被阻断,保证人无从以债权人未先向主债务人主张并执行为由拒绝。 ④ 本案套用:甲欠乙七十万元借款尚未到清偿期,丙为一般保证人并已进入破产程序,故丙所负保证债务在受理时视为到期,丙不得要求乙先向甲追偿,乙可以申报债权。保证人破产 破产受理即到期,先诉抗辩权落空,径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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